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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耕地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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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土壤普查办发〔2022〕3号


省级有关单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22〕30号)要求,省土壤普查办编制了《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22〕30号)精神,确保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以下简称“土壤三普”)工作顺利开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土壤三普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国情国力调查,在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查明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查清土壤资源数量和质量,全面摸清耕地质量状况。其成果为土壤的科学分类、规划利用、改良培肥、保护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撑,也为经济社会生态建设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是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守牢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农业发展绿色转型,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助力乡村产业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耕地保护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遵循土壤普查的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借鉴以往经验做法,坚持摸清土壤质量与完善土壤类型相结合、土壤性状普查与土壤利用调查相结合、外业调查观测与内业测试化验相结合、土壤表层采样与重点剖面采集相结合、摸清土壤障碍因素与提出改良培肥措施相结合、政府主导与专业支撑相结合,采取“统一普查工作平台、统一技术规程、统一工作底图、统一采样点位、统一标本包装规范、统一化验机构、统一过程质控、统一数据库、统一样品库”的“九统一”标准,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方式,到2025年配合完成全省“土壤三普”工作,实现对我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壤的“全面体检”,摸清土壤质量家底,全面查清农用地土壤质量家底,建立云南省土壤数据综合管理应用平台,为守住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基本原则


(一)省级统筹,部门协作原则。省、州(市)、县(市、区)分级成立领导小组,建立联动配合机制,纵向上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统一组织完成土壤三普各环节任务。横向上各级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为土壤三普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充分保障。


(二)州(市)负责,县级实施原则。省级统筹组织推动,明确整体技术要求和把握工作进度。州(市)对辖区内土壤三普各项工作落实负总体责任,保障各环节工作任务安排合理,按计划推进。县级组织实施土壤三普各项具体任务,确保成果质量符合验收要求。


(三)专家指导,试点先行原则。省级组建专家团队,参与并负责普查工作样点校验、外业调查取样、内业检测化验和质量控制等各环节的指导和培训,为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提供保障。选择曲靖市马龙区、昆明市石林县、红河州建水县、普洱市宁洱县和保山市腾冲市等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开展试点,完善普查技术路线,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四)技术引领,实事求是原则。结合国家标准规范和省情实际制定统一的技术要求,筛选专业性强,技术力量雄厚的队伍参与土壤三普调查工作,保障各环节工作的规范性。各项内外业数据信息要求遵循客观实际,做到实事求是,科学、真实反映全省土壤情况。


(五)平台支撑,科学高效原则。建设统一的土壤三普工作平台,实行一码通管理,实现全过程、全对象、全要素、可追溯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科学高效地推进土壤普查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时效完成。


(六)全程质控,数据安全原则。对普查内、外业全过程实行质量监督和控制,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实现错漏及时追溯和纠正。相关过程和成果数据严格按照国家数据保密规定进行加密控制,确保普查全过程的安全可靠。


四、普查对象与内容


(一)普查对象。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等。


(二)普查内容

1.土壤性状普查。通过土壤样品采集和测试,普查土壤颜色、质地、有机质、酸碱度、养分元素、重金属、机械组成、容重、孔隙度等土壤物理、化学指标,以及满足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的微量元素;在典型区域普查植物根系、土壤动物群落、微生物群落、类型、分布等土壤生物学指标。


2.土壤类型普查。以土壤二普形成的分类成果为基础,通过实地踏勘、剖面观察、测试分析等方式核实与补充完善土壤类型,普查剖面土壤发生层及其厚度、边界、颜色、质地、孔隙、结持性、新生体、植物根系和动物活动等。同时,对于典型障碍土壤剖面重点普查1米土壤剖面中沙漏、砾石、黏磐、砂姜、白浆、碱磐层等障碍类型、分布层次等。


3.土壤立地条件普查。重点普查土壤野外调查采样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植被类型、气候、水文地质、成土母质等情况。


4.土壤利用情况普查。结合样点采样,重点普查基础设施条件、种植制度、耕作方式、灌排设施情况、植物生长及作物产量水平等基础信息,肥料、农药、农膜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业经营者开展土壤培肥改良、农作物秸秆还田等做法和经验。


5.土壤数据库构建。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土壤空间和属性数据库。空间数据库包括土壤类型图、土壤质量图、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图、地形地貌图、道路和水系图等。属性数据库包括土壤性状、土壤障碍及退化、土壤利用等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云南省土壤数据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对数据成果进行汇总管理。


6.土壤样品库构建。依托省农科院,构建我省土壤剖面标本、土壤样品储存展示库,保存主要土壤类型样品和主要土属的土壤剖面标本和样品。有条件的市县可建立土壤样品储存库。


7.土壤质量状况分析。利用普查取得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剖面性状和利用情况等基础数据,分析土壤质量,评价土壤利用适宜性。


8.普查成果汇交汇总。组织开展分级土壤普查成果汇总,包括图件成果、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开展土壤质量状况、土壤改良与利用、农林牧业生产布局优化等数据成果汇总分析。开展40年来全省土壤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提出防止土壤退化的措施建议。


五、技术路线和方法


(一)构建工作平台。结合我省土壤工作、管理、使用需要,构建省级土壤三普工作平台和土壤数据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现与国家平台有效对接与数据共享交换。


