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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说明
林业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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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重大项目林草要素保障工作,省林草局对《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文件作进一步优化、修订印发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补充通知》印发的必要性


2022年3月省林草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明确细了天然林、森林蓄积量高林地的用地标准,用以指导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各地建设项目在使用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时对云林规〔2022〕1号文件理解有差异;部分县(区、市)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配套临时占用林地,以及对地方经济建设具有积极支撑作用的经营性项目,无法通过有效途径使用郁闭度大于0.5天然林地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补充通知》对云林规〔2022〕1号作进一步修订,优化明确了部分内容,对提高使用林地手续办理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二、《补充通知》印发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四)《云南省森林条例》;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


(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


(七)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


(八)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


(九)《云南省林业厅关于采石(砂)场取土场项目使用有林地的批复》(云林函〔2017〕337号);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天然林地使用内容。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基础上对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配套设施临时占用林地以及部分重大经营性项目(符合有关规划的批次用地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各类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规划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立项或者纳入省级年度重点项目清单范围的项目),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用地条件,确需使用郁闭度超过0.5的天然乔木林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省、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论证结果进行复核,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修订单位面积蓄积量高林地使用内容

1.对云林规〔2022〕1号文件中“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不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作公式细化说明,即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林地的单位面积蓄积量范围限定为:符合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用地条件,以最新公布资源数据为基础,拟使用林地范围内乔木林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乔木林小班蓄积量之和/乔木林小班面积之和)≤各县市区乔木林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150%。


2.将云林规〔2022〕1号中“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森林蓄积量超过各县(市、区)平均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的50%以上林地的,需提交不可避让的相关技术支撑材料,以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并由审核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不可避让性论证,论证通过后再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修订为“确需使用蓄积量超过前款规定林地的,许可申请材料应当附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省、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论证结果进行复核,依法依规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三)增加临时使用林地到期后异地恢复有关内容。临时使用林地到期的,用地单位应当原地组织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确需使用该地块且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经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原临时用地单位进行异地恢复,具体按照《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云林规〔2021〕6号)规定执行。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说明


《补充通知》起草后,省林草局书面征求了全省16州个(市)林草主管部门以及国家林草局驻云南专员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共收到24个单位部门书面反馈意见,其中16个单位部门无修改意见,8个单位部门提出了25条意见建议,并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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