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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村振兴局综合处关于征求《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南(试行)》意见的通知
乡村振兴战略
脱贫攻坚
来源: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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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村振兴局综合处关于征求《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南(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乡村振兴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市、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提升入库项目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导(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送各州(市)乡村振兴局征求意见,请根据项目资金管理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书面修改意见并阐述理由,于2月10日前反馈省乡村振兴局规划财务处邮箱fpbghc@126.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综合处

2023年1月30日

 

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乡振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县(市、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管理,提升项目库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建库原则。项目库建设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围绕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目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推动群众持续增收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突出规划引领。统筹“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市、区)实施方案和村庄规划要求,全面推进“五大振兴”。突出群众增收。聚焦群众增收三年行动计划,突出产业、就业、培训等带动、引导、创造增收项目。突出示范带动。突出政策和资金支持重点,遵循市场规律,有序推进“叫得响有收益”的示范点和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建设对象。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脱贫县(市、区)统筹整合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帮扶资金、行业部门帮扶资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地方债券资金及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的县(市、区)(市、区)。


第四条 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县(市、区)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负责会同县(市、区)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库建设牵头抓总,负责批复并向州(市)级提报项目库建设情况和逐级报备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库建设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库建设工作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负责健全完善项目库建设协同机制,负责按照本指南要求细化明确压实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村两级在项目库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能职责,负责对入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合理化论证和必要的尽职调查(谨慎性调查)审慎把关。州(市)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库建设的指导评审,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项目库建设和批复县(市、区)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省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汇总报备,负责对报备计划内项目进行合理调整,并根据项目库建设质量和年度计划实际需要,授权州(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衔接资金进行适度调配。省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库建设的考核监督,负责将项目库建设质量作为年度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综合评比并纳入成效考核,负责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落实情况作为全年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负责根据成效考核、督查检查情况授权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在第四季度对全年衔接资金分配开展一次性调整。


第五条 建库时间和规模控制。县(市、区)级应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避免出现“钱等项目”。项目库建设规模要与县(市、区)级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相匹配,与当地发展实际和资金安排紧密结合,做到聚焦主业、规模适度,入库储备项目资金规模原则上以高于上年度实际下达资金规模的30%为控制线。


第六条 动态管理合理滚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要、村户实际需求、市场前景、资金下达、政策调整和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对入库项目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严格履行入库程序,准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项目库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分为8月中期调整和11月年终调整,对确认不能实施的项目按照“怎么进就怎么出”及时清除出库。鼓励县(市、区)级按照“十四五”规划科学制定2023—2025年三年项目库,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二章 入库项目选择


第七条 项目库应用。县(市、区)级实施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项目、现代化边境幸福村建设项目、乡村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政策任务和本指南要求,从县(市、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坚决杜绝“体外循环”“打擦边球”。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根据行业政策要求,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八条 入库项目类别。入库项目涵盖以下八个类别。


(一)产业发展类。主要包括生产项目(含种植业、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林草基地建设、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光伏电站建设);加工流通项目(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基础设施建设、加工业、市场建设和农村物流、品牌打造和展销平台);配套设施项目(含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产业园区);产业服务支撑项目(含智慧农业、科技服务、人才培养、农业社会化服务);金融保险配套项目(含小额贷款贴息、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特色产业保险保费补助、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其他等)。


(二)就业项目类。主要包括务工补助(交通费补助、生产奖补和劳务奖补);就业(帮扶车间和特色手工业基地建设、技能培训、以工代训);创业(创业培训、创业奖补);乡村工匠(乡村工匠培育培训、乡村工匠大师工作室、乡村工匠传习所)、公益性岗位等。


(三)乡村建设行动类。主要包括农村基础设施(村庄规划编制编修、农村通村路、通户路、小型桥梁等道路建设、产业路、资源路、旅游路建设、农村供水保障设施建设、农村通生产、生活用电及提高综合电压和供电可靠性的电网建设、数字乡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卫生户厕和公厕厕所改造、农村污水治理、农村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提升);农村公共服务(幼儿园和学校建设或改造、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农村养老院、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设、公共照明设施、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创建、其他包括便民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广场、体育设施、村级客运站、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等)。