(二)制作普查底图。省级叠加经过标准化处理的全国“二普”数字土壤1:5万土种图(部分地区为土属图)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形成“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的图斑(以下简称“叠加图斑”),形成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地叠加图层作为“三普”的工作底图,并作为样点预布设、成果汇总的基础。

 

 


(三)省级样点校核。样点校核包括表层样点校核和剖面样点校核。


1.表层样点校核,遵循“数量只增不减和空间位置调整需作出充分说明”两项基本原则,由省三普办组织,根据三普工作底图中的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图与土地利用叠加图斑、入样图斑、公路、村庄图层、遥感影像以及最新土地利用、农业应用方式变化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室内人工校核。


2.剖面样点校核,遵循“县域样点总数只增不减和样点调、删必补”两项基本原则,由省三普办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三普工作底图中的土壤图、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以及最新土地利用、农业应用方式变化的相关资料等,对土壤类型的代表性、土地利用的代表性、海拔类型的代表性、地形部位的代表性、坡度级别的代表性五大部分进行人工校核。


(四)外业调查采样。依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技术规范(试行)》,采取省级制定统一专业机构遴选取要求,州(市)级指导县级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遴选。县级遴选确定后的专业机构,报州(市)级备案,各州(市)汇总各县后报省级备案。


1.专业机构选取。一是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组建1支或多支调查采样队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采样工作。二是每支调查采样队由4—5名人员组成,其中须有1名土壤学背景相关专业(含土壤农化、农业资源环境、土地调查、地球化学、环境地质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土壤方面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领队(可自有,也可聘请)。三是开展调查采样前,相关技术人员须按照要求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组织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培训。


2.入场准备与善后。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确定后,县级土壤三普办应协助其做好资料收集、进场、离场善后工作。包括样点接收,协调样点点位所在乡镇或村农技人员、农户到场协助并监督调查采样,并督促调查采样机构离场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等。


3.调查采样。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试行)》及其有关要求进行。调查队应通过手持终端APP完成任务认领、现场样点位置确认,完成立地条件信息采集、剖面或表层形态特征信息采集等实地采样、数据保存和上传、采样后混样、包装、临时储存并转送样品制备室等相关工作。州(市)、县(市、区)如需建立本级土壤样品库,应根据需要增加外业采样量。


(五)内业检测化验。内业检测化验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样制备保存流转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组织和开展。严把样品制备、样品保存、样品流转等环节质量控制,配合做好能力验证、留样抽检、飞行检查等外部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土壤普查样品检测数据质量和样品保存工作。内业检测机构依次包括样品制备室、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室。


1.样品制备室。对外业采取的样品进行制备和流转。制备实验室根据任务安排,接收相应的采样样品,并按照土壤普查工作平台样品任务清单,做好样品风干、烘干、粗磨等制备工作,完成样品制备,编码并流转至检测实验室。

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样品保存工作。保存样品主要包括土壤样品库样品、留存样品、预留样品和剩余样品。


2.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建成技术规范(试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编制质量报告,做好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工作。

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应在省级质量控制室的指导下,按照检测计划、检测任务、检测指标和方法等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土壤样品检测工作。检测样品结束后,及时填写检测结果电子数据,上报省级和国家级工作平台。


3.质量控制室。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严把样品制备、样品保存、样品流转等环节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空白试验、仪器设备定量校准、精确度控制、正确度控制、异常样品复检、检测数据记录与审核等内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配合做好能力验证、留样抽检、飞行检查等外部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土壤普查样品检测数据质量。


(六)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以省级为主,州(市)、县(市、区)配合的原则,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数据库规范(试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等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数据汇总、审核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1.数据填报。土壤普查实行一码通全过程、全数据、可追索填报,按照全国土壤普查各专项规范要求,外业调查、内业测试、样品制备与流转、数据审核等过程的数据、单位、人员等信息,及时填报至省级土壤普查工作平台。


2.数据审核。省级土壤三普办公室负责组织质量控制专家组和技术依托单位,参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规范(试行)》。进行数据审核和异常值剔除。


3.数据库构建。省级进行数据审核和异常值剔除后,导入国家三普数据库。国家审核和异常值剔除后,形成省级和国家级三普数据库。形成省级土壤物理、化学、生物性状指标数据清单,建成土壤普查基础数据、图件、文字和影像等信息于一体的省级土壤三普数据库,并建立土壤退化与障碍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特色农产品区域、后备耕地资源等土壤专题数据库。州(市)、县(市、区)可在保密许可条件下,有条件共享辖区内市级、县级土壤三普数据。


4.数据库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省级组织开展土壤数据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建设,对全省普查数据进行管理、分析与运用。


(七)质量控制。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规范(试行)》要求,根据本省土壤三普实施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由省土壤三普办牵头制定本省土壤三普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省质量控制分省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内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两级质量控制机制。


1.省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由省土壤三普办组建专家组,负责全省域内样品采集、数据审核环节质量控制;确定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本区域样品制备、保存、流转、检测等环节质量控制。省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工作需接受国家级工作指导。


2.内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检测化验都属于内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由承担样品采集、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等有关单位负责。按照本技术规范,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实施质量控制、开展人员培训监督等。同时,自觉接受国家级和省级外部质量监督检查,从严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八)成果汇总及分析。省土壤三普办公室组织开展成果汇总及分析。


1.图件成果。按照土壤三普任务要求,完成区域土壤类型图,土壤养分图,土壤质量图,耕地酸化等退化土壤分布图,土壤利用适宜性分布图,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土壤专题调查图等。


