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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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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重点湖泊管理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22年全国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省2022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郝趁义,0871-65749501(兼传真)

邮箱:292933940@qq.com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云南省2022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22年全国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安排部署,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全面排查整治渔业领域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聚焦“拖网、张网、刺网”三类高危渔船和“自沉、碰撞、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以防范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冒险航行作业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渔业安全风险隐患,织密织牢属地领导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压紧压实渔业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渔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渔业安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运行更加顺畅,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健全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属地领导严格履责,部门“三个必须”落实落地、渔业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压紧压实;推动安全检查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加大渔业安全执法力度,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升;夯实渔业安全基层基础,渔船渔港本质安全水平持续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工作安排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0月底,采取自检自查自纠、异地交叉排查、集中整治整改和“回头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自查自纠(贯穿全过程)。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湖泊管理局要深刻汲取各种安全事故教训,逐条对照本方案主要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明确重点内容、任务措施、实施方式,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逐项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立即开展贯穿专项大检查全过程的自查自纠,重点针对渔业安全生产短板弱项,防范风险、消除隐患、解决问题,切实做到管理部门、渔业生产经营者、渔船渔港全覆盖。


(二)异地交叉排查(7月1日至9月10日)。抽调有关州(市)农业农村局、湖泊管理局组成交叉排查工作组(见附件),开展交叉大检查,每个州(市)至少抽查2个县(市、区)。各交叉排查工作组要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围绕“排查隐患”和“压实责任”两项任务,重点排查渔船渔港养殖场所安全隐患,检查基层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特别要狠抓渔业生产经营者责任落实,养殖场所警示牌设置、电线电闸设置、饵料房灭火器配置、救生衣救生圈配备等情况。各交叉排查工作组要及时将问题清单反馈被排查地区和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集中整治整改(9月11日至9月30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湖泊管理局要针对交叉排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编制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治事项清单,并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整改。要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要立行立改;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确保取得实际效果。


(四)开展“回头看”检查(10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专项大检查“回头看”,对不放心的薄弱地区、部位和环节驻点督导,对照自查自纠、交叉排查整治事项清单等,逐项核实整改措施和要求落实情况,做到无死角、无盲区、全覆盖,严防漏管失控的问题发生。


(五)认真总结评估。各地要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总结,各交叉排查工作组要对交叉排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集中会商,总结评估工作情况,促进各地形成长效机制。


四、主要内容


专项检查要坚持“点面结合、标本兼治”,采用“排查隐患”和“压实责任”并行方式开展。


(一)“排查隐患”检查内容。聚焦“拖网、张网、刺网”三类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重点开展渔船渔港、渔业船员等方面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通全程。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渔船适航状态。主要包括渔船标识、证书证件、消防救生设施、号灯号型显示、广播通讯及防污染设备配备情况,排除设施设备老化破损、管路漏油漏气以及电路电器短路等安全隐患。


2.船员适任情况。主要包括职务船员配备和普通船员持证情况。


3.渔港安全情况。主要包括渔港管理、应急处置、消防救生及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和应急值守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通报警示、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发生问题的地区和单位整治整改。


(二)“压实责任”检查内容。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云南省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工作方案,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安全责任清单。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在属地党委政府统筹下,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定期主持研究渔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并及时向上级汇报渔业安全工作。


2.监管责任追究情况。是否追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有关人员责任。是否积极推动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安全管理建议。


3.渔业生产经营者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渔船控制人和实际经营人是否存在不一致情况。是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否确保渔船安全适航,有效配备消防救生、通信导航等安全设备。是否配齐职务船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并为船员购买保险。是否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遵守航行作业规则、实施编组编队生产、及时报告险情事故、开展自救互救等制度措施。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规范设置电线、电闸,是否规范使用、经常检修渔机渔具,是否经常护坡固埂、畅通进排水沟渠等


4.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明确责任、限期整改。是否按照部署要求,认真开展年度渔业安全隐患治理,以及渔业船舶、渔业船员等专项整治,按时完成有关重点工作任务。是否贯彻落实《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推动安全检查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强化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冒险作业等行为的追责问责。


5.船籍港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船籍港地是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并督促船东船长落实主体责任。是否对本地登记注册的在航作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管,及时向船舶提供气象预警和避险信息服务,开展警示教育和安全技能等专题培训。是否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确保渔业船舶出港前达到安全适航和船员适任状态。


6.渔业船员安全管理情况。是否落实渔业职务船员等级职级晋升调整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渔业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发证,积极推动在线培训考试和电子证照工作。是否定期开展渔业船员不适任整治,严厉打击超员作业、职务船员配备不足、普通船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


7.“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是否结合“中国渔政亮剑2022”等专项执法行动,高强度开展安全监管执法,对渔业船舶违反禁渔规定、“带病作业”等进行依法处罚、督促整改。是否按照《云南省2022年涉渔船舶监管专项联合行动方案》要求,全面加强渔业船舶监管,从源头上遏制渔船“带病出生”和涉渔“三无”船舶产生。


8.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存在对违法违规行为普遍按照下限处罚,不采取扣留证书等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针对渔业安全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是否学习宣贯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涉及危险作业罪的行为推动调查立案,有效强化行刑衔接。


9.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基层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是否存在“小马拉大车”情况,在人财物方面难以支撑渔业安全监管任务。是否简单撤并渔政安全执法队伍。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


10.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并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等。


11.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是否存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是否对渔业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12.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是否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推行渔业船员实名制保险,有效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湖泊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大检查工作,认真研究谋划,因地制宜制定专项检查方案,落细落实任务分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其他负责同志要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负责具体抓落实。


(二)优化手段方式。要充分运用座谈交流、重点谈话、突击检查、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方法掌握一手信息、发现真实问题,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督促责任措施落实,提升检查工作质量。对在基层和管理范围外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要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和本级安委会,及时协调解决。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发挥各类媒介的宣传优势,集中宣传报道各地在切实强化渔业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方面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新媒体,及时曝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营造良好安全氛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交叉排查工作组要针对检查中问题隐患突出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公开曝光,每组至少曝光一个典型案例。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各湖泊管理局于11月10日前报送专项大检查总结报告。各交叉排查组由牵头单位于10月10日前报送异地交叉排查总结报告。


附件:2022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异地交叉排查分组

 

相关附件:


2022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异地交叉排查分组


共组成5个异地交叉排查工作组,分别由普洱市、楚雄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和大理市洱海管理局牵头,由分管渔业安全的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利用3-5天时间,对本组内的受检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排查工作。具体分组排查地点如下。


第一组:普洱市、玉溪市、昆明市、滇池、阳宗海;


第二组:楚雄州、临沧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第三组:文山州、曲靖市、昭通市;


第四组:保山市、大理州、丽江市、程海、泸沽湖;


第五组: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


检查组依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检查时间,出发前一个星期,由组长单位将检查计划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视情派人共同参加检查。


查看政策原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22年渔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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