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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乡村振兴战略
来源:云南发布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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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确保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及各州(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以上,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市、区)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

 

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以2018—2020年全省土地出让收入年均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为基数,从2021年起,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具体为: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全省及各州(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占比分别达到6%、7%、8%、9%、10%以上;确保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及各州(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以上、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严禁以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级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州(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依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的通知》制定。


二、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以及州(市)、县(市、区)政府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省政府按照现行政策继续统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允许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各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综合考虑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财力状况、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


三、建立市县留用为主、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州(市)、县(市、区)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市、区)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从2021年起,省政府每年从各州(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中统筹35%,在全省调剂使用,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和财力薄弱县(市、区)乡村振兴,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等12个支出方面,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从昆明统筹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用于全省农业农村发展的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昆明乡村振兴。资金预算支出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


四、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


允许各地区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加大对一般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业农村投入的考核力度。


五、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管理和考核监督


按照《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明确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核算科目口径,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加强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数据填报与监测分析工作。依托现有管理系统和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成果,加强收支实时监控。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各州(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全省相关情况,由省委、省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专题报告。


查看政策原文: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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