2.数据成果。形成土壤类型、土壤理化和典型区域生物性状指标数据清单,形成土壤退化与障碍数据,特色农产品区域调查等专题调查土壤数据,适宜于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面积数据等。


3.数据库成果。形成土壤普查数据、图件、文字等省级土壤三普数据库。主要包括土壤性状数据库、土壤退化和障碍数据库、土壤利用等专题数据库。


4.样品库成果。省土壤三普办公室依托云南省农科院,参照国家级土壤样品库的建设方案,建设土壤样品库,用于长期保存和展示表层土壤样品、典型剖面土壤分层样品、典型土壤整段标本。


5.成果分析。开展土壤质量状况、土壤改良与利用、农林牧业生产布局优化、特色农产品区域土壤特征、土壤利用适宜性等数据成果汇总分析。开展40年来区域土壤变化趋势及原因分析,提出防止土壤退化的措施建议。开展耕地酸化等专题评价,提出治理修复对策。


6.报告编写。报告分为土壤三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专题报告。土壤利用适宜性(适宜于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利用)评价报告,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质量报告,退化耕地等改良利用、特色农产品区域土壤特征等专项报告。


7.成果验收。土壤普查成果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土壤样品库、数据库、图件、文字报告等普查成果。省级土壤三普办公室在完成数据审核上报、土壤制图、普查报告撰写等工作后,向全国土壤三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九)成果应用管理。以管理需求和共享应用支撑为导向,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要求,在省土壤三普工作平台基础上建设云南省土壤数据综合管理应用平台。

平台实现对土壤三普成果的综合展示、智能分析、数据管理、应用共享等功能。结合地形、地质、水利等模型和各类专题要素实现二三维一体化分析和综合展示功能。在大数据支撑下,平台可承载包括普查大数据在内的多源数据,既满足农业农村系统应用,也可提供对土壤普查成果有需求的行业共享应用,为全省乡村振兴、农业发展、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等领域提供支撑。


六、主要成果


(一)数据成果。形成全省土壤类型、土壤理化和典型区域生物性状指标数据清单,形成土壤退化与障碍数据,特色农产品区域等专题调查土壤数据,适宜于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面积数据等。


(二)数字化图件成果。形成分类普查成果图件,主要包括全省土壤类型图,土壤养分图,土壤质量图,耕地酸化等退化土壤分布图,土壤利用适宜性分布图,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土壤专题调查图等。


(三)文字成果。形成各类文字报告,主要包括土壤三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全省土壤利用适宜性(适宜于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利用)评价报告,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质量报告,酸化耕地等改良利用、特色农产品区域土壤特征等专项报告。


(四)数据库成果。形成集土壤普查数据、图件和文字等的省级土壤三普数据库,主要包括土壤性状数据库、土壤退化与障碍数据库、土壤利用等专题数据库。


(五)样品库成果。形成标准化、智能化的省级土壤样品库、典型土壤剖面标本库。


七、组织实施


(一)成立省级领导小组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壤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土壤三普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省级成立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落实相关措施,督促普查工作按进度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技术指导、信息共享、质量控制、经费保障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落实普查相关工作,统筹资金落实,统一培训,统一样品分装格式,统一下发样点任务,统一确定样品制备、样品检测及质量控制机构,统一下发外业调查技术规范、外业调查作业单位采购文件及合同范本等。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普查进展。


州(市)及县(市、区)成立本级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本级普查经费,配合省级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州(市)级负责根据省级下达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指导并安排辖区内各县具体开展外业调查采样和送样工作,定期调度并督促外业调查采样和送样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县级按照省级样点任务、外业调查技术规范、外业调查作业单位采购文件及合同范本等相关要求,公开招标第三方专业技术力量具体开展区域内外业调查采样、混样、包装,依就近原则进行送样,移交样品制备室。


(二)组建专家团队。组建由土壤资源、土壤地理、土壤发生、土壤分类、土壤遥感、土壤分析测试、土壤信息技术、土壤质量、土壤健康、土壤环境、农业资源与环境、农业资源利用、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组成的专家团队,配合三普办编制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普查样点底图、工作内容、技术路线、技术方法、工作要求等相关技术规范,为全面开展土壤三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质量监控,负责调查采样、测试化验、数据审核等流程的质量抽查、评估、验收,及各类成果报告编制。


(三)确定服务队伍

一是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省三普办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要求,经相关实验室自愿申请,筛选确定2—3家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报国家土壤三普办公室备案。


二是检测实验室。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要求,省三普办组织筛选检测实验室,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和评审,确定支撑云南土壤三普工作开展的样品制备和检测实验室。


三是省级技术服务单位。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选聘省级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省三普办处理日常技术事宜,在省级专家指导组指导下为省三普办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样点校核、省级数据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的建设,接收、分发、检查、汇总、汇交成果数据,参与编制省级普查成果报告。


四是地方技术服务单位。州(市)可根据需要,公开选聘第三技术服务单位,编制州(市)普查实施方案,从技术层面指导、帮助各县(市、区)开展土壤三普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县(市、区)根据全省外业调查采样技术队伍选聘要求,公开选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完成外业调查采样、外业调查报告编制等工作。


(四)组织业务培训。一是组织省级专家指导组成员、省级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等参加国家组织的培训指导。二是组织制作包括政策制度、技术规程和实操技能的培训材料,对各级普查办、项目参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控人员进行培训。


