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种子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函〔2024〕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种子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种子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大力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依法治种、依法兴种能力,切实保障种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
(一)加强宣传解读。向各地各部门印发宣传贯彻实施条例通知,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解读条例,在《湖北日报》等媒体全文刊发条例解读文章。(完成时间:2024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二)开展专题培训。印发条例单行本,组织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学习,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聚焦重点对象,开展学习和培训,加强对种子从业人员的宣传和指导,增强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完成时间:2024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压实宣传责任。将条例学习宣传纳入责任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条例,引导农民群众和全社会广泛参与,为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营造良好氛围。(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种业发展规划。将推进种业振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种业发展激励机制,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种业发展措施,建立完善良种选育、繁殖和推广体系,发展优势特色品种,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增强育种创新能力。加强种业创新资源整合,提升种业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健全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种业创新攻关计划,创新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机制。支持重点开展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生物育种技术研究。支持种业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夯实育种创新基础。完善种业科研成果应用和权益分配、转化机制,健全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提升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强化种子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优势企业聚集,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支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发展,推动不同层次、规模的种子企业协调发展。鼓励科技人员采取技术入股、兼职挂职等方式参与种子企业合作研发,开展育种联合攻关,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区域协作机制。开展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品种试验、良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八)加强种子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联合建立科研实践培训基地,培养种业专业技术人才,在项目申报、科研保障、职称评聘等方面为培养和引进人才提供便利条件。完善种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健全农业、林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加强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优化种业基地布局,规划建设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繁育、成果展示示范基地。优先将种子生产基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推进林草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在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给予政策支持。对承接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企业,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健全南繁、北繁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机制,支持南繁、北繁科研育种中心建设。(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林木良种推广。制定林木良种使用计划,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予以扶持。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按照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将拥有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并符合条件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开展种子生产保险。积极采取保险费补贴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业务,促进种业健康稳定发展。(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湖北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种业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十三)健全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基层种子管理队伍建设,理清管理职责,明确专门人员开展种子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保障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育种创新、品种审定、示范推广、新品种保护、种子监督管理、种子储备、种子生产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管理、龙头企业培育等,加大对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分类分级保护名录,定期公布种质资源登记信息和重点保护、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对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保存制度;对林木种质资源采取原地保存、异地保存和设施保存相结合的保存制度。建立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合理安排并保障用地需要。推进种质资源精准鉴定,搭建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开展优异种质资源的展示和共享利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科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制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开展品种认定,服务地方优势特色农作物产业健康发展。(完成时间:2025年9月底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十七)加强种子试验示范能力建设。制定品种示范推广计划,开展品种展示示范、跟踪评价和宣传推介,促进优良品种和现代农林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品种审定、认定、引种备案的撤销管理。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种性严重退化或者有造假行为的农作物品种,实行撤销管理,强化品种真实性管理和种植安全管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十九)完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结合作物特点和生产需要,实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分类管理,完善许可条件,规范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种苗、种薯以及不宜包装的非籽粒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强化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加强种子标签和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完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支持开展种子检验技术研发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等品种测试,提供品种真实性和纯度分子鉴定等技术服务。(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种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办案协作,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重点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和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售种和专业合作社委托代购种子、统一供种等新型经营模式的监管。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联动保护和行政司法协同保护机制,构建多元化育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维护育种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二十二)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要求,在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条例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完成时间:2025年至2027年底;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二十三)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二十四)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好学习宣传,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对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加快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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