(四)易地搬迁后续扶持类。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岗位、“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债权贴息补助。


(五)巩固“三保障”成果类。主要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教育(含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参与“学前学会普通话”行动、其他教育类项目帮扶)、健康(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大病保险、参加意外保险、参加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接受医疗救助、接受大病、慢性病、地方病救治)、综合保障(含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接受留守关爱服务、接受临时救助、防贫保险基金)。


(六)乡村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类。主要包括开展乡村治理示范建设、推进“积分制”“清单式”等管理方式、培养“四有”新时代农民、移风易俗、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农村文化体育项目。


(七)项目管理费。主要包括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比例列支项目管理费的具体用途。


(八)其他。主要包括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项目、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茶等。


第九条 建库流程。每年8月,县(市、区)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启动实施下年度项目库建设工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围绕“十四五”巩固脱贫成果规划编制下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库建设分类内容编制县(市、区)级《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和规范项目申报内容、支持重点、投资标准、支持方式、入库程序等,指导帮助乡、村两级精准谋划和选好项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坚持群众参与,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对申报项目的意见,区分轻重缓急谋划确定项目。


第十条 建库重点。按照巩固成果、产业发展、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整治、其他有效衔接项目的次序,区分项目优先级,按轻重缓急明确资金保障次序。利用衔接资金支持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应严格把握“小型”“必要”的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根据当地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负面清单。重点支持因地制宜补齐农村供水设施短板,改善影响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村(农场、林场)内道路、桥梁、排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支持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社区内必要的配套设施。将产业发展作为衔接资金支持的重点,2023—2025年中央资金投入比例分年度提高到60%、65%、70%以上;省级资金分年度提高到52%、53%、54%以上。产业投入项目要区分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与公益性基础设施界限,高标准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综合示范等没有直接关联生产经营性项目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一律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不得纳入产业发展类资金范围。

 

第三章 项目入库程序


第十一条 严格把握入库流程。县(市、区)级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委和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坚持“联审共建、精准支持”的原则,完善项目库建设管理制度,推动项目库共建共享,并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级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组织项目入库。


(一)村级申报

1.每年8月,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认真分析本村短板弱项、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产业需求,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下年度申报项目内容和资金规模等。


2.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村级申报的项目应同步确定绩效目标,填写《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村级公示。村级申报的项目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核。


(二)乡镇审核

1.项目查勘。乡镇组织有关职能站办所和专业技术人员实地查勘村级申报项目,核实项目预算投资,初步确定预算资金量。


2.会议研究。需乡镇申报的跨村类项目,在征求相关村意见后,编制绩效目标,连同村级申报的项目,提交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紧迫性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参与情况和利益联结机制等进行审核。


3.乡镇公示。乡镇初审通过的项目在乡镇公示栏或县(市、区)级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分类汇总报送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1.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把关。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对乡镇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对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将审查汇总后的本行业拟入库项目和审查意见报送本级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由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单独申报的项目,在充分征求相关乡村意见后,编制绩效目标,经论证后报送本级乡村振兴和财政部门。


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具体要求,指导项目单位选择性做好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规划审批、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


2.项目约束性审查。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林业等要素保障部门,对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环保等约束性因素进行审查。


3.项目合规性审查。县(市、区)级乡村振兴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的必要性和紧密性进行审查;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产业项目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情况、县(市、区)级产业占比是否符合考核要求进行审查。


(四)县(市、区)级审定

1.县(市、区)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每年11月底前,组织对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提交的下年度拟入库项目及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定。


