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4年畜牧兽医领域部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经与市财政局商议,我委制定了《2024年天津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实施方案》《2024年天津市生猪良种补贴工作方案》《2024年天津市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2024年天津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2.2024年天津市生猪良种补贴工作方案
3.2024年天津市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2024年7月3日
(联系人:李争、赵向利;电话:022-63083840、022-6308386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2024年天津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2.2024年天津市生猪良种补贴工作方案
3.2024年天津市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1
2024年天津市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2024年我市下达动物防疫补助经费438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2084万元、市财政2298万元),主要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等方面支出。在充分考虑绩效目标等情况下,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18号)《天津市动物防疫补助政策总体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22〕61号)》等文件要求,突出聚焦本区域动物防疫重点领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全过程管控,保障和促进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村级动物防疫员等有效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和绩效考核,充分发挥财政补助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作用。
二、资金分配及项目实施内容
(一)强制免疫补助,安排资金1015万元。一是实行市级集中采购疫苗方式。对暂不符合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实行市级集中招标采购。安排资金101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768万元、市财政247万元,拨付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中:847万元用于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168万元用于实施人兽共患病监测和防护物资购置,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采购。二是实行“先打后补”方式。使用2023年市级结转资金对符合条件自主采购疫苗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给予直接补助,不足部分纳入2025年预算。
(二)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安排资金2177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316万元、市财政861万元,主要用于对各涉农区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其中:蓟州区700万元、宝坻区50万元、宁河区391万元、静海区150万元、津南区5万元、北辰区5万元、滨海新区15万元。市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对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补助,其中:蓟州区265.7万元、宝坻区218.8万元、宁河区58.4万元、静海区126.1万元、西青区27.4万元、北辰区43.7万元、滨海新区120.9万元。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镇(乡、街道)畜牧兽医机构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对病死猪是否符合补助范围进行认定,并按月对补助资金申报、核查、认定以及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同时各区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补助资金申请、核查、认定和发放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安排资金1190万元,全部为市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村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排查、疫情报告、协助监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助产地检疫、建立动物防疫档案,以及动物防疫宣传和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的劳务支出,覆盖3306个有畜禽养殖的村,其中:蓟州区316万元、宝坻区240万元、武清区215.5万元、宁河区95万元、静海区140万元、东丽区24.8万元、津南区15.1万元、西青区59.4万元、北辰区30.2万元、滨海新区54万元。
三、实施条件
(一)强制免疫补助。实行市级集中采购疫苗的,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使用计划以及人兽共患病相关监测方案、实施方案要求,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集中招标采购,严把疫苗质量,督促指导各涉农区规范冷链运输、疫苗存储。实行“先打后补”的,按照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方案要求,畜禽养殖场户按规定时间通过信息模块申报补助材料,经乡镇初审、区级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补助。
(二)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养殖环节,生猪养殖场户通过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信息模块申报病死猪信息,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应及时将病死猪信息向所在镇(乡、街道)畜牧兽医机构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由其代为申报。经区农业农村部门现场核查、认定并按要求开展无害化处理的,可申请补助资金。屠宰环节,对屠宰环节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以及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或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时已死亡的生猪,由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或检疫人员应如实记录,在驻厂官方兽医监督下,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申请补助资金。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各涉农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域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遴选备案、培训考核、补助发放等制度,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档案,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开展工作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月支付。
四、补助标准
(一)强制免疫补助。实行市级集中采购疫苗的,以公开招标和实际采购价格为准。实行“先打后补”的,以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方案内容为准。
(二)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养殖环节按照80元/头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央和市财政承担80%,区财政承担20%。屠宰环节包括病害猪损失补助和无害化处理补助,补助标准为,病害猪损失补助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补助80元/头。经检疫检验确定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每90公斤折算为1头生猪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对有畜禽养殖的村,按每村每月400元的标准对该村防疫员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75%,区财政承担25%。
五、补助对象及方式
(一)强制免疫补助。实行市级集中采购疫苗的,补助资金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专项使用,用于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人兽共患病监测试剂、防护用品等集中招标采购。实行“先打后补”的,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给畜禽养殖场户。
(二)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养殖环节补助方式按各区无害化处理总体模式,分为集中补助和分段补助。对养殖场户按规定自行无害化处理的区,补助方式为集中补助,即对生猪饲养场户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其80元补助。补助对象为按要求申报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养殖场户。对实行病死猪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区,可以按照“谁处理补贴谁、谁收集转运补贴谁、谁上交补贴谁”的原则,补助方式为分段补助,即将补助资金分段用于对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单位和上交病死猪的养殖场户的补助。分段使用标准和补助对象如下:一是养殖场户每主动上交1头病死猪给予20元补助;二是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单位每收集并送交无害化处理场1头病死猪给予30元补助;三是无害化处理场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30元补助。
