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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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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规〔2022〕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是经党中央批准设立,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市场监管局承办,授予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领域最高荣誉。


前款所称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第三条 设立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旨在宣传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动形成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激励和引导全社会持续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加快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包括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


第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择优的原则。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市场监管局,具体承担评选、表彰的组织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规则、评审规范等;


(二)建立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


(四)组织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及工作成果。


第七条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届评选工作需要,组建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当届评选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质量领域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职责: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情况,组织成立评审组,对评审专家(评审员)进行培训;


(二)组织开展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形式审查、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有关工作,出具相应环节评审报告;


(三)根据各环节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提出拟表彰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


第八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内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指导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十条 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且有效运行1年以上;


(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社会贡献突出。


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非经营性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其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一条 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意识,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有效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本组织、本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等作出突出贡献,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和失德失范行为。


第十二条 每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评选活动,由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向社会发布通告或通知,明确告知有关事项,并做好组织、宣传、动员等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评审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需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推荐意见。


个人申报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由所在单位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所在地质量强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市市场监管部门);


(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地质量强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机构),应当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初步核实,出具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各推荐机构上报的组织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应急管理、统计等部门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形成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未被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评审委员会向推荐机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七条 进入受理名单并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规范组织评审。


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3个环节。


材料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


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陈述答辩专家组,组织开展陈述答辩,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


现场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综合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情况,形成当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报告,提出拟表彰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进行初审,形成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初审名单,反馈推荐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初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依据及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受理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者,同时通报被异议的组织或个人以及有关推荐机构。


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三条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形成当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表彰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当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拟表彰组织和个人名单,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当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拟表彰组织和个人,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授予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并对获得表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员、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报组织和个人可以对与本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员、评审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参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使用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开展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届数。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证书、奖牌,或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授予称号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向社会公开,自撤销称号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与申报评选,撤销情况向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由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回奖金,并向社会公开,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该组织和个人的信用记录,由有权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自撤销称号之日起10年内不得参与申报评选,撤销情况向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 各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地、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质量管理模式、典型经验、工作成果的宣传推介,充分发挥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依法设立本级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经验,并为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选表彰及组织宣传推广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保障,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0号)同时废止。


查看政策原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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