八、进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要求,2022年启动普查工作,2023—2024年全面铺开普查,至2025年完成全省普查工作。


(一)2022年

1.动员部署。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开展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以省级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开展业务培训。组建省级土壤三普专家组和外业调查采样专业技术队伍,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业务练兵、质量控制等。


3.开展普查试点。在曲靖市马龙区、昆明市石林县、红河州建水县、普洱市宁洱县和保山市腾冲市等地开展试点工作,按照普查工作内容、技术路线、技术规程、技术方法、工作手册等要求,完成各个环节试点任务。验证和完善土壤三普技术路线、方法及技术规程,健全工作机制,培训技术队伍。7月底前,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相关安排,报国务院土壤三普办和省土壤三普办备案。同时根据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10月底前完成试点县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工作。12月底前完成试点相关工作任务,提交试点工作总结。


4.完善工作机制。根据我省实际,强化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完善土壤三普全程质控机制、数据保密机制、数据库运行机制、相关操作指南、相关平台建设及运行机制等,压实各方责任。


(二)2023—2024年

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省土壤三普办按照我省实际需求,择时、分批增加内业检测实验室数量,确保全省土壤样品检测化验如期完成。组织专家服务组、州(市)及县(市、区)级技术骨干力量分级分类分层次开展技术实训、指导各县开展外业调查采样和各环节质控抽检校核。


2024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外业调查采样工作。


2024年11月前完成全部内业测试化验任务。


2024年底前,完成普查成果整理、数据审核,汇总形成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初步成果。


(三)2025年

2025年6月底前,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省级土壤普查数据库与样品库,形成全省耕地质量报告和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等。


2025年12月底前,按照国务院三普办要求,完成需要提交的报告报送。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级成立云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全省土壤普查工作的推进。各州(市)、县(市、区)按照要求成立本级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本级普查经费,配合省级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二)规范资金管理

土壤普查经费由省级和各地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省级承担的土壤普查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予以保障。据初步预算,到2025年,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省级共需经费13亿元。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进度,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监督审计。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


土壤普查的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土壤普查前期准备、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技术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土壤数据库与样品库建设、成果汇总、图谱制作与验收环节等的经费。具体是:


1.土壤普查前期准备的经费包括普查工作平台的研发与工作周期内的系统维护、省级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编制、省级工作底图与样点布设方案、外业调查采样设备与试剂耗材等。


2.外业调查采样经费包括样点校核、表层样调查采样与运输、剖面样调查采样与运输(含整段剖面标本)等。


3.内业测试化验经费包括样品制备流转储存、土壤物理指标、土壤化学指标(含重金属全量)的测试。


4.技术培训经费包括三普技术及管理人员等培训,制作普查工作网络课件等。


5.技术指导经费包括三普专家组开展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分析、数据成果汇总、成果图件制作、质量控制等环节技术指导服务以及三普办公室的工作经费。


6.质量控制经费包括外业调查采样与内业测试化验的质量抽核、数据质量校核等。


7.省土壤数据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建设包括数据存储服务器、GIS软件及数据运用系统开发等。


8.土壤样品库建设包括土壤剖面分段样品、整段剖面标本以及部分代表性土壤样品的制作与保存。


9.成果汇总与验收经费包括数据校验与分析、土壤制图、文字报告编写,以及成果验收等。


(三)抓牢监管环节

实施全过程质量管控,加强土壤普查各环节监管。省三普办根据省级土壤三普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壤三普质量控制实施方案。土壤三普实施两级质量控制机制,即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查、抽查。


(四)强化技术支撑

省三普办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基础上,研究制定云南省技术规范,统筹加强各级技术培训、技术指导,以及相关技术队伍体系组建等技术保障工作。

组建省级专家组,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土壤普查相关基础理论、技术原理,以及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咨询、指导与技术把关等。各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不同层级的专家团队,提供指导和支撑服务。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筛选技术力量雄厚、经验丰富的技术服务队伍,为工作平台建设、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全程质量控制等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五)加大培训宣传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自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土壤普查对耕地保护和建设,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支撑“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实施,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促进乡村振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土壤三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舆情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通过电视电话、线上线下、现场会议等方式,针对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实验室进行整体技术培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管理和技术要求。根据各地需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培训和交流。

 

附件:

1.1 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路线

1.2 土壤样品流转图

 

 

 

 

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和《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2〕2号,以下简称《全国试点工作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云政发〔2022〕30号)等要求,为切实抓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方式,对试点区域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地类土壤进行“全面体检”,摸清土壤质量家底,为试点县(市、区)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遵循土壤普查的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借鉴以往经验做法,采取“摸清土壤质量与完善土壤类型相结合、土壤性状普查与土壤利用调查相结合、外业调查观测与内业测试化验相结合、土壤表层采样与重点剖面采集相结合、摸清土壤障碍因素与提出改良培肥措施相结合、政府主导与专业支撑相结合”等“六结合”,实行“统一普查工作平台、统一技术规程、统一工作底图、统一采样点位、统一标本包装规范、统一化验机构、统一全程质控、统一数据库、统一样品库”的“九统一”标准,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土壤普查试点,验证工作流程,完善普查技术规程和方法,培训和锻炼工作队伍,构建适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壤普查工作的组织体系、技术体系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二、试点范围与任务


