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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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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我厅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拟修订《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理由,并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请于2023年9月4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人: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电话:024-23447827

邮箱:hzjj7849@163.com


附件:《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指导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类主体融合发展的组织平台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精神,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是指达到本办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合作社。


第三条  省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实行统一标准、公平公正、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四条  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1年以上,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申报省级示范社:


(一)登记设立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连续运行2年以上。


2.合作社章程符合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二)成员数量要求

1.种植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不少于40人(1人代表1户,下同),或者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达到5个以上;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合作社不少于20人。


2.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家庭承包农户达到50户以上,或者经营面积达到500亩以上。


3.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达到5个以上,且每个合作社符合第1项要求。


(三)经营业绩

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四)成员账户健全,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记录清楚。


(五)民主管理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


(六)信用良好。

 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


第五条  拟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向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民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二)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含联系电话);


(三)农民合作社最近2年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四)农民合作社3个农民成员账户记录(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复印件,实行财务代记账的,请加盖代理公司章);


(六)当年经营情况报告(1200字以内);


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书面承诺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七)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的评价(含辅导员个人情况介绍,不少于500字)。

    

第六条 经审查合格,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相关申报信息及县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在该农民合作社主营业务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也可利用市、县级农民合作社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予以公示,时间为5天。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局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七条 根据各市上报的材料,省农业农村厅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实践工作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评选。

    

评审专家组对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和随机筛选的3名成员进行核实。如果认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农民合作社进行申辩;视申辩情况再行处理。


第八条 省级示范社初选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确定为省级示范社。


第九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省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停业2年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取消省级示范社称号,并在官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农民合作社有任一项造假情形的,取消该社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省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在动态管理中,省级示范社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示范社称号,以及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省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级示范社评选办法。


辽宁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笫一条  为提升家庭农场发展质量,引导其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当是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笫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统一标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择优逐级推荐。


笫五条 上年度(含上年度之前)被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本年度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家庭农场主的户口登记在村组,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家庭农场主是农村土地(养殖水面)经营权人。


家庭农场应当自有或者聘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劳动力。


(二)从事水稻、玉米、花生等粮油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150亩以上。


从事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经济作物陆地种植的,经营规模为30亩以上;利用设施种植的,设施占地面积为7亩以上。


从事水果、林下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为75亩以上;利用设施种植的,设施占地面积为10亩以上。


从事种养结合的,土地经营规模为50亩以上。


从事畜牧业养殖的,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有营业执照,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当地规划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其中: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蛋鸡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300只以上;驴存栏50头以上,鸭鹅兔等经济动物年出栏1000只以上。


从事渔业养殖的,应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淡水池塘养殖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冷水池塘养殖面积达到5亩以上;海水养殖面积达到3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三)家庭农场上年经营收益达到10万元以上,且从事农业经营收益占总收益80%以上。


(四)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机械装备等。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齐全,污染物排放达到当地环保要求。


(五)在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上备案,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及时登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财务收支、销售库存等信息。


(六)家庭农场能够参照相关技术规程或标准从事生产经营,建立比较详细的生产、销售、用药、免疫、检疫、养殖等档案资料,利用“一码通”做到管理服务数字化。


(七)家庭农场主或者家庭成员参加过高素质农民培训或接受过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八)家庭农场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二)家庭农场主户口薄,家庭农场雇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农场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码(或者二维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采用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权属、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场景、办公场所、生产设备、管理档案,养殖场地废弃物处理设施等内容照片的电子版(照片清晰度要高,每个内容提供2张照片即可,以市为单位,刻制光盘上报);


(五)家庭农场上年度银行账户的流水账,或者能够证明家庭农场上年度经营收益的证明材料;


(六)家庭农场主个人征信证明。


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家庭农场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家庭农场主书面承诺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七)家庭农场辅导员的评价(含辅导员个人情况介绍,不少于500字)。


(八)以市为单位,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


笫七条  评选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下,填制申报推荐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逐级审核推荐。


(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实践工作者组成评审工作组,根据申报材料、相关数据,采取随机抽查、打分排名等方式,确定候选名单。


(三)省农业农村厅将候选名单在官网上公示5天。公示内容包括家庭农场名单、举报电话等。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确认。


第八条  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对经营规模、生产情况等出现异常的要及时调查了解,指导家庭农场解决问题,恢复生产经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无误,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情节严重的,从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移除,并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予以公示:


(一)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笫九条  获得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落实财政支农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


辽宁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查看政策原文:《辽宁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辽宁省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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