2.屠宰环节补助对象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补助对象为村级动物防疫员,根据其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覆盖范围,结合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予以补助。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绩效管理。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涉农区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任务清单完成、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纳入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资金监管。一是各涉农区应足额安排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将相关资金纳入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执行率。二是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涉农区农业农村、财政两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查机制。三是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生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四是各涉农区要及时公开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加强调度管理。各涉农区要抓紧兑付2023年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补助和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加强项目执行情况调度督导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定期调度并报送项目进展、资金安排和执行情况,及时掌握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不得无故拖欠相关企业和个人补助资金。
附表: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分配情况表
附表
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分配情况表
单位:万元
辖区(单位) | 资金使用方向 | ||
强制免疫补助 | 无害化处理补助 |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 | |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 1015 | ||
蓟州区 | 965.7 | 316 | |
宝坻区 | 268.8 | 240 | |
武清区 | 215.5 | ||
宁河区 | 449.4 | 95 | |
静海区 | 276.1 | 140 | |
东丽区 | 24.8 | ||
西青区 | 27.4 | 59.4 | |
津南区 | 5 | 15.1 | |
北辰区 | 48.7 | 30.2 | |
滨海新区 | 135.9 | 54 | |
小计 | 1015 | 2177 | 1190 |
附件2
2024年天津市生猪良种补贴工作方案
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降低养殖成本和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我市将对养猪大区使用良种精液实施人工授精进行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内容
(一)补贴对象。对蓟州、宝坻、武清、宁河、静海、北辰、滨海新区7个区,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小养殖场(户),对已自有种公猪站的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不予补贴。
(二)补贴金额。2024年中央下达我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资金344万元,改良能繁母猪4.3万头。资金按照各区能繁母猪出栏任务数、资金执行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详见附件1)
(三)补贴方式。各项目区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供精单位,由供精单位按要求向母猪养殖场(户)提供良种精液。定期根据核定配种情况向供精单位结算拨付补贴资金。
(四)补贴标准。按照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2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补贴20元测算,原则上每头能繁母猪补贴80元。
二、工作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项目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本区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工作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组织方式、建档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于7月15日之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二)招标与公示。各项目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精单位、精液价格、配种范围、人工授精收费等内容及标准,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将合同、中标情况等资料(纸质及电子稿),于8月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三)组织实施。各项目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有序组织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工作。要认真核定配种情况、供精单位资质条件、性能测定记录、检测报告等。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行月报制度,须每月30日前按月上报区月度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资金兑付。各项目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资金结算;对补助资金的核定结算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两次,最晚于11月15日前完成全年补助资金结算工作。鼓励利用信息手段按月度或季度核算发放补助资金。各项目区要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同步报送资金支出和绩效管理等具体情况。
三、供精单位及精液要求
(一)供精单位条件。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运行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符合农业农村部《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种公猪站技术规范(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供精单位管理。建立公示栏,公布财政补贴标准、良补精液价格、人工授精服务收费内容、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确保种公猪精液质量,做好生产供应、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供精单位按优惠价格向养殖场(户)提供精液,须开具《天津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配种情况登记单》(见附件3),登记单保存期为2年,以备查验;并建立《天津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人工授精台账》(见附件4)等凭证。供精单位要接受项目实施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精液质量要求。种公猪品种为列入《国家畜禽资源遗传品种目录》的生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入品种。种公猪具完整系谱和性能测定记录,遗传评估成绩优秀,健康状况良好,无国家规定的一、二类传染病。供精单位生产的猪精液产品须每日自行检测,并定期送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以下要求:精液质量达到《种猪常温精液国家标准》(GB23238-2021),常见猪病原均为阴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项目区要高度重视生猪良种补贴工作,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补贴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宣传,做好服务。各项目区应将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挂网公示,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和标准,确保辖区内养殖场(户)普遍知情、受益。强化技术培训,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发放技术资料等多种形式,重点向供精单位管理人员、技术操作人员及养殖户培训种公猪选种选配和饲养管理、人工授精技术操作、种猪精液检测、供精档案建立等方面的知识,确保项目实施科学化、规范化,达到项目实施效果。
(三)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市农业农村委商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各项目区要强化补贴工作调度督导,加强对供精单位和供精对象的监管,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及时掌握补贴工作执行情况。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生猪良种补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附表:
