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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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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字〔2023〕181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10年,我厅印发了《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对全省热作标准化生产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为适应热带作物生产形势变化,加快轻简高效栽培技术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和绿色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垦〔2022〕3号)精神,我厅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版《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海南热带作物产业发展,促进热带作物产业提质增效,全面提升海南热带作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海南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工作有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包括热带作物和热带水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与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热带现代农业基地需要相结合,以发展优质高效热带作物和提升热带作物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运用标准化手段和方法,加快热带作物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努力提高海南热带作物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 示范园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证书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评定和颁发。


第二章 示范园建设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示范园的建设规划,制定示范园年度创建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区域示范园创建工作。


第五条 示范园以一种热带作物或热带水果为主,实现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示范园建设优先选择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技术含量高、推广前景广阔的项目,要求区域连片、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商品优势。鼓励示范园发展林下套种大豆、花生等绿肥作物,改善地力条件。


第七条 示范园分为名优基地型、加工贸易型、绿色发展型和产业融合型,创建示范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海南省热带作物优势区域内,符合当地农业发展总体规划;


(二)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拥有合法稳定的土地经营权,有完整的生产管理制度,有稳定的技术队伍和熟练工人,具备实施示范园建设的基础设施条件;


(四)原则上连片种植面积要求:天然橡胶1000亩以上,槟榔、胡椒、香蕉、芒果、菠萝、火龙果等主要热带作物300亩以上,其他热带作物200亩以上。


第三章 示范园建设主要内容


第八条 示范园应制定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示范本行业国家、行业或地方农业标准,包括:


(一)实施热带作物种子、种苗标准;


(二)实施热带作物优质高效栽培技术标准(规程);


(三)实施热带作物产品采收、质量分级等标准;


(四)实施热带作物产品加工、储运、保鲜、冷藏等标准,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九条示范园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发挥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着力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发展,加大轻简高效生产技术应用,提高示范园管理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促进产业提质增效。


第十条 示范园应为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农业标准提供试验场地和科学依据,并率先组织实施示范。


第十一条示范园建设单位应加入海南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的要求,依托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工作,完善农用物资等投入品监管制度,实现生产有记录、产品有检测、去向可追踪、质量可查询的完善监管制度。


第十二条 示范园建设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示范园内从事产品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生产培训,增强其标准化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示范园标准化生产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示范园应积极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辐射带动周边种植户提高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章 示范园申报和认定


第十四条 示范园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社均可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五条申报主体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建单位简介;


(二)创建单位资质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土地经营权5年以上证明;


(四)具有至少1名中级职称(含)以上科技人员或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聘用合同或产学研合作合同、资质证明;


(五)企业生产技术标准(规程),实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六)管理制度、生产管理与投入品使用记录管理档案;


(七)产品检测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定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由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 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认定/复评申请书》。


(二)初审、现场评审: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察,现场评审。


(三)审批:评审、公示后合格者,经省农业农村厅会议审核通过,颁发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示范园考核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示范园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评审和评定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示范园建设单位要制订详细的创建实施方案,包括:示范内容、示范目标、年度计划及采取的配套措施等,并在示范基地设置示范标牌,检查验收合格后,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九条 示范园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提出复评申请,重新考核换证。对到期不提出复评申请的示范园,作为自动弃证处理,原证书和牌匾作废。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暂时丧失示范功能的示范园,应及时向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告,待条件恢复后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成立示范园建设检查组,不定期对示范园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书,整改期满后示范园应主动提出复验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复验权利,取消其“示范园称号”,原证书和牌匾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园”资格:


(一)出现重大高毒、高残留农药或重金属污染事件;


(二)生产基地出现大面积污染源、病虫害无法根治;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四)抽查、统检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 


(五)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未通过复审;


(六)在申请、检查和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


(七)示范园业务、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建设主体等发生重大变化后,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第二十三条 被取消“示范园”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评的示范园应在生产基地树立标牌,标明种类、规模、范围、审批单位、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印发的《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认定/复评申请书

      2.海南省热带作物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现场评审/复评意见表

      3.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评审评分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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