(一)试点范围

云南省2022年在昆明市石林县、曲靖市马龙区、保山市腾冲市、普洱市宁洱县、红河州建水县等5个县(市、区)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


(二)试点任务

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按照“总-分-总”的模式开展。“总”:省级整体统筹,统一建设工作平台、统一编制技术规程、统一下发底图和调查采样点位、统一筛选测试化验专业机构、统一组织完成样品制备和检测任务的分配下达、统一全程质控。“分”:试点县(市、区)落实完成具体的调查采样任务和成果编制。“总”:省级负责阶段抽查和县级成果验收,并汇总编制省级成果。具体任务及分工如下。


1.省级

(1)成立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和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土壤普查办”),组建省级土壤普查专家组。


(2)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在省内征集并筛选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控制实验室,上报农业农村部审核确定。


(3)构建土壤普查工作平台,制作普查工作底图,校核调查采样点位。


(4)组织开展省级土壤剖面样点的调查与采样,及土壤生物调查与采样工作。


(5)组织开展土壤表层样和剖面样的制备、流转和质控工作。


(6)组织省级专家参加全国培训,并组织开展省内有关业务培训。


(7)开展省级土壤普查数据库和土壤样品库建设。


(8)开展土壤普查试点工作全程质量控制。


(9)组织土壤普查数据汇总,编制专题评价报告,制作试点县土壤类型图和土壤属性图,撰写试点总结报告,并上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土壤普查办”)。


(10)督促、检查和指导试点州(市)、县(市、区)的土壤普查工作。


(11)落实省级土壤普查经费。


2.州(市)级

(1)成立州(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专家技术指导组。


(2)组建工作专班,组织开展人员培训。


(3)根据省级下达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做好样点校核优化与任务下发,组织试点县开展调查采样队伍组织、入场准备与善后、外业调查采样等工作,按照就近原则及时将样品移送样品制备室。


(4)负责土壤样品制备、样品检测服务采购和数据汇总、审核、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5)组织协调、指导并督促试点县级开展土壤普查工作,定期调度并督促外业调查采样、送样和样品制备、流转、存储与检测等工作按计划顺利实施。


(6)对试点成果进行预验,完成州(市)试点工作总结。


(7)落实州(市)级土壤普查经费。


3.县(市、区)级

(1)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土壤普查工作责任主体的要求,成立县(市、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组建工作专班、技术工作组和专家团队,组织开展县(市、区)人员培训。


(3)编制县级第三次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报省土壤普查办备案。组织编制试点工作计划,收集整理土壤普查相关基础资料。


(4)接收省级统一下发的工作底图和调查采样点位信息,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样点校核、省级土壤剖面调查采样和土壤生物调查采样,完成国家和省样品库建设的样品送达等工作。


(5)完成表层土样外业调查采样和县级加密剖面样点的调查采样;完成表层土样和剖面土样的样品风干、包装、运送、样品检测、数据审核和填报工作。


(6)按照国家、省和州(市)对质量控制的要求,组织开展县级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和填报工作。组织对本级成果进行内部检查,完成国家、省级和州(市)级反馈意见的整改处理。


(7)完整提交调查记录、表层样点数据清单、剖面样点土壤类型和数据清单、专题数据清单等。


(8)编制县级成果,完成县级土壤普查数据库与土壤类型图、属性图和专题图,编制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土壤专题报告、县级土壤利用分析报告等,并按规定完成验收上报。


(9)落实县级土壤普查试点经费。


三、试点准备工作


省、州(市)、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织准备

省级成立土壤三普领导小组,并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召开全省土壤三普工作启动会议。


(二)方案编制

为确保全省土壤三普技术工作统一、科学、规范,省土壤普查办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结合云南省实际,编制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范围和试点内容,建立组织领导、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体系,明确试点工作步骤和各级工作职责,指导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州(市)、县(市、区)土壤三普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试点工作方案,并报省级备案。


(三)技术准备

土壤普查办组建省级技术专家组,成立专家咨询组和专家指导组,省级技术专家组下设平台技术组、外业服务组和内业服务组,参与国家组织的实验室筛选、土壤二普成果资料的收集、国土三调成果收集、底图制作中土壤类型校准、开展国家统一平台的运行测试及数据保密措施的落实等工作,负责全省土壤三普工作的全过程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负责调查采样、测试化验、数据审核等流程的质量抽查、评估、验收。各试点州(市)和县(市、区)土壤普查办根据试点工作要求,组建相应的技术工作团队。


(四)人员培训

全省土壤三普试点培训工作以省级培训为主,采用视频讲解、会议培训、实训指导等方式开展。


省土壤普查办组织省级技术专家组成员、省级技术及管理人员等参加国家组织的业务培训,包括土壤普查的工作平台、数据库、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质量控制、成果汇总等环节的技术培训。


省土壤普查办组织制作培训材料,对各州、县两级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控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策制度、技术规程和实操技能培训,明确普查工作的总体思路、技术路线、重点任务、工作要求等,并对技术人员实行考核上岗。


(五)资料准备

系统收集整理土壤二普成果资料、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固定样地体系、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等工作形成的成果图件(数据库)、高标准农田建设上图入库成果及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资料。


