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云南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农办牧〔2023〕3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2023年云南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2023年云南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2月17日
2023年云南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创新机制,提高效能,规范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高饲料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养殖产品安全,围绕饲料安全监管重点,结合全省饲料行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产品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手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强化检打联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饲料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由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按一定比例随机选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原则上按照已核发生产许可证数量20%的比例确定生产环节监督抽查样品数量(辖区已发证企业数量低于10家的,全部纳入抽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饲料经营门店重点抽检一定数量本省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样品;在养殖场(户)抽检一定数量的自配料。各州、市和省饲料兽药检测所监督抽查批次不少于附件1中规定的任务数量。
1.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应覆盖质量、卫生、非法添加物等指标(详见附件5),检测方法、判定依据和判定原则见附件6、附件7。质量指标包括粗蛋白、水分等产品质量指标以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规定的铜、锌、维生素、氨基酸等指标;卫生指标包括《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中规定的铅、真菌毒素等需要持续关注的安全性指标;非法添加物指金霉素、喹乙醇等停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
2.工作方式
一是确定监督抽查对象。各任务承担单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确定被监督抽查生产企业和抽样人员。其中,2022年各级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饲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必检,适当增加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其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企业的抽检比例,经营门店和养殖场(户)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是严格按程序规范开展工作。抽样单位要严格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抽样操作规范开展抽样工作,并认真填写抽样记录。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检测方法》(附件6)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判定依据与判定原则》(附件7)进行判定并及时向受检单位发送检测报告,保证监督抽查和检验检测程序合法合规。
三是规范检测和复检、仲裁检验流程。检测单位收到或抽取样品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将《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结果告知书》(附件8)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或传真至受检企业,确认送达并留存相关凭证。异议处理完成后,将检验结果报告以特快专递方式或邮寄至相关饲料管理部门和受检企业,确认送达并留存相关凭证。
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复核检测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检单位负责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后仍有异议的,可申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由省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
四是及时报送有关情况。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共两次完成,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饲料质量安全抽检合格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不合格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省兽药饲料检测所,报送时间分别为6月30日前和11月10日前,统计表为Excel格式,逾期视其为未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年度饲料质量安全工作总结由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在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信息:监督抽查工作总体情况,结果分析(包括各类型产品合格率、不同监测指标合格情况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在经营环节发现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问题成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有关建议;监管情况应包括以下信息:检查生产经营主体个数、出动监管执法人员数量、发现问题数量、行政执法案件个数和进行处罚的货值金额、罚款金额、销毁问题产品吨数、捣毁制假售假窝点个数、责令停产停业数量、吊销许可证件数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个数。
(二)饲料产品例行监测
由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在全省范围内针对重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开展例行监测。在生产环节抽取饲料样品170批次。鼓励有条件的检测机构积极开展真菌毒素的例行检测工作。
1. 监测项目
例行检测项目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或赭曲霉毒素A。根据历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因子、饲料质量安全案件查处发现的问题,以及举报线索等方面情况,结合现有检测方法基础,对不同类型饲料产品针对性地设置不同监测项目。
2、工作方式
不定期随机抽检。任务承担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适度随机、合理确定监测对象和监测项目,时间和频次不作统一要求,但应确保监测工作覆盖面、随机性和代表性。
强化结果应用。任务承担单位要及时上报检验结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合格样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三)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由省兽药饲料检测所开展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违规违禁药物风险预警。鼓励有条件的检测机构积极开展违规违禁药物风险预警检测工作。
1.工作任务
由省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开展饲料产品中风险物质风险预警。重点开展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中违规违禁药物、持久性环境污染物的隐患排查预警。风险预警工作任务详见附件2。
2.工作方式
风险预警样品来源包括饲料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环节采集的样品。任务承担单位要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并组织专家及时分析研判风险因子来源、风险等级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锁定问题线索。
(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
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开展2023年度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检查对象由省农业农村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内统一抽取,省、州(市)、县(市、区)分级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各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可采取分级负责等方式,确保辖区内所有生产企业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检查。
1.检查内容
包括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原料管理、生产线要求、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控制、产品销售等方面。详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9)
2.工作方式
一是现场检查方式。检查组成员由熟悉饲料许可与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与检验化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受检企业所在地州市级或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人员组成,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半天。
二是现场检查程序。检查组对受检企业生产现场、制度文件、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进行检查,问询受检企业相关人员。当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通过照相、录像、复印等方式留存相关证据和材料。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并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附件9),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受检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由于受检企业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情况,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在受检企业发现生产现场存放或使用违禁物质的,检查组应当停止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发现受检企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或涉嫌违法线索的,在检查结束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等移交当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三是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现场检查工作在2023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在2023年11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和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查处或整改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五)饲料标签专项检查
由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面强化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环节产品标签标示内容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落实饲料标签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标示相关内容,杜绝扰乱市场的不规范标示行为。
一是全面加强饲料标签监管制度宣贯。各州(市)要组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监管执法机构系统学习饲料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面向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帮助使用者提高鉴别不规范饲料标签标识的能力。
二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规范性自查自纠行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饲料生产企业对照饲料标签有关法规标准,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等产品标签进行对照自查,及时修改纠正标签中的不规范标示情况,如发现饲料产品中含有在商品饲料中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中药类药物的,要指导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依据《饲料标签》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进行修改。
三是组织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可饲用天然植物原料、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等。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0。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各地要将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形成长效机制。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7月15日前将本辖区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积极争取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对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二)保证工作质量。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和任务承担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按时上报总结材料和问题查办情况。
(三)强化检打联动。饲料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合格产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查。饲料质量安全监管有关信息要依据权限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厅畜牧兽医处:张帅,联系电话:0871-65749524,电子邮箱:ynsnynctxmsyc@163.com;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王钦晖,杨莹,0871-63648224,ynsysls@163.com。
附件:
1.云南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分配表
2.云南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任务表
3. 饲料质量安全抽检合格情况统计表
4. 饲料质量安全抽检不合格情况统计表
5.受检产品种类及其检测指标
6.检测方法
7.判定依据与判定原则
8.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结果告知书
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表
10.饲料标签专项检查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