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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政策汇编
政策合集
合作社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改革与合作经济处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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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涉农政策 政策库 内容详情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政策汇编


目录


1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1


2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1


3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1


4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2


5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


6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2


7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3


8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4


9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5


10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5


11  个人或个体户取得“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6


12  减半征收“六税两费”······························7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印花税·························7


14  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和业务范围·····················8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概念·························9


17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9


18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法律规定···················9


19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纳税制度要求···················10


20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核算制度要求···················10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税政策汇编

 

1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 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3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4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5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6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7 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8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9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10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减免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1  个人或个体户取得“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12  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印花税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二条

 

14  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和业务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概念

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由联合社全体成员制定并承认的章程,以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7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第四十四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8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法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9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纳税制度要求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合作社应当依法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及时向登记机关、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信息。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2〕58号)

 

20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核算制度要求

合作社的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合作社应当做好收入、成本费用核算,及时结转各项收入和支出,核算所得税费用,确定当年盈余,规范盈余分配。

合作社的费用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支出等。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合作社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合作社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合作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从盈余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2〕58号)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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