2.县(市、区)级公示公告。经审定的下年度入库项目在县(市、区)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3.项目录入。审定后的项目,由县(市、区)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各行业部门、乡(镇)在12月20日前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各级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林草、农垦等部门(单位)分别负责衔接资金巩固成果、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等5类资金使用方向关联项目的有关信息及公告网址等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信息系统,并及时采集更新录入项目绩效目标、资金安排、项目立项、资金拨付、招投标、项目实施、验收、结算决算、报账和后续管理等信息,确保线上线下进度同步。


第十二条 应急程序。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向县(市、区)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提请同意后,允许“先实施后补入”。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和项目可研。项目申报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申报单位按实际需要做好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规划审批、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要素。入库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建设任务、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资金规模和来源、受益对象、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产业项目风控预案等情况,要素不全、虚假敷衍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


第十五条 信息录入。项目库确定后,县(市、区)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组织行业部门、乡(镇)将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及时录入项目绩效目标、资金安排、项目立项、资金拨付、招投标、项目实施、验收、结算决算、报账和后续管理等信息。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直达资金监管系统数据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定期比对,确保两个系统衔接资金支出进度数据真实、准确并保持一致。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项目计划编报备案。县(市、区)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合理确定入库项目优先级,结合当年下达资金总量合理确定下年度项目计划。


(一)编制项目计划。每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从县(市、区)级审定的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拟实施的年度项目,报县(市、区)级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县(市、区)级乡村振兴、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实际到县(市、区)资金规模,按照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编制全县(市、区)下年度项目计划,杜绝债务风险,不得盲目铺摊子。涉及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县(市、区)年度统筹整合方案项目要和年度项目计划的要素保持一致,防止“两张皮”。


1.集中财力办大事。以项目库建设和衔接资金投入支持撬动行业部门资金政策形成合力,建设特色鲜明、内涵丰富的农文旅重点项目,培育产供销贯通、农工贸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2.集中资源做优势产业。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重点选择2—3个特色主导产业,由支持种养环节向精深加工等全产业链转变,突出基地建设、精深加工、物流销售等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补齐要素短板,拓展产业增值增效空间。


3.集中效益引导市场主体。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牵头、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协作、广大小农户参与的产业化联合体,构建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联结机制完善的利益共同体,实现抱团发展。


(二)审定下达项目计划。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授权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负责,将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报请县(市、区)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并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在当年12月底前,将次年年度项目计划一次性下达。


(三)年度项目计划备案。县(市、区)级于下年度1月5日前,将审定的当年项目计划向州(市)两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备;每年1月底前州(市)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完成对报备项目的备案审查,并出具备案审查意见向县(市、区)级领导小组反馈,县(市、区)级按照备案审查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计划方案后,由州(市)级汇总呈报省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完成备案。省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项目性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项目计划落实。


(四)年度项目计划调整。完成报备的年度实施计划,除前述突发状况外,年度执行调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计划项目资金规模的20%,且调整后投入产业资金占比和资金支出进度必须达到国家和省级考核评价要求。调整后新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入库和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审定程序,并在项目库中及时调整。调整的年度计划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已完成招投标工作的,在调整前必须明确新的资金保障来源,杜绝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产生新的“两拖欠”。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评审。


(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市、区)级年度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细化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项目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要求、建设内容、实施地点、时间进度、受益对象与利益联结机制、绩效目标、项目资产管护运营、保障措施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加强衔接资金与其他财政资金的统筹,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在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


