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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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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农规〔2022〕3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5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结合云南省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项目管理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建设项目确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和公示、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和批复等环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的农田建设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资金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评审制,省及有条件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应从专家库抽取或组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初步设计等进行评审。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建立问责机制。农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的规定,因监管不严或未按照相关规定造成农田建设项目选址位于禁止建设区的,将责令相关单位补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将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州(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和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牵头组织编制州(市)农田建设规划,并指导、审核县(市、区)农田建设规划。市级建设规划是对全国和省级建设规划的细化落实,要明确区域布局,确定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将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级。市级建设规划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州市农田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接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相关规划,牵头组织编制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县级建设规划重点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明确时序安排,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县级建设规划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省、州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地方各级规划要综合考虑资源环境承载力、粮食保障要求、农业产业发展需求等因素,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充分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深入调查研究,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突出粮食产能目标,落实落细重点举措,实现各级规划在底图、底数、目标、标准等融合统一。

 

第三章 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项目储备库分级建立。


(一)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汇总州(市)项目储备库形成省级项目储备库。


(二)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建立项目储备库,汇总区域内项目储备库形成市级储备项目库,并对区域内项目储备库建设质量进行管理。


(三)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并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明确入库项目的建设优先序。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常态化申报,入库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州市、县四级农田建设规划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


(二)坚持田、水、土、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实行规模开发,集中资金,提高建设标准。应按灌区、流域或某一相对完整连片耕地进行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利用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规模开发、综合治理,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以确保粮食安全为核心,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大中型灌区开展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农田建设;优先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相衔接地区开展农田建设;优先选择自然资源禀赋好的区域开展农田建设。


(四)尊重农民意愿。项目申报、实施应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建立起以农民为主体的机制。


(五)符合上图入库工作要求,确保项目区土地属性和权属清晰,能100%上图入库。新建项目禁止与已建成上图入库项目重叠;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选址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城市建设用地预留区等区域。


(六)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企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库中单个项目应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深度,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区概况、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建设规模与内容、项目区主要规划情况、投资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 项目储备库是年度建设项目安排的基础。各地年度建设项目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项目清单。


第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1月1日起项目储备库停止更新,第二年3月1日起重启项目储备库更新,更新后的项目只能在下一年度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并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要及时出库。

 

第四章 年度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15日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储备库确定的建设优先序和年度建设需求,申报县(市、区)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上报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六条 省级按照中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结合规划建设任务、上报需求、各地建设潜力等因素,采用因素法将年度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


第十七条 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省级下达的建设目标任务,监督、指导所属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开展建设工作,并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要求,从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中选择项目,确定为年度建设项目,报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五章 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选聘具有工程设计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水利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情况对工程设计资质或测绘资质等级提出要求。设计单位选定应符合国家、地方或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主要编制要求:


(一)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项目管理人员、项目所在乡镇、村(组)主要负责人员与设计人员共同开展现场踏勘、实地测绘测量。


(二)设计人员根据实地测量结果,进行工程布局。


(三)设计人员将工程规划布局图反馈项目乡镇、村组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设计人员吸纳乡镇、村组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工程布局图,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开展工程设计,计算工程量和投资,按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报告、设计图纸、项目概算三部分。


(一)设计报告。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水土资源条件、设计依据、建设方案、设计标准、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投资效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等,并明确项目建后管护方案和进度安排。


(二)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应包括:项目区位置图、项目现状图、项目规划图、项目单项工程设计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应有系统布置图及管路、管件安装图等。项目区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三)项目概算。概算主要参照土地整治、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概(预)算编制规定及现行定额,缺项部分参照其他行业定额。农田建设专项定额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主要材料价格及人工价格参照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概算编制深度应满足项目法人招投标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属县级初步设计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可采取自行组织或按照政府采购或单位内控制度要求选择第三方机构负责。


项目评审应成立5人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专业领域宜涵盖农业农村、水利、道路、土壤肥料、自然资源、林草、造价和生态环境等;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应形成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评审意见,并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组成员同意。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标准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规定。


(二)建设内容包含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8个方面,以改善灌溉与排水、土壤改良及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为重点。在实施工程和农艺措施综合配套的前提下,允许项目区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程措施和投入比例,原则上田间道路投资不高于总投资的50%,水利灌溉设施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30%,耕地质量提升措施不低于总投资的10%或覆盖面积不低于总规划建设面积的90%。


(三)已进行图斑比对,项目区全部位于耕地图斑范围,且无重叠、无禁止建设区等问题。


(四)单项工程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五)设计概算满足招投标要求。


(六)项目所在乡镇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评审结束后,应将项目区范围、建设内容、投资情况、评审结论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批复。

 

第六章 实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投资要求以及经批复的单个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认真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上报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申报实施计划的审批工作,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实施计划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上传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


实施计划批复工作应在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上报时间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收到各地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后,及时在全国农田建设监测监管平台上批复并报送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州(市)实施细则。州(市)实施细则应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管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0〕3号)同时废止。


查看政策原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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