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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 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
202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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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 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农字〔2023〕226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培育乡村产业振兴人才队伍,根据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关于实施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农人才函〔2023〕1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省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与《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2〕192号)存在冲突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培育乡村产业振兴人才队伍,根据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关于实施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农人才函〔2023〕16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22〕19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热带特色高效农业产业体系打造和全产业链培育,从全省范围内择优遴选一批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进行系统性培养和综合性支持,着力打造一支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相适应,能够引领一方、带动一片的“头雁”队伍,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2023年全省“头雁”培育人数150名,各市县根据年初提出的培育目标(附件1)推荐培育对象(可超额推荐,最多不超过3名)。


三、遴选培育对象


(一)选准培育对象


培育对象应满足从事主导产业、发展势头良好、热衷联农带农的总体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在当地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2.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负责人、种养大户等带头人。原则上不遴选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大型企业负责人。


3.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3年以上,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有长期从事农业产业且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意愿,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理念。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农民实现增收致富。


5.加大对休闲农业、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加工销售等领域带头人的培育力度,可将优秀的到乡大学毕业生、回乡能人、返乡农民工、入乡企业家等纳入推荐范围。


6.选派过2022年“头雁”学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再选派人员,参加过“头雁”项目的学员不再参加培育。


(二)严格审核把关


1.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市县推荐、省级甄选、部级备案的程序的程序,层层筛选,逐级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带头人遴选出来。


2.要及时将“头雁”项目政策及时、准确传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确保带头人应知尽知并自愿申请。


3.市县农业农村局要落实首推责任,认真组织筛选,遴选结果须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头雁培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moahr.cn/)报送人选,填报的信息要准确完整。


四、把握培育关键环节


(一)抓好系统培育


1.省农业农村厅委托优质高校作为培育机构,根据农业农村部人事司《关于实施2023年乡村产业省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的通知》要求,采取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模式,对“头雁”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


2.“头雁”培育须由带头人承担费用0.5万元,入学时交予培育机构。集中授课期间,省农业农村厅安排专人进行跟班督学,对于长期缺席培训、达不到参训学时的带头人,将予以劝退。


(二)加大综合扶持力度


1.创新帮扶机制。按照支持政策清单化、项目化、机制化要求,系统集成配套政策措施,帮助“头雁”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要积极利用农业发展相关奖补资金、农业保险、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等各类支持政策,为带头人成长为“头雁”提供支持保障。继续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示范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美丽乡村、共享农庄、高标准农田、农业全产业链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充分吸纳“头雁”参与并发挥其作用。


2.强化示范引领。鼓励培育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头雁”聘请为在校农科生的产业导师,将其领办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遴选为实训基地,引导“头雁”产业导师为在校农科生提供产业指导,帮助解决就业面临实际困难,其指导情况纳入“头雁”学员评价范畴,并作为优秀学员评选重要参考。要引导“头雁”通过领办合作社、提供就业岗位、生产互助、农事服务、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营销对接、共创品牌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合作发展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对示范引领强的“头雁”,直接纳入全省高素质农民培育师资库,在职称评审、专家遴选、评选表彰、培养深造等工作中予以重点推荐。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头雁”项目作为培育乡村产业振兴人才队伍的重要抓手,加强统筹谋划和全要素保障。要切实抓好精准遴选、帮扶指导、综合支持、示范引领、跟踪回访等重点环节,发挥好“头雁”联络员的联系服务作用,确保项目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强化资金管理。“头雁”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支持与个人承担,用于支付学员交通、食宿、线上线下培训、考察互访、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培育机构应持续加强财务管理,细化支出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三)做好总结交流。各市县农业农村局要总结提炼“头雁”培育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讲好“头雁”故事,推介典型代表和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热情。对各地支持“头雁”的好政策好做法,以及“头雁”发展壮大、示范带动等典型案例,应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择优向农业农村部推荐。


(四)按时提交材料。请各市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头雁”推荐人选提交至“头雁培育管理系统”,同时将《海南省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人员申请表》、《海南省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遴选对象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材料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翟朝增,65327471;

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11层省农业农村厅1102室。


附件:

1.海南省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名额分配表

2.海南省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人员申请表

3.海南省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人员申请汇总表


查看政策原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3年乡村产业振兴 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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