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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 通知
生猪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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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 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银保监局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农牧〔2021〕19号),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云南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29日

 

云南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精神,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及时介入、精准施策、调控兜底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十四五”期间,我省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3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270万头。各州、市能繁母猪保有量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2022年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目标的通知》(云农牧〔2020〕19号)中各地2021年生猪存栏目标为基础,结合目前生产实际确定(详见附件1)。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引导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省农业农村厅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州、市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州、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引导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加强增加产能引导,省农业农村厅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州、市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在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进行全数备案,并据此确定各州、市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详见附件1)。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实行“减一补一”政策,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依托全国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州、市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防止异常退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存栏稳定在2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挂牌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4月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4月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和退出基地挂牌(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能繁母猪存栏量排名全省前20的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省农业农村厅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各州、市可参照建立相应调控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省农业农村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会商制度,加强生产监测和形势分析预判,及时向各州、市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规模养殖场数量等月度变化情况。各地要建立完善信息收集、分析、报送、发布平台,参照省级做法建立监测机制,落实好人员和经费保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及时启动相应措施。加强对行业热点和突发舆情的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生产合理发展。


(二)强化督导考核应用。各州、市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逐级细化分解能繁母猪和规模养殖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经州、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1年12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州、市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定期督导、考核(考核实施细则详见附件3)。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因市场、疫病等因素导致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有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帮助规模养殖场(户)渡过难关。各地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户)的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其信贷状况,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做好有关金融服务工作,不得随意停贷、限贷、抽贷、断贷。生猪调出大县要切实落实好奖励资金政策,研究出台配套政策,促进产能稳定。落实好环评审批有关规定,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继续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的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生猪养殖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附件:1.各州、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2.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

          3.云南省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1.各州、市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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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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