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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认定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通知
种业
来源: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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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认定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通知

农办种〔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和《“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有关任务,加快农作物制种基地建设和保护,推动制种基地提档升级,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种保障能力,我部决定开展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制种大县 

包括杂交水稻、常规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油菜、棉花等作物种子生产基地,以及南繁冬繁夏繁等育制种基地。2013年我部认定的国家级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此次须重新申请认定。 

  

(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包括杂粮杂豆、花生、向日葵、胡麻、甘蔗、蔬菜、柑橘、苹果、西甜瓜、猕猴桃、食用菌、中药材、热带作物等。2017年、2019年我部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此次无须重新申请认定。 

 

二、申报条件 

  

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以县(市、区)或农场为单位。申报认定的种子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生产规模。申报基地的种子(苗)生产规模应位居全国前列,近3年年均种子(苗)生产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其中,杂交水稻2万亩以上,玉米3万亩以上,常规水稻、小麦、花生10万亩以上,棉花1万亩以上,大豆东北地区10万亩以上、黄淮海地区5万亩以上;其他作物种子(苗)产量不低于该作物全国年度商品种子(苗)总量的2%。同时,近3年种子调出量应占到该基地种子生产量的50%以上。对育种加代繁殖、反季节种植鉴定、应急制种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南繁冬繁夏繁基地,应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和科研单位从事繁殖鉴定。 

  

(二)生产条件较好。种子生产自然环境优越,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域内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基地集中稳定。基地种子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近3年种子生产面积基本稳定。申报基地至少有2家优势企业常年从事种子生产活动,有种业龙头企业常年驻地从事种子生产的优先考虑。 

  

(四)监管能力较强。基地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工作规范,日常监管有力,近年来未发生种子生产重大责任事故及严重套牌侵权、假冒伪劣案件,种子生产秩序良好。 

  

(五)当地党委政府重视。贯彻落实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坚决有力,有种子基地发展规划、可量化可考核的扶持基地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等。 

  

三、认定程序 

  

(一)县级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组织安排辖区内基地县(市、区)及农场申报工作。申报认定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编写申报材料(见附件1、2),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符合条件的省属农场经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省级推荐。2021年10月31日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必要时对申报基地进行现场考察,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和审核推荐意见以电子版正式文件(PDF格式)报农业农村部。 

  

(三)专家评审。2021年11月上旬前,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对省级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对申报基地进行现场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农业农村部拟认定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名单。    

  

(四)公开公示。拟认定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名单将在农业农村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告结果。以农业农村部文件公告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结果。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认定申报工作,组织专门力量,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做好组织申报。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科学论证和审核推荐,严控申报数量,确保申报质量。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地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实施制种大县奖励政策的通知》(农办种〔2021〕2号)和《“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精神,科学谋划本地区种业基地规划布局,加强对申报单位的工作指导。 

  

(三)严格申报要求。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把握工作节奏和时间进度,严格审核把关,按时推荐上报,确保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联系方式: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马文慧 

电话:010–59194554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饶泉钦 

电话:010–59193281 

邮箱:zysnzc@agri.gov.cn 

  

附件:1.制种大县和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认定申报表 

     2.申报材料提纲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0 月9日

附件1和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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