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积分:0
开通VIP会员 · 享八大权益
未开通
农小蜂VIP , 您的专属数据定制管家
立即开通
退出登录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2023-03-28
891 阅读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
首页 涉农政策 政策库 内容详情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查看政策原文: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推荐内容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5-2035年)》的通知
2025-05-08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5-05-08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美自贸港”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2025-05-08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5-05-08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5-0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2025—2027年)》的通知
2025-05-07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品质江苏”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5-05-07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5-05-07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2025年云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5-05-07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2025-05-07
关注我们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微信:nxf365
反馈建议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