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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云南省一号文件: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云南省一号文件
来源:百度文库
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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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云发〔2011〕1号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是坚持科学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绿色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统筹城乡发展、拉动财政增长、提高农民组织化经营程度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必然选择。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委会精神,提升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产品竞争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条件和机遇


(一)主要农产品产量产值持续较快增长,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经过多年发展,我省粮食连续7年稳定增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达到3986万亩,特色经济林面积超过3500万亩。其中,烟叶、茶叶、花卉、咖啡、核桃、膏桐6个产业种植面积居全国第一;烟叶、鲜切花、咖啡、核桃4个产品产量居全国首位;肉类总产达到466万吨,跃居全国第12位;农产品出口连续10多年位居西部第一;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呈现出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发展态势,成为全国鲜切花和蔬菜重要生产和出口基地。


(二)龙头企业逐渐成长,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为主向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为主转变,加快了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2009年,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到4557个,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到2012户,固定资产总额达到364亿元,销售收入达到563亿元,带动基地建设3804万亩,带动农户1115万户,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获得收益888亿元,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不竭动力。


(三)基础设施逐步改善,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截至“十一五”末,全省累计建成大、中、小型水库5514座,总库容达到108 3亿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340万亩;高稳产农田达到3367万亩;电力装机容量突破3100万千瓦,年发电量超过1200亿千瓦时;全省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基本形成,公路通车里程突破21万公里,跃居全国第三位,投入使用的民用机场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形成了“七入省四出境”的公路和“四入省一出境”的铁路运输网路,水运条件也不断改善。同时,随着“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全面实施,“森林云南”建设扎实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石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加快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农业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优势生物产业发展计划》等一系列产业政策,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在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新型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与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培育壮大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新的市场需求和产业转移,为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带来了重大机遇。我省气候独特、生物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越,具有发展现代农业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和优势条件。在新一轮产业格局调整中,云南依托独特的资源环境条件,已成为东部种养业、食品加工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地。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两强一堡”和“央企入滇”等战略的深入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以及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的建立,我省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条件更加成熟。


但也要看到,我省农业产业化基地规模小而且分散,基地建设和加工龙头企业不配套;龙头企业少小散弱,品牌建设滞后,市场竞争力不强,科技创新能力较弱;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机制不够灵活;产业扶持资金总量小、使用分散,扶持政策不完善,现有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严重制约着我省绿色经济强省建设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六)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委会精神,紧紧抓住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实施“两强一堡”战略的重大历史机遇,用好用活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注重特色、因地制宜,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加快转变农业农村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强化基础、夯实基地、做强龙头、拓展市场、打造品牌、创新科技、确保安全为重点,把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关键举措,通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推进我省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七)发展目标。围绕畜牧、果蔬、茶叶、薯类、生物药、蔗糖、花卉、木本油料、橡胶、林产业、咖啡、蚕桑等12类特色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力争到“十二五”末,全省粮食总产量突破1800万吨,经济作物达到4500万亩,经济林木达到6000万亩;50%以上的农产品产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80%以上菜篮子产品实现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数量达到3000个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达到2—3户,超50亿元的达到3—5户,超30亿元的达到10户以上,超10亿元的达到30户以上。全省包括龙头企业在内的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实现销售收入200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加工产值突破1800亿元,提供财税收入150亿元以上。农民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获得收益超过1600亿元,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以上。


(八)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进一步强化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坚持基地优先,为资源优势的发挥和产品的精深加工创造条件;坚持市场导向,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做强做大优势龙头企业;坚持品牌战略,培育一批起点高、规模大、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集团;坚持规模化经营,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坚持自主创新,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提高附加值,增强企业竞争优势;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工作重点


(九)强化基础。把加快农田水利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根据产业布局稳步推进中低产田地改造和农田水利建设,努力做到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农田水利设施相配套。突出以骨干水源、农田排灌、农田林网、土地整治、机耕道路、流通设施和通讯信息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打牢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