1. 2024年度天津市生猪良种补贴资金分配表
2.天津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区月度情况汇总表
3.天津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配种情况登记单
4. 2024年度天津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台账
附件3
天津市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促进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带动提升适度规模奶牛养殖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以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为核心,引导带动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绿色生态发展,推进氨、甲烷等治理措施,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提高奶业生产效率和奶农生产经营能力,推动奶牛单产、生鲜乳质量和养殖效益保持在较好水平,促进奶业新型经营主体与现代奶业发展有机衔接,为深入推进奶业振兴、增强奶源供给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
支持符合条件的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养殖成本。项目支持的奶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当地奶牛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
2.具备畜禽养殖代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
3.标准化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基础较好,全混合日粮、机械化挤奶等先进生产技术适度应用,配备一定规模的设施装备和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地等现代奶业生产要素,奶牛单产水平较高。
4.优先支持开展疫病净化或生产性能测定(DHI)的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三、建设内容
一是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重点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
二是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和疫病防控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固定式覆盖贮存和漂浮式覆盖贮存(封闭黑囊膜液体贮存),降低氨和甲烷气体的排放等生态环境控制措施。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支持内容范围内有侧重地组织实施,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建设内容。
四、补助标准
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资金支持,每个经营主体财政补助资金平均为2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50%。承担项目任务的区要根据绩效目标和下达资金规模,综合考虑辖区内奶牛养殖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产业特点,严格履行项目公开公示等程序。项目实施中要加强与财政其他农业生产支持政策的衔接,避免重复补助。
五、任务分配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我市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情况,2024年我市应支持经营主体数量为25个,结合各区奶牛存栏、奶业发展布局及资源优势等情况,按照因素法分配如下:蓟州区1个、宝坻区2个、武清区10个、宁河区5个、东丽区1个、西青区1个、北辰区1个、滨海新区4个。
六、补助程序
(一)制定方案。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要求,印发《天津市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对象、建设目标、建设要求、支持方向、补助标准等。
(二)项目申报。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知悉政策内容,并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经营主体申报本项目时,应提交《天津市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请书》(附件1)、《天津市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一览表》(附件2)。
(三)项目立项。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商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遴选能够帮助经营主体补足短板弱项、提升规模质量、发展养殖生产的项目并在区政府或区农业农村委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备案时间为8月20日前。
(四)项目实施。项目方案备案后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经营主体做好项目建设实施,及时掌握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奶业新型经营主体相关生产数据的收集整理,及时跟踪评价项目实施成效,确保10月31日前竣工验收。
(五)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由各经营主体做好项目总结,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验收申请(附件3)。由区农业农村委商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项目申请书和建设内容对项目进行初验(附件4),查验项目完成情况,确保相关建设内容在提升奶牛养殖生产效率和生鲜乳质量、减少氨排放、甲烷排放有效控制等方面切实发挥了积极作用;查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各项支出取得发票等合法票据,资金使用科学、规范,符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委于11月20日前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农业农村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实地组织复验,于12月15日前完成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委印发验收通报。
(六)资金兑付。项目验收后,各有关区及时兑付补助资金,并于12月31日前将本区项目验收结果及资金兑付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严密组织领导。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要提高认识,明确分工,相互配合。项目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及时组织奶牛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奶牛养殖场做好项目申报、论证公示、项目实施、验收上报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和监管等工作。
(二)严格过程监管。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要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对经营主体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和组织专家论证,保证公平、公正。要加强对工程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情况,确保项目建设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逐一落实项目建设要素。
(三)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各有关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跟踪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要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出,规范支出行为,加快执行进度。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项目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区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专家加强技术服务与指导,通过培训授课、现场考察、座谈研讨、技术交流等方式,帮助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建立个性化的生产技术方案,提升生产经营能力与生产效率。
(五)加强引导宣传。各有关区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调动各方主体积极性,发挥主流媒体、新媒体作用,创新形式和内容,积极宣传报道项目成效和推进经验,营造促进项目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天津市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请书
2.天津市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一览表
3.天津市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验收申请表
4.天津市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验收意见表
【查看政策原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2024年畜牧兽医领域部分补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声明:以上文章来源于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如涉版权,请通知0871-65137819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