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办法》的通知
黔农发〔2023〕37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工作,提高我省水产原、良种生产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办法》,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1月1日
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变更、复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贵州省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坚持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认定、变更、复查等工作,成立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审定委员会,负责指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种亲本应来源于国家级原种场或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养殖群体或自然栖息的河流、水库、湖泊的野生群体,良种应来源于国家级良种场或通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或经省级有关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优良经济性状的种类或品种;
(二)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2年以上申请种类或品种的原、良种繁育工作基础;
(三)取得申请种类或品种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还应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四)养殖场占地面积20亩以上,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期限自验收之日起不少于10年;
(五)核心亲本保种规模鱼类500尾以上,两栖类200尾以上(蛙类2000尾以上),其他种类500尾以上。
第六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一定的环境、生产设施、配套设施、技术、经营管理等条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以百分制计分为主,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列入候选名单(打分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附件2);
(二)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复核考评表(附件1),自评及佐证材料;
(三)属于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申请及认定。
(一)申请:申请单位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向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二)县级推荐: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申请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州)初审: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审批:省农业农村厅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审查后,随机抽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审定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专家5~7人组成审查小组,开展实地考评,对照《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复核考评表》进行考评打分,考评合格的,经省农业农村厅公示7天后,按程序命名公布,有效期5年。考评不合格的,申请单位按照审查小组提出的意见完善后,按本条规定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命名规定:贵州省+县(市、区、特区)名+种类(品种)名+省级原(良)种场。省级水产原、良种可根据公布文件按照样式(附件3)制作和悬挂省级原、良种场牌匾。
第四章 任务和职责
第十条 省级水产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是收集、整理和保存未经人工遗传改良的重要水产养殖种类、新开发利用种类的基础群体,培育生产符合原种种质标准的亲本、后备亲本和苗种。
第十一条 省级水产良种场的基本任务是利用具有优良经济性状并经过审定的选育种、引进种、杂交组合等良种资源,培育、繁育符合相关良种标准的亲本和苗种。
第十二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自觉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保证水产原种、良种质量,主动申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积极配合开展水生动物病害监测、重大疫病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
(三)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生产情况反馈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变更和复查
第十三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品种);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在有效期满前90日提出复查申请,按第三章规定开展复审。复审不合格的,限期3个月改进。到期仍不合格的,不再进行资格复审,并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开展不定期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一)擅自变更单位名称、场地、性质或者保种、选育方向的;
(二)连续两年不按时反馈生产情况的;
(三)不存在遭遇不可抗力无法恢复生产,或复产后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情形;
(四)水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复核考评表
2.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
3.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牌匾制作要求
【查看政策原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