(六)物资准备

省土壤普查办组织开展相关服务与物资采购,统一采购普查试点外业工作样品包装物资(土样包装袋、剖面标本盒等);督促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国家平台配套的数据采集终端设备。外业调查采样所需物资由调查采样作业机构自行采购,主要包括图件(数据)文献类、集成软件类、摄录装备类、采样工具类、辅助材料类、生活保障类等方面的物资;内业分析测试所需的质量控制样品等由质控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按照要求自行采购。各级土壤普查办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数据采集终端和数据存储、处理设备及相关软件。各试点县(市、区)土壤普查办负责落实土壤样品(含剖面土样)风干保存及分装转送的物资和场地。


(七)经费测算

按照省、州(市)、县(市、区)在土壤普查试点工作中的任务与分工,开展经费测算,编制经费预算方案。测算环节包括平台建设、样点布设与校核、野外样点调查与样品采集、土壤样品流转、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全程质量控制、样品库建设、数据库建设、成果汇总汇交和图件制作、专家服务指导、宣传培训等。


四、试点内容与分工


按照《全国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步骤和内容开展土壤普查试点。试点内容主要包括底图制作和样点布设、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检测化验、全程质量控制、数据整理分析、成果汇总汇交等。


(一)工作底图制作和样点布设

1.制作工作底图。在接收国家底图和样点的基础上,省级叠加经过标准化处理的全国“二普”数字土壤1:5万土种图(部分地区为土属图)和第三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的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形成“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的图斑(以下简称“叠加图斑”),形成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荒地叠加图层作为“三普”的工作底图,并作为样点预布设、成果汇总的基础。


2.样点校核。一是预设样点校核。省土壤普查办接收国务院土壤普查办下发预布设样点点位图表,按职责分发至试点县(市、区),试点县(市、区)根据接收的预布设样点点位图表,结合省级统一制作的工作底图,开展表层样点和剖面样点校核,其中表层样点校核遵循“数量只增不减和空间位置调整需作出充分说明”的原则,剖面样校核遵循“县域样点总数只增不减和样点调、删必补”的原则,结合地形地貌图、国土“三调”后的土地利用变更图、遥感影像校核样点布设的合理性、典型性、可到达性,对存在疑问的需进行现场校核。二是样点优化和加密。试点县以土壤“二普”、国土“三调”、最新年度国土调查、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业普查、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固定样地体系等工作形成的相关成果为基础,结合各县(市、区)高原特色农产品区分布、土壤有益元素分布等因素,开展预布设样点的优化和加密工作。三是样点反馈上报。县(市、区)将下发预设样点的核验、优化、加密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到省土壤普查办。省土壤普查办采取室内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校核(20%调查点位和全部剖面点位),重点校核样点位置的代表性和合理性、样点区域土地利用现状的准确性、样点位置区域是否有土壤污染详查样点(布点与污染详查样点衔接一致)、样点道路交通是否通达等。校核完成后,对需调整和增设的样点提出校核意见,逐一说明理由,并上报国务院土壤普查办。四是样点编码。国务院土壤普查办对省土壤普查办校核反馈的样点进行审核、编辑与信息赋值,给出样点的类型(如表层样、剖面样等)、现场确认、外业调查、样品流转、测试指标等任务清单。确定的样点及其样品实行“一点一码”,作为普查工作全过程唯一信息溯源码。省土壤普查办认领国务院土壤普查办下发最终确认的样点任务,并分发至试点县(市、区)。试点县(市、区)按职责做好任务安排,并及时告知参与调查采样、检测化验等普查工作的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云南农业大学)


(二)外业调查采样

外业调查采样包括任务认领、立地与生产信息调查、表层土壤样品采集、剖面形态观测与样品采集、剖面样点土壤类型鉴定、“二普”土壤图校核、样品包装与转送、土壤生物调查等。外业调查采样队负责样点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植物类型、化肥农药使用等立地与生产信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及土壤生物样品。外业调查采样队通过手持终端APP完成任务认领、实地采样、样品风干、数据保存和审核上传,并及时完成样品包装和转送等工作。相关专家线上线下开展指导服务。


1.表层土壤采样。表层土壤样品调查采样由试点县(市、区)土壤普查办组织外业调查采样队实施。试点县(市、区)根据表层土壤样点数量和野外土壤调查采样时间,科学确定调查采样队及其人员数量。每个调查采样队由3—5人组成,其中:至少安排技术领队1人,质量检查员1人,辅助人员1—3人,技术领队和质量检查员必须分设,其他岗位可以兼任。技术领队需通过全国或省土壤普查办组织的培训考核,负责技术把关、样点现场确认、立地条件调查等工作。质量检查员为当地的一线农技人员,需接受过全国或省土壤普查办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由试点县(市、区)土壤普查办委派,负责与农户对接,负责所有审核点位的上传信息,协助开展样品风干、样品包装和转送等工作。辅助人员由技术领队或质量检查员开展培训,负责协助开展表层土壤样品、土壤容重样品和水稳性大团聚体样品的采集及耕层厚度观测等工作。外业调查采样队根据统一布设的样点和调查任务,按照统一的采样标准,通过手持终端APP的“电子围栏”现场确认样点位置,开展样点基本信息调查、成土环境信息调查和景观照片采集,完成表层土壤样品、表层容重样品和水稳性大团聚体样品的采集、样品风干、样品包装和转送、信息整理和数据上传等工作。


