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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来源:昆明市卫生健康委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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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涉农政策 内容详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9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9日


昆明市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健康昆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45号)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助力昆明打造“中国健康之城”,助推昆明市大健康产业发展,加快医疗健康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到2021年底,卫生健康信息化基础设施支撑体系逐步完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达到国家要求的信息化等级水平;昆明市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基本建成,医疗健康信息在政府、医疗卫生机构、居民之间实现共享应用;医疗健康服务供给更加优化可及、医疗健康服务更加智慧精准、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医疗健康服务业全面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走在全省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1.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允许取得互联网准入资格的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在实体医院基础上,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允许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允许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在线开具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处方。到2020年底,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普遍能够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


大力发展基于新兴信息技术的流程再造,改善医疗服务,进一步推进网上预约挂号、预约分诊、移动支付、诊间结算、药品物流配送、检查检验报告推送等信息惠民便民服务,依托全省统一的预约诊疗平台,优先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预约诊疗号源,推动基层首诊,畅通双向转诊,解决“挂号难”问题,到2020年底,预约时段精确到1小时以内。依托云南省“一部手机办事通”平台,为群众提供内容丰富、高效便捷的指尖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医保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到2020年底,结合全省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规划,在省卫生健康委的支持指导下,充分利用政务云、大数据等公共支撑平台,在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建成覆盖市域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有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在平台上实现预约挂号、电子病历及公共卫生档案查询管理、远程诊疗、双向转诊、检查检验结果查询及流转、应急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卫生健康行政审批、卫生健康行业监管等业务模块,实现我市“互联网+医疗健康”业务的推广应用,提升群众医疗健康需求的获得感和可及性。通过平台,市域内医疗机构之间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更加畅通快捷,卫生健康工作监管效率和水平大幅提升。(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健康办、市财政局负责)


3.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在住院病历、医嘱信息化基础上,将电子病历向门诊、药学、护理、麻醉手术、影像、检验、病理等各诊疗环节拓展,全面提升临床诊疗工作的信息化程度。加强医院电子病历信息化水平评价,到2019年底,市属三级医院达到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底,达到4级以上;到2019年底,二级医院达到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2级以上,到2020年底达到3级以上。完善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医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构建医院内数据集成共享平台,提升数据质量。到2020年底,市属三级医院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4级水平,二级医院达到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3级水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推动远程医疗全覆盖。推进政府主导、符合分级诊疗制度的远程医疗系统建设,有效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沉,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鼓励医疗联合体牵头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中心,向医疗联合体内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依托县级及以上医院,按照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原则,推进区域影像中心、病理中心、心电中心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建设运营,实现医疗联合体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便捷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等服务,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到2020年底,远程医疗服务基本覆盖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按照填平补齐、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必要的数字化检查检验设备,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


5.大力发展“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利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等数据,开展大数据分析和挖掘,加强对各种传染病和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智能监测和精准预测。创新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模式,重点做好在线健康状况评估、监测预警、用药指导、跟踪随访等服务。加强对老年人、儿童、慢性病和结核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强化对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监测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分类干预的在线管理,推进母子健康手册信息化,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及时推送疫苗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预约、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内容流程、健康教育等便民服务信息。利用互联网新媒体手段,向公众提供传染病流行预警、传染病防控知识等健康教育信息。(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6.创新“互联网+”健康管理服务。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工作部署,推进全市就诊一码通。实现就医诊疗、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信息查询、老年人、慢性病和结核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医保结算、电子健康档案查询“一码通”。完善居民医疗健康信息,加强居民医疗健康信息管理,实现居民医疗健康信息一人一档、连续记录、动态更新、共享共用,发展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医疗健康信息服务。运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居民健康的实时监测、疾病预警、慢病筛查、主动干预、个性化评估,支持居民医疗健康信息自主在线查询、居民健康自我管理。推行家庭医生电子化签约,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就医咨询、预约转诊、康复随访、延伸处方、健康管理等服务。探索线上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终端检测、可穿戴设备、物联网智能家居设备等,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健康指导,逐步形成居家健康服务网络。支持“网约护理”等新业态发展,为群众提供老年护理、长期照护等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管理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7.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化保障机制。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工作安排,推动二级以上医院应急救治中心与院前急救机构信息互联互通。依托区域医疗中心,构建包括脑卒中、心血管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外伤等急救流程的协同信息平台,提供一体化的综合救治服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现院前急救车载监护系统与区域或医院信息平台连接,加强远程急救指挥和院内急救准备,实现院前与院内急救的无缝对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8.推进“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药店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处方流转、药品物流配送。医疗卫生机构线上开具的慢性病、常见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加强基于互联网的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和供应业务协同。探索建立区域合理用药点评管理系统,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指导。(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9.发展互联网医学教育。依托现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平台,探索互联网教学模式和方法,开发优质网络医学教育资源并实现开放共享,逐步形成不同体系、不同专科、不同层次的医学教育网络平台,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化、终身化的医学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10.大力发展医疗健康人工智能技术,推动健康产业发展。推进大数据基础理论、共性技术和医疗健康大数据研究,加强医疗健康人工智能技术研究、转化和应用,推动医疗健康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加快诊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与医学设备深度融合,推动虚拟现实、语音识别、机器人、生物三维打印、影像识别、辅助决策系统等技术应用,推动影像、检测、诊断、分析等医学设备的数字化、智能化、微型化。应用人工智能技术、临床辅助决策系统、智能化医学设备,实现医疗健康服务快速、便捷、精准、智能。(市大健康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1.建立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政策体系。按照方便群众就近就医、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效利用、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可持续发展要求,及时争取上级部门制定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保支付政策,规范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互联网医院设置、在线医疗服务、互联网医院医师药事管理、互联网医院病案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路径和流程,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2.加快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整合,实现医疗保障数据与医疗健康数据联通共享。积极推进医保信息系统与卫生健康等部门数据联通共享。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拓展医保在线支付功能。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自助机具、手机客户端等多种途径,优化支付流程,改善结算模式,实现多渠道便捷支付。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实现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审核,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加强医疗健康网络建设。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或互联网,按照远程医疗、医学影像数据传输、医疗信息共享等需求,推进全市医疗健康专网建设,保障医疗健康数据传输质量和安全。鼓励电信企业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探索第五代通信技术(5G)在卫生健康领域的运用。〔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


4.强化网络安全建设。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和医疗健康数据保密规定,建立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基因数据等,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加强信息防护,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存储在境外服务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安全评估,不得向境外机构提供数据。(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的长效保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投入保障。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多渠道、多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区域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等投入,保障“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积极宣传推广。积极培育“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大力宣传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措施及成效,提高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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