(十)夯实基地。围绕12类优势特色产业,优化基地布局,加快推进基地向适宜区集中,提高产业发展集中度。加快良种繁育,大力推广优质高产新品种,增强基地示范带动能力,不断提升原料品质和供给能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建设一批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业产业化原料基地,使甘蔗发展到600万亩,茶叶发展到600万亩,橡胶发展到800万亩,鲜切花发展到100万亩,马铃薯发展到1100万亩,蔬菜发展到1300万亩,咖啡发展到100万亩,蚕桑发展到300万亩,以核桃为主的木本油料发展到4000万亩,猪牛羊出栏达到7200万头,林产业、水产基地形成规模。鼓励龙头企业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扩大橡胶、木薯、甘蔗境外种植基地规模。


(十一)做强龙头。按照“扶优、扶强、扶特、扶大”的原则,依托我省丰富的农业资源、良好的区位优势、较低的劳动力成本,通过不断完善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进一步优化我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环境,做强做大农业龙头企业。选择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集中财力给予重点扶持。加强与国内、国际知名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引进国内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企业通过集中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呆滞资产,整合种植、加工和品牌资源,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鼓励企业向农业产业化园区集聚,提升农业龙头企业集群式发展水平。大力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能力的龙头企业,提高科技成果运用和转化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力将农业龙头企业打造成为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十二)拓展市场。加强市场与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场功能,构建辐射国内外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市场流通网络。加快规划建设大型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现代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区域性农产品物流中心。完善龙头企业仓储设施,鼓励农业物流企业发展,加快鲜活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建设,减低农产品物流成本。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桥头堡建设,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巩固提升我省农产品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国内市场和欧、美、日、韩市场的占有率。


(十三)打造品牌。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创造一个名牌,激活一个企业,带动一片产业”,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原产地认证和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引导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采取联合、合作等方式,打造知名品牌,扩大生产规模,以品牌提升我省农产品绿色、营养、生态、安全、健康的整体形象,不断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十四)科技创新。加快云南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广应用平台,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改进加工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构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培育科技人才队伍。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对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能力,在生物技术、良种培育、丰产栽培、节水节能、冷链保鲜、疫病防控等领域取得创新成果的科技型龙头企业,提高科技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撑能力。


(十五)注重质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推动已有标准的提升和新标准的创立。加快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国际质量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定量包装、标识标志、商品条码等手段,提高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切实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加工、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档案、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三项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十六)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大力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分散经营的农户提供市场信息、农资供应、技术辅导、信贷资金和产品加工、贮藏、运销等系列化服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相互协作”的联结机制,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加快形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组织形式,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降低农业风险,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经营程度。


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十七)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每年新增2亿元,重点用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扶持龙头企业。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对各级用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财政资金进行有效整合,重点对主导产业的基地建设进行扶持。各州(市)、县(市、区)也要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的投入。建立投入长效机制,国有土地出让纯收入扣除规定的开支项目后,收入的30%和耕地占用税新增的部分,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重点用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水利设施建设。创新扶持方式,采取补助、贴息、奖励、参股等多种方式,在关键环节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引导和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以及外资参与农业产业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加大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扶持,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共同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合力。


(十八)健全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贷款,“十二五”期间,由省金融办牵头落实,确定省内几家金融机构每年设立200亿元以上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贷款,银行给予利息优惠,省财政给予适当贴息,重点用于农副产品收储、加工、销售和支持龙头企业的技术研发、基地建设等。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建立“钱随物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农特产品收购资金信贷管理模式,对烟、茶、橡胶、核桃等大宗农特产品施行积极的收购政策。金融部门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发展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季节性收购贷款,实行灵活的贷款期限;发展保单、仓单等质押贷款,推广林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抵(质)押贷款。加快农业投融资担保公司筹建步伐,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发针对种植业、养殖业的商业性保险产品。争取设立云南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建立银保互动机制,实现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有机结合,探索分散农业风险和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的有效方式。健全风险补偿机制,设立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龙头企业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鼓励涉农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企业债券。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资委、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在资产划拨、资本金注入、增资扩股等方面,支持省农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省林业投资公司做大做强,促其提高农业产业化融资能力,创新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扶持方式。


(十九)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各项农业产业化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经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决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税收规定“经营模式”条件的,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主营业务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鼓励类产业项目,且鼓励类产业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农膜、氮肥、磷肥(除硝酸铵外)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滴灌带和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鼓励税务部门开展“分税制”试点,对龙头企业集中加工农产品收取的税收,按比例返还原料生产地。


