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一、总体目标
二、资金管理
(一)支持方向
2.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3.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村居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村居民进城消费。
4.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5.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支持乡村家电销售配送、维修回收网点建设,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促进家电消费。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和扩大消费。
(二)支持标准
2.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支持不得超过100万元。
3.每个乡镇农贸市场支持不得超过50万元。
4.县级用于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应在总补助资金的20%~50%范围。
5.用于支持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的资金应在总补助资金的10%~30%范围。
6.州市用于统筹实施项目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总补助资金的10%,安排使用到县(市、区)的补助资金不低于总补助资金的90%。
所支持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上要求。
(三)不支持内容
2.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3.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方向。
4.中央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项目,功能已具备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设施资源,统筹用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增强工作延续性。
5.项目成熟度不高,有关手续不全,主体不明确,配套资金难落实等不确定因素较多的项目不得支持。
6.其他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不宜支持的有关项目。
三、项目管理
(二)项目遴选。一是完善方案。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完善州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确定支持的县(市、区)及具体项目清单,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商务厅备案。二是储备项目。各州市、县(市、区)建立完善项目库,成熟一批、建设一批,避免“钱等项目”。要对项目可行性和合规性、绩效目标适配性进行论证审核,不符合支持方向、前期工作不成熟、实施条件不具备的项目不纳入项目库。三是申报遴选。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必须认真落实申报、评审、公示等有关程序和要求。具体支持项目、补助资金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确定。
(三)项目实施。州市统筹实施的项目,州市人民政府安排有关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统筹实施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面向县域的重点项目;其他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建设。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最迟应于2023年3月底前完成验收。项目实施要按照财办建〔2022〕18号文件要求,对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有关标准,严格按时间节点、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协议),明确项目建设时限、标准等要求,并按时限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绩效评价及验收。
(四)项目监管。一是加强合规管理。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科学管理,细化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监管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杜绝项目虚假申报、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二是加强进度管理。严格对照建设行动实施方案、项目合同(协议),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出现偏差及时督促补救整改,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总体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及时督促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和整改效果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加强运行管理。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对实施主体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明确承办单位项目建设责任,对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项目验收。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和所属县级项目验收。验收工作要对照各地实施方案和项目清单,围绕工作目标、绩效目标、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科学规范实施。项目验收最迟应在2023年3月底前完成并及时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视情对重点项目进行复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建设项目资产监管,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
四、绩效管理
通过中央补助资金支持,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州市达到以下绩效目标:1.农村网络零售额同比增速达15%及以上;2.农村网商(含社交、移动电商用户)数量增长6%及以上;3.项目实施县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覆盖率达100%;4.项目实施县的乡镇商贸中心覆盖率达100%。
中央财政资金应于2023年2月底前支出完毕。2023年3月,省商务厅将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资金支出进度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州市、县(市、区)项目实施主体是否按要求定期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也将作为绩效评价的指标。绩效评价未通过的将收回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绩效评价结果将同时应用于本地区有关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五、工作要求
(二)严格监督考核。省级和州市要将县域商业建设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评内容,定期对建设行动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委托第三方开展考核和监督,并实行问题通报和曝光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建立通报制度。对国有企业承担的公益性流通网络建设任务,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支持。各级必须积极配合各类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指出的各类问题认真对待、立行立改。
(三)加强信息公开。省商务厅门户网站设立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栏,州市、县(市、区)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获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州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信息数据,相关部门依法保护信息安全。各类重要决策、重大信息要主动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第三方日常监管。鼓励州市、县(市、区)在事前、事中、事后引入审计、财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加强对项目决策、招投标、造价评估、项目建设、验收等重要环节的把关。避免资金使用不规范,程序不合规,有效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