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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南省支持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办法(试行)》 意见建议的通告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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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云南省支持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办法(试行)》 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居民持续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云南省脱贫人口持续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现场推进会议精神,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在认真总结2022年全省开展的建立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支持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办法(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全省涉农经营主体和社会各界人士研提宝贵意见建议,于2023年5月31日前反馈省农业农村厅。


联系人及电话:仇武松,0871-63116791;邮箱:ynnyghc@163.com。


附件:云南省支持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15日


附件


云南省支持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为鼓励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特别是脱贫人口持续增收。根据中央、省委一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云南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总体上不增加财政负担,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积极性的原则,在利益联结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产业发展成效、财力状况相匹配的联农带农奖补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122个县(市、区)开展市场主体联农带农奖补工作,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奖补对象】在云南省内注册、投资、运营并符合要求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五条 【奖补方式】采用先带后补方式,对上一年度已实施完成,产生实际联农带农收益且符合奖补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奖补。


第六条 【奖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可申请支持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


(一)生产经营主体合法经营,信誉良好,无偷税漏税涉诉涉访失信记录,未发生过重大农产品安全生产事故,未拖欠过土地流转费、厂房设备租赁费、农产品收购款、农民工工资、村集体和农户分红收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连续亏损不超过两年,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区间且不超过65%。


(二)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至少一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流转土地、吸纳就业、生产托管、物资供应、产品收购、技术服务、资产租赁、股份合作、收益分红等)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及其他农户建立稳定利益联结关系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双方签订具有法定效力的合同或书面协议(协议期不少于一年)。


(三)联农带农生产经营主体带动农户不低于30户,其中脱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及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以下的农户不低于20%。每年带动60%以上的利益联结对象每人每年增收不低于500元。


(四)多个经营主体带动同一个农户时,只能有一个经营主体申报联农带农奖补。已享受过投资奖补、贷款贴息等产业类奖补政策的经营主体不得再申报联农带农奖补。同等条件下,对农业农村部“头雁”项目经营主体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 【奖补类别】按照土地流转、劳务用工、收益分红、经营增收等四个类别进行奖补,每个利益联结对象在每个奖补类别中只能计算一个利益联结合同(协议),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市场主体带动利益联结对象增收总额的30%。


(一)土地流转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规模以上流转农户土地、农户闲置房屋或其他资产租赁用于经营性生产的市场主体给予奖补,由县(市、区)根据县域土地资源分布、土地流转市场价格、产业布局等因素自行确定奖补标准。


(二)吸纳就业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吸纳联农带农对象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根据报酬兑付情况给予奖补,其中,带动监测帮扶对象奖补金额不超劳动报酬的30%,带动其他农户不超劳动报酬的20%。已享受本县域内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支持劳务用工奖补政策的市场主体不再享受该劳务用工奖补政策。


(三)收益分红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且已兑付分红资金的市场主体(包括经营村集体资产或资源,分红至村集体的情形),根据分红资金兑付情况给予奖补。由县(市、区)综合考虑市场主体规模、上年度销售收入、联农带农对象数量和成效等因素自行确定奖补标准。


(四)经营增收奖补。对通过订单农业带动农户增收的,可根据农户经由订单出售农产品实际收到销售资金情况给予奖补。由县(市、区)综合考虑市场主体规模、上年度通过订单收购农户农产品金额、扣除生产成本增收成效等因素自行确定奖补标准。


第八条 【奖补频次】每年每个经营主体可申请一次奖补。


第九条 【资金来源】县(市、区)按照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规定,从下达到县级且使用方向符合规定的各类涉农资金中筹措安排,如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帮扶资金。


第十条 【职责分工】县级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是建立完善联农带农机制的主责部门,要按照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实施细则》,切实推进相关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做到应带尽带。县级财政部门是奖补资金筹措和监管的主责部门,要会同本级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部门,结合财力状况、奖补资金拟兑付情况做好预算保障,督促和指导行业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市场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完整,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将收回奖补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细化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奖补实施办法(可以由州市级统一制定也可各县自行制定,具体由各州市确定),细化实施程序,实化奖补对象,稳步推进联农带农主体奖补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定期备案】县(市、区)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应定期汇总报送奖补资金兑付情况。每季度后一个月10日前,由州(市)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部门将上季度情况报送省级农业农村、乡村振兴、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征求《云南省支持经营主体联农带农奖补办法(试行)》 意见建议的通告

1. 联农带农主体奖补资金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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