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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部人事司
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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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评选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中央农办秘书局: 

  

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力以赴保供给、攻脱贫、抓要害、促振兴,我国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升,粮食产量连续7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突破61%,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超过72%,14亿多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农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实现关键转折,农村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激励亿万农民群众和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凝心聚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1. 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评选范围:长期扎根农业农村一线,主要从事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产销衔接、休闲农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农村社会事业等行业,以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为主要职业的农业农村劳动者。 

  

2. 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各级机关(含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编制)符合表彰条件的在编在岗人员。 


以往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称号并享受待遇的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近5年有新的重大贡献,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名额分配 


1. 表彰名额: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500名;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300名。 

  

2. 推荐名额: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的推荐名额,综合考虑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乡村人口数量、农业从业人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数量等因素,进行统筹分配。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主要依据农业农村部、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农村系统在编在岗人员数量进行分配。 

  

各单位根据推荐名额进行等额推荐,推荐时要充分考虑农业农村系统各领域各行业代表的平衡,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分布。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模范引领作用,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连续从事农业农村一线工作5年以上,且无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 在紧盯“种子”“耕地”两大要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优化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市场化、信息化、品牌化发展,提升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2. 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效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 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业资源,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 在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机安全和渔业安全救助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 在加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传承农耕文化、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发展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6. 在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正派、品德高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连续从事农业农村工作5年以上,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模范引领作用,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认可度较高,无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问题,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诫勉。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推荐对象。 


1. 恪尽职守,积极作为,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工作中努力追求高标准、严要求,在本职岗位上取得了显著成绩。 

  

2. 善于创新,勤于钻研,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突出,在农业农村重大政策创设、重大理论与技术创新、重要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发明、关键性技术推广示范等方面发挥了骨干作用,对三农工作影响深远。 

  

3. 勇挑重担,乐于奉献,在应对农业自然灾害、草原火灾、动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时,能够冲锋在前,科学、及时、有效处置,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因灾损失、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 奋发进取,心系三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产品加工业、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产销衔接、休闲农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推进文明乡风建设、推进新阶段农村改革发展、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发展、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民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5. 在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成立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全国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评选表彰工作的重大事项。全国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评选办),设在农业农村部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应联合成立相应省级评选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此次评选工作。 

  

四、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履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并分别在本地区(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选工作通过线上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线下填写纸质材料两种渠道同步进行。 

  

(一)推荐 

  

按照评选条件,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拟推荐对象由村两委(居委会)提名、村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居委会)公示(农垦系统基层职工按照管理权限参照地方程序推荐);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 

  

推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推荐一线农业农村劳动者,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征求当地县级法院等部门意见,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还须征求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推荐企业负责人,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征求企业所在地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意见,民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工商联部门意见。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其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二)初审 

  

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评选机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省级公安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推荐对象,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将初步推荐材料报全国评选办。农业农村部机关司局(含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推荐的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经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初步推荐材料报全国评选办进行初审。省级评选机构登录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线上填报本省推荐对象的电子版材料,提交审核。 

  

全国评选办组织开展初审,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再分别反馈各省级评选机构。 

  

(三)复审及决定 

  

全国评选办反馈初审结果后,各省级评选机构在本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纸质版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办;农业农村部机关司局(含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推荐的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由各推荐单位负责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复审在农业农村部范围内进行公示。省级评选机构线上同步填报电子版正式推荐材料,提交审核。  

  

全国评选办组织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名单报全国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最终表彰对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表彰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重点向农业农村条件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不参加评选。 

  

一线农业农村劳动者评选比例应不低于农业农村劳动模范总数的50%(一线农业农村劳动者包括:直接从事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或服务、以农业农村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从事农业农村生产的农场职工,农业企业中的一线职工),企业负责人评选比例控制在10%以内(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包括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先进工作者中的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人员比例不超过总数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二)严格评选标准。评选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突出业绩导向,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要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评审负责制,所在地区(单位)要严把拟推荐对象的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省级评选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一线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并取消其所在推荐单位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已受表彰的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章、证书。 

  

六、材料报送 

  

各省级评选机构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2022年11月25日前,将初审推荐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全国评选办。登录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线上填报本省推荐对象的电子版材料,提交审核。   

  

初审推荐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3)、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附件4)、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附件5)、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初审公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材料原件等。 

  

2022年12月5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附电子版光盘)报送全国评选办。登录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线上填报电子版正式推荐材料,提交审核。  

  

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附件7)、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8)、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9)、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附件10)、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11)、省级范围公示材料原件等。 

  

本文及附件可在农业农村部网站(www.moa.gov.cn)下载,请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更改样式。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www.mohrss.gov.cn)表彰奖励专题专栏登录,可通过网站查看使用说明书。 

  

七、奖励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作出表彰决定,对表彰对象授予“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或“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受表彰个人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八、联系方式 

  

(一)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农业农村部人事司 

  

联系人:李厥桐,张田雨 

  

电话:010-59194484,59192518 

  

电子邮箱:yzc@moahr.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806室 

  

邮政编码:100125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联系人:王辰储,杜威 

  

电话:010-84234176,84234177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附件:

1.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3.评选工作联系表 

4.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初审推荐表 

5.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表 

6.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7.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 

8.全国农业农村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9.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10.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11.全国农业农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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