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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以奖代补工作方案的通知
脱贫攻坚
来源:云南省发改委易地扶贫搬迁处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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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以奖代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发改易地〔2022〕401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以奖代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28日  


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以奖代补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各项工作,根据《支持大型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后续扶持若干政策措施》(云发改易地〔2022〕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重要指示和视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力巩固我省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成果,充分发挥后续扶持工作成效较好安置区示范带动作用,兼顾改善发展相对滞后安置区基础条件,兴产业、稳就业、增收入、促融合,探索形成一系列可在全省范围内复制、借鉴的搬迁后续扶持经验做法,确保搬迁群众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二、奖补方式


(一)对示范安置区进行奖励。组织开展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产业发展、就业帮扶、社区服务管理三类示范安置区创建评定工作,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二)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进行补助。针对全省范围内发展相对滞后安置区,每年组织实施一批“补短板、促发展”项目,安排资金予以补助。


三、奖补范围


列入国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实施的集中安置区。


四、奖补标准


(一)示范安置区奖励标准。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规模、大小兼顾、相对集中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产业发展示范安置区奖励标准,每年安排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就业帮扶示范安置区奖励标准,每年安排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由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牵头制定社区服务管理示范安置区奖励标准,每年安排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补短板、促发展”项目补助标准。对经审核评估列入当年度发展相对滞后安置区“补短板、促发展”清单的项目建设,予以全额补助。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


五、工作流程


(一)示范安置区评定奖励流程。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年度目标任务,按照可操作、可验证、公平合理、奖优促先、注重实效、增收为要的原则,牵头制定3类示范安置区评定标准。其中,省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厅牵头制定产业发展示范安置区评定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就业帮扶示范安置区评定标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牵头联合制定社区服务管理示范安置区评定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工作调度、实地调研等方式,结合日常监管、检查、调研情况,分头组织开展3类示范安置区申报、审核、评定工作。按规定时间(2022年5月底前,2023年2月底前),形成年度示范安置区名单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反馈省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局汇总后,由财政部门适时下达奖励资金。


(二)“补短板、促发展”项目补助流程。由各级发展改革和乡村振兴部门牵头,按照地方实际需求和资金投向要求,完成“补短板、促发展”项目储备、审核、评估工作。按规定时间(2022年5月底前,2023年2月底前),形成当年度“补短板、促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由财政部门适时下达奖励资金。


六、资金使用


(一)资金用途。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循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示范安置区奖励资金,由县级统筹,主要用于示范安置区搬迁后续扶持相关项目建设,持续改善搬迁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壮大安置区集体经济和特色产业,提升安置社区服务管理能力;“补短板、促发展”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相对滞后安置区后续扶持亟需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安置区发展条件,激发安置区发展活力。


(二)鼓励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奖补项目。对示范安置区奖励资金项目积极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州(市)、县(市、区),次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补短板、促发展”项目;对吸纳搬迁脱贫劳动力,特别是较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6000—10000元)劳动力务工人数较多或劳务报酬占总投资比例较高的“补短板、促发展”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补助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政策、资金、人员等资源要素,扎实推进示范安置区创建、评定和“补短板、促发展”项目储备、实施等各项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好各类示范安置区的创建和评定工作。各级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方抓好“补短板、促发展”项目的储备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三)加强调度宣传。对奖补资金实行清单化、项目化管理,加强定期调度。有关州(市)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制定示范安置区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县级收到奖励资金下达文件1个月内,逐级向省级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完成备案。各级发展改革、乡村振兴部门按季度联合调度奖补项目实施情况。各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确保“以奖代补”工作得到全程有效监督,发挥好获奖励安置区示范带动作用。


(四)严格执纪问责。各级在奖补资金的申报、评定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查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资金情况,导致资金损失或项目实施受到严重影响的,将按规定取消奖补资格,收回资金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实施以奖代补的工作方案》废止。


查看政策原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以奖代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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