2.剖面点采样。土壤剖面分省级土壤剖面和县级加密土壤剖面。省级土壤剖面调查采样由国家统一布点确定,省土壤普查办统一组织实施,由承担单位组织熟悉土壤分类、土壤剖面观测记录、现场采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土壤剖面外业调查采样队完成。土壤剖面外业调查采样队通过手持终端APP的“电子围栏”现场确认样点位置,开展样点基本信息调查、成土环境信息调查和景观照片采集、土壤剖面挖掘、剖面形态观测记载、剖面土壤样品采集与风干、土壤剖面标本制作、样品包装和转送、数据保存与上传,完成土壤类型校核鉴定与边界勾绘等工作。县级加密土壤剖面点由试点县(市、区)根据县域土壤类型、县级成果需要确定布设数量,并组织实施。


3.土壤生物调查。按照全国土壤普查办的安排开展土壤生物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壤生物野外调查布点,土壤生物样品采集、中转及检测,土壤生物数据库建设,土壤质量和土壤健康的生物学综合评价等。

(牵头单位: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云南农业大学)


(三)内业测试化验

内业测试化验主要包括样品制备与流转、样品检测、质量控制、数据审核与填报等。省土壤普查办组织筛选检测实验室,报全国土壤普查办复核评审、确认,同时筛选省级质控实验室报全国土壤普查办备案。试点县(市、区)根据发布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名录》,从中选择检测实验室承担本区域的检测化验任务。


1.样品制备与流转。对外业采集的样品进行制备和流转。样品制备实验室根据任务安排,接收相应的采样样品,并按照土壤普查工作平台样品任务清单,做好样品风干、烘干、粗磨等制备工作,完成样品制备,编码并流转至检测实验室。省土壤普查办负责组织样品保存工作,保存样品主要包括土壤样品库样品、留存样品、预留样品和剩余样品。


2.样品检测。检测实验室在省级质量控制室的指导下,按照检测计划、检测任务、检测指标和方法等的要求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土壤样品检测工作。检测实验室严格执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试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编制质量报告,做好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工作。样品检测结束后,及时填写检测结果电子数据,上报省级和国家级工作平台。



3.质量控制。省级质控实验室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严把样品制备、样品保存、样品流转等环节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空白试验、仪器设备定量校准、精确度控制、正确度控制、异常样品复检、检测数据记录与审核等内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配合做好能力验证、留样抽检、飞行检查等外部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土壤普查样品检测数据质量。


4.数据审核与填报。检测实验室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对检测数据质量进行分级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检测实验室完成数据填报工作。

(牵头单位:云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四)全程质量控制

全程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外业调查采样、样品制备保存流转、样品检测、数据审核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1.外业调查采样环节。省土壤普查办组织专家开展试点县(市、区)外业调查采样的监督检查,每个检查组不少于3人,采取资料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资料检查主要对本省上传到土壤三普工作平台的样点信息、记录等进行检查,重点是对偏移“电子围栏”的点位、内部质量控制发现问题的点位资料信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主要对采样位置、立地条件调查、采样方法、采样记录、样品状态和样品交接等进行检查,重点对采样单位自查、文件资料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点位开展现场检查。检查范围覆盖所有试点区域,资料检查不少于本区域采样任务的5%,现场检查不少于本区域采样任务的5‰。


2.样品制备保存流转环节。省土壤普查办委托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样品制备、保存与流转的质量监督检查,由熟悉土壤理化相关知识的专家参与,每个检查组不少于3人,采取远程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主要是对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制样场地、制样工具、制样流程、制样记录、样品保存条件、密码平行样品和质控样品添加、样品保存场所和流转记录等进行检查。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对本区域内全部批次样品插入质控样品和密码平行样品,对检查样品制备、保存与流转数量应分别不少于本区域制样量的5%。


3.样品检测环节。省土壤普查办委托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样品检测的质量监督检查,通过加入密码平行样品和质控样品、留样抽检等方式实施质量监督检查。每个检测批次插入1个密码平行样品、1个质控样品,检测批次样品数量不超过50个。留样抽检范围覆盖本区域承担任务所有检测实验室,抽检量不低于本区域检测样品量5‰,留样复测结果合格率达到80%以上。同时,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需配合国家层面开展能力验证考核和飞行检查工作。


4.数据审核环节。省土壤普查办组织专家或技术支撑单位开展省级数据监督检查工作,每个检查组不少于2名专家,主要通过数据审查模型对入库数据进行单点、单指标异常值审查,对批量数据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省级数据监督检查范围为本区域全部入库数据。

(牵头单位: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五)数据整理分析

数据处理以省级为主、试点县配合的原则,由省土壤普查办组织专家开展试点县(市、区)数据整理分析,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数据库规范(试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规范(试行)》等要求,开展试点数据汇总、审核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1.数据填报。土壤普查实行一码通全过程、全数据、可追溯填报,按照全国土壤普查各专项规范要求,将外业调查、内业测试、样品制备与流转、数据审核等过程的数据、单位、人员等信息,及时填报至省级土壤普查工作平台。


2.数据审核。省级土壤普查办负责组织质量控制专家和技术依托单位,参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规范(试行)》,进行数据审核和异常值剔除。


3.数据库构建。省级数据导入国家土壤三普数据库,经国家审核和异常值剔除后,形成省级和国家级土壤三普数据库。省级土壤三普数据库包括土壤理化、生物性状指标等基础数据、图件、文字和影像等信息,包含土壤退化与障碍、耕地质量等级、特色农产品区域与后备耕地资源等土壤专题数据库。试点县(市、区)需要提交完整的调查记录、表层样点数据清单、剖面土壤类型与数据清单等。