(二)初步设计评审。属于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开展项目现场勘察、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及时上报县(市、区)级审批部门审批,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计划项目批复等前期工作。经审批后的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要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项目变更需增加财政资金投入的,必须明确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招投标采购。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议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及时签订规范的项目施工合同。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财政支持贫困村微小型项目由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办库〔2019〕75号),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具备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鼓励采用以工代赈方式。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支付。项目一经批准,实施单位应尽快组织实施和建设进度,并按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支付资金,确保支出进度达到国家和省级考核要求。原则上除规定必须缴纳的质保金外,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支付,县(市、区)级总体支出进度达到序时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乡村振兴、发展改革、民委、林草、农垦等部门(单位)按照衔接资金任务方向,分别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情况“月通报、季调度”工作机制,对工作滞后、进度缓慢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督办。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工后组织自验,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要作为验收报告的必要部分。验收有问题的待整改完成后及时复验,直至通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结算、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绩效管理。县(市、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定期对项目实施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填写《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及时发现和纠正与绩效目标偏离的问题;做好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申请项目、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衔接过渡期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完善登记资产信息,明确产权归属,逐项做好资产移交,产权主体建立资产明细管理台账,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建立资产动态管理台账。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围绕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方面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措施,公益性资产由确权的管护主体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经营性资产由县(市、区)级农业农村、文旅部门按照资产类别,分别牵头负责;到户类资产由村两委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确保项目资产安全运转,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入库、竣工验收到资产移交全过程的相关档案资料均应纳入,包括绩效管理、公告公示等资料。

 

第五章 项目资金公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三公示一公告”。

“三公示”:村级申报项目,在村内公示后上报;乡(镇)审核后,在乡(镇)公示后报县(市、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县(市、区)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本级项目库后进行公示。


“一公告”:县(市、区)级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


第二十五条 资金公示公告。

(一)各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告,公告时要明确资金巩固成果、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


(二)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绩效目标及绩效自评结果、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示公告。

(一)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公告。年度县(市、区)级项目计划或脱贫县(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市、区)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等。


(二)年度项目实施公示。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联农带农富农机制等。


(三)年度项目竣工公告。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四)年度项目计划完成公告。年末,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联农带农富农实现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开方式。

(一)县(市、区)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示公告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在县(市、区)级政府网站或乡(镇)政府所在地利用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告,村级在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10天。


(二)各级可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信息卡、宣传单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知晓率。


(三)公示公告要明确主管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咨询服务平台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强化组织保障。各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切实发挥项目库建设部门间牵头协调职能,并会同财政、发展改革、民委、林草、农垦等部门(单位)分别负责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巩固成果、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项目建设管理和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县(市、区)级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牵头做好项目库储备入库指导和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负责指导项目申报、履行项目库建设程序和项目库初审,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将项目编列入库并牵头编报年度实施计划提请县(市、区)级领导小组审核批复,负责组织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录入项目和资金信息。州(市)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库建设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统计分析、调度监管,负责牵头提出州(市)级项目调整和资金调整的具体建议。省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监督评价全省项目库建设和年度计划实施工作,负责定期向省级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库建设和推进情况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度通报,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省性专项督查检查,负责建立完善项目监管省级部门间责任落实机制和部门内分工协调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库建设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加强对项目库建设的督促指导和跟踪监测,不断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


第二十九条 强化培训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项目库建设和管理能力,同时对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答疑解惑。


第三十条 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多渠道保障项目前期费用,扎实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审核论证,做到资金一到位即可启动。


第三十一条 强化考核监督。各州(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要建立县(市、区)级项目库考核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县(市、区)编制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计划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每年12月底前负责组织完成对各县(市、区)年度项目计划完成进度、动态管理、资金使用、项目绩效、形成资产的后续管理等开展集中考核,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州(市)级分配相关资金以及州(市)级建议省级调整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二条 强化总结提炼。各地要及时总结提炼、宣传推广项目库建设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中的突出亮点、好的经验做法,不断提高项目库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为试行,由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地项目库建设管理具体办法。


查看政策原文:云南省乡村振兴局综合处关于征求《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南(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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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乡村振兴战略
2024-02-28
2024年福建省一号文件: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乡村振兴战略
各省(市、区)一号文件
2024-02-19
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乡村振兴战略
2024-02-19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乡村振兴战略
2024-02-19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乡村振兴战略
中央一号文件
2024-02-03
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乡村振兴战略
2024-01-17
2023年度乡村振兴品牌影响力与传播力榜单及典型案例、人物
乡村振兴战略
品牌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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