(二十)加大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扶持。以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进一步完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建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创建农业产业化园区,推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对符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基地建设项目优先审批,对以农业优势特色资源为原料的加工项目和出口项目优先核准。农业龙头企业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贫困农户带动面广、增收效果好的,优先纳入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按相关政策给予贴息扶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整合资源、重组资产、增加投入,对当年企业新增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农业厅按3%—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龙头企业年度直接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省农业厅按出口额的1%予以奖励(人民币);对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各地要采取“一企一策”,量身定制扶持办法,实行个性化发展、差别化扶持政策。


(二十一)实行土地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新增用地,用于农产品加工、仓储和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的,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可以采取租用集体土地的方式,按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农业产业化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农业龙头企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使用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企业可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和台账管理,县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二十二)完善人才保障政策。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对培养、引进农业科技和管理人才并获得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或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称号的,给予适当奖励,并对其在住房、社保和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创新人才培养政策,采取“送出去、引进来”的模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普通高校、科研院所、高职院校开展人才培养合作,有针对性地培养农业实用人才。加大现代远程教育、农民职业教育等各类培训资源的整合和扶持力度,依托各类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完善农村实用型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对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人才,各级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三)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鼓励龙头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开展农业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增加农业产业化领域的科技经费投入,省级科技专项经费要确定一定比例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建立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攻克一批重大农业关键技术,提高科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资源的收集、利用、新品种选育及农产品深加工,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或者取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且单项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科技厅给予适当奖励。遴选认定一批技术型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十四)实行能源优惠政策。实行优惠电价政策,对种植养殖业龙头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执行大工业用电优惠电价。支持地方电网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用电量规模较大的农业加工龙头企业可与当地中小水力发电企业协商确定用电价格。大用户直供电方案,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物价局备案。优先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用于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用油、用煤的需求。


(二十五)完善市场服务体系。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力争用3年的时间,完成我省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放宽有信誉度的农业龙头企业市场准入,对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一获证周期内无不良记录的,免除食品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发证检验程序,直接延续换证。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加强市场动态监测,支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物流配送、连锁超市、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商贸、邮政等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建立农产品出口企业信用体系,提高农产品检验放行速度,促进农产品出口,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二十六)鼓励创建品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支持涉及农产品出口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向出口或潜在出口国家、地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济组织,争创云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称号或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由省农业厅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


五、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组织保障


(二十七)明确责任。省整合资金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形成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和产业主管部门要围绕农业产业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特色优势产业布局,加强基础配套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强化扶持措施,促进加工型、科技型龙头企业向园区集中,工业技改资金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重点向农业龙头企业倾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整合资金的力度,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财政资金支持。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为产业化发展奠定基础。农业、林业、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生物产业发展等部门要细化产业发展政策,切实推进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的发展。金融部门要创新金融扶持方式。国土、商务、税务、工商、质监、供销、海关、检验检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共同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推进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各级科技推广部门要围绕特色产业,加强对农技人员和农民的新技术培训,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增强科技对农业产业化的支撑能力。


(二十八)制定规划。省级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农业产业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特色优势产业专项发展规划,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向优势区域集中,龙头企业向优势产业集聚。各地要立足资源优势,坚持市场导向,依托高新技术,围绕龙头、抓住重点、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将农业产业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推进本地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


(二十九)搞好监管。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部门,要严格执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省级龙头企业认定考评机制。尽快修改完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省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要针对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点,配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年度龙头企业扶持方案,择优进行扶持。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审计和督查制度,严格杜绝挪用、拖欠、挤占和改变农业产业化资金用途等行为发生。


(三十)考核激励。各级党委、政府要尽快制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将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十二五”期间,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农业产业化发展现场观摩会,并从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经营水平高、带动作用强、财税贡献大的龙头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给予奖励;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州)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组织部门要重点提拔任用,切实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态势。


(三十一)强化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全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认真向农业龙头企业兑现各项优惠政策。要加强政策培训工作,培养一批熟知政策、善用政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队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宣传报道各地好经验好典型,共同营造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良好氛围。


查看政策原文: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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