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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机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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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农机〔2022〕12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2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开展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7月21日

 

云南省开展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为示范带动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细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有力压降较大及以下事故,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根据《农业农村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22〕1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决定开展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乡村振兴为目标,以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为核心,以依法监管、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为路径,转变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果,巩固发展“政府负责、行业主抓、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农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农业机械化有力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创建‘平安农机’,提升发展质量”为主题,按照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部署,组织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每年择优推荐申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至少1个、示范县至少5个。通过开展示范创建,促进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更加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推动监管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监管网络进一步健全;强化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农机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便民化水平持续提高;农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操作技能进一步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氛围更加浓厚、农机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三、创建程序


(一)市县申报。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愿按照“平安农机”创建条件,组织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每年8月底前,完成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将材料(一式4份)经逐级审核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


(二)初评公示。每年9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采取专家审核和实地核验等方式进行初评,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验,评选出拟推荐申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并按程序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确认推荐。每年9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初评及公示情况,确定申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拟推荐名单,以两个部门联合行文的方式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


(四)动态管理。对获得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命名的州(市)、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对创建期间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示范市和发生农机死亡事故的示范县,对开展变拖专项整治后仍以拖拉机名义给超出拖拉机注册登记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的示范县,当即上报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撤销示范资格;对出现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经调查核实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在公布下一批“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名单时,同时予以撤销。


已被命名为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的,满5年后如继续创建,应重新申报。


材料邮寄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56号云南省现代农业综合服务中心807室。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将创建活动作为推动农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落实的有效抓手,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创建活动为契机,全方位规范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农机安全监理能力,整治农机安全生产隐患,将农机安全生产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领导,强化部署。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云南省开展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农机工作的副厅长任组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处长和省应急管理厅安全协调处处长任副组长,负责“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监督、指导及日常工作。各级要支持重视“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成立由政府牵头,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联合协作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创建工作指导,严格把关申报条件,扎实推动辖区内“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组织开展。


(三)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地要把开展“平安农机”创建工作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有机融合,列入安全生产地方规划,与乡村振兴工作充分结合,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投入,为创建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强农机安全基础设备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四)广泛宣传、示范引领。要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充分利用报纸、视频、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推广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良好创建氛围。


(五)加强监督,巩固成效。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将组织开展全国“平安农机”创建“回头看”。已经获得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的要持续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总结推广创建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州(市)要强化对已创建成功的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新的创建要求,进行复查和评价,整改问题、补齐短板,发现不符合创建条件的情形或有群众举报反映的,及时调查核实并向上级农业农村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附件:1.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创建条件

   2.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市、县创建申报表


查看政策原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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