(牵头单位: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六)成果汇总汇交

省土壤普查办按照土壤普查试点任务要求,开展土壤质量状况、土壤改良与利用、农林牧业生产布局优化、特色农产品区域土壤特征、土壤利用适宜性等数据成果汇总分析和耕地酸化等专题评价,提出防止土壤退化的治理修复对策建议,完成试点成果验收和成果上报。


1.图件成果。完成试点县(市、区)土壤类型图、土壤属性图、耕地酸化等退化土壤分布图、土壤利用适宜性分布图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土壤专题调查图等。

(牵头单位: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云南农业大学)


2.数据成果。形成土壤类型、土壤理化和典型区域生物性状指标数据清单,形成土壤退化与障碍、特色农产品区域专题调查土壤数据等。

(牵头单位: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云南农业大学)


3.数据库成果。形成土壤普查数据、图件、文字等省级土壤三普数据库。主要包括土壤性状数据库、土壤退化和障碍数据库、土壤利用等专题数据库。

(牵头单位: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云南农业大学)


4.样品库成果。参照国家级土壤样品库的建设方案,建设土壤样品库,用于长期保存和展示表层土壤样品、典型剖面土壤分层样品、典型土壤整段标本。

(牵头单位: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5.报告编写。分级编制土壤普查报告,试点县(市、区)土壤普查办负责编制县级总结报告、县级土壤利用适宜性(适宜于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利用)评价报告和酸化耕地等改良利用、特色农产品区域土壤质量专项报告,省土壤普查办负责编制全省试点总结报告。报告分为土壤三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专题报告。

(牵头单位: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省土肥站)、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云南农业大学)


6.成果验收。省土壤普查办组织专家对试点县(市、区)进行验收,验收组组长需在成果验收意见上签字确认。土壤普查成果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土壤样品库、数据库、图件、文字报告等普查成果。省土壤普查办在完成数据审核上报、土壤制图、普查报告撰写等工作后,向国务院土壤普查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牵头单位: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五、试点工作计划


按照全国土壤普查办2022年的部署要求,开展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


(一)3—5月,组建省土壤三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专家指导组,完成政策和技术培训,编制完成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相关安排。


(二)6月中旬,完成样点校核;6月底完成普查试点工作底图下发。


(三)7月,举行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启动仪式暨土壤普查培训班,开展外业调查采样工作。


(四)8月,完成试点县(市、区)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并报省土壤普查办备案。


(五)8月底,完成外业调查采样队伍组建和培训工作,同步开展调查采样工作。


(六)9月—10月,完成试点县(市、区)样品风干,并分装转送样品制备实验室。


(七)10月下旬,补充样品采集和分析化验;完成内业测试化验、审核上报数据及汇总分析工作。


(八)11月,数据整理、分析、复核。


(九)11月底,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形成试点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以及图件成果、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云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省土壤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全省土壤普查工作的推进。参加试点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工作专班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各级土壤普查办的工作,建立“省包联、州(市)包抓、县级落实”的省市县普查试点工作三级联动机制。各级包联包抓领导定期实地走访现场,督促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试点工作进度。


(二)技术保障

统筹科研、教育、推广及第三方的技术力量,统一组建调查采样队伍、统一组织内业检测化验、统一全程质量控制、统一组织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指导组的技术咨询和指导作用,建立专家技术指导和工作督促检查机制。根据试点包联包抓工作实际,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不能到现场的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指导到位,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可向国家区域专家组咨询、会商解决,确保土壤普查试点的质量。


(三)经费保障

按照“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的原则,省级负责全省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建设统一的工作平台、样点校核和工作底图制作、省级土壤剖面样的调查采样、土壤生物调查采样、土壤样品制备流转、省级全程质量控制、省级土壤样品库和数据库建设、省级层面的技术培训、专家指导服务、数据分析、成果汇总与成果验收等;州(市)级负责本辖区土壤三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县级成果预验收、州(市)级成果编制等;县级负责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宣传和技术培训、专家咨询指导服务、表层土壤调查采样、县级加密土壤剖面调查采样、土壤样品风干分装和送达、全部土壤样品检测化验(含密码平行样)、县级数据分析和成果汇总编制等。在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落实补助政策的前提下,试点州(市)、县(市、区)要按照土壤普查任务和工作进度安排,积极筹措资金,将经费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并加强监督审计,保障土壤普查试点顺利开展。


(四)宣传培训

省、州(市)、县(市、区)土壤普查办结合试点实际,组织开展土壤普查的日常宣传。省土壤普查办负责组织技术骨干接受国家的培训,并组织开展省内技术人员培训。试点州(市)、县(市、区)土壤普查办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开展培训。


(五)安全保障

各级土壤三普办要制定详细的安全防控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安全制度。建立普查工作保密责任制和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在土壤普查结果公布前,普查数据不得对外公布和使用。二是严格落实作业安全防护要求。外业调查重点做好交通安全和作业安全防护,内业测试单位重点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三是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服从管辖地政府疫情防控安排,切实做好各项防控措施,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

 

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查看政策原文: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云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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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十条措施的通知
耕地
2023-10-17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函
耕地
2023-08-21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耕地
2023-08-0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23年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耕地
2023-07-14
关于印发《河南省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耕地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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