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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活动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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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活动的通知

农办产〔20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深入发掘乡村生态涵养、休闲观光、文化体验等多种功能,让城乡居民享受更多好山好水好风光,带动乡村生产生活生态价值提升,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我部今年继续开展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介条件 

  

中国美丽休闲乡村以行政村为主体单位,依托种养业、田园风光、绿水青山、村落建筑、乡土文化、民俗风情和人居环境等优势,发掘新功能新价值、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功能特色突出,文化内涵丰富,利益联结机制紧密,改造提升乡村休闲旅游旅居业,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一)特色优势明显。自然环境优美,生态资源丰富,村落民居原生状态保持完整,产业特色突出,生产生态生活资源得以整合,农业生产功能与休闲功能有机结合,一二三产业加快融合,就地吸纳农民创业就业容量大,乡村休闲旅游旅居业联农带农作用突出。 

  

(二)服务设施完善。吃住行游购娱学等休闲旅游旅居要素聚集,观光、餐饮、住宿、体验、康养、文化展示等基础设施功能齐全。结合自然生态文化特色资源,合理利用闲置农房村舍等发展乡村特色民居、精品民宿。村容村貌整洁,乡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三)乡风民俗良好。制定了村规民约,农耕文明、民俗文化得以传承发展,民风淳朴,社会和谐;村民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热情好客、诚实守信。近3年无群体性上访和恶性治安案件发生,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未发生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品牌效应明显。在全国知名度、美誉度以及游客满意度较高,具有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优势和口口相传的乡土符号,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带动作用强。已成为中小学及各类大专院校的培训实训基地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 

  

二、推介程序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经农业农村部汇总和第三方评估后,遴选确定最终推介名单。推介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村级申请。申请村对照具体推介条件,在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填写《2020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县申请村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 

  

(三)省级推荐。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推介名额分配表(附件1)数量要求,择优向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推荐拟列入推介的乡村,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贫困地区的乡村。请将名单排序后,报送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包括纸质版推荐材料和电子版推荐材料)。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 

  

(四)部级推介。农业农村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提交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遴选确定一批拟推介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经复核后,对拟推介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在农业农村部官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名录,农业农村部将公开向社会宣传推介,并优先纳入相关涉农项目支持范围。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标准、从优遴选,确保推荐的村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加强指导服务。引导资源要素向示范区聚焦,加大投入力度,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三)加强监测分析。对推介的中国美丽休闲乡村加强指导,强化监测分析。同时,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考核评估,不断完善能进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加强宣传推介。通过美丽休闲乡村推介活动,树立一批典型、探索一批模式、打造一批品牌、带富一方百姓,营造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休闲农业处 

联 系 人:梁 苗 王丽明 

电    话:010-59192271 59192725 

电子邮箱:xqjxxc@agri.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附件:1.2020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名额分配表 

      2.2020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申请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日 


附件1

 

2020年中国美丽休闲乡村推介名额分配表

 

地区

推荐名额(个)

地区

推荐名额(个)

北京市

4

湖北省

10

天津市

4

湖南省

10

河北省

8

广东省

8

山西省

8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

内蒙古自治区

8

海南省

4

辽宁省

8

重庆市

12

吉林省

8

四川省

12

黑龙江省

8

贵州省

8

上海市

4

云南省

8

江苏省

12

西藏自治区

3

浙江省

12

陕西省

8

安徽省

12

甘肃省

4

福建省

8

青海省

4

江西省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4

山东省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

河南省

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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