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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约化肉鸡养殖场层叠式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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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集约化肉鸡养殖场层叠式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农机〔2025〕110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辽宁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24〕140号)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机新产品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政策效益,加快补齐我省畜禽养殖设施机械化发展短板,促进畜禽养殖装备设备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我们制定了《辽宁省集约化肉鸡养殖场层叠式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经向农业农村部备案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5年5月20日


辽宁省集约化肉鸡养殖场层叠式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畜牧业农机装备现代化发展的意见》(农机发〔2019〕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29号)精神,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推广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农机新产品应用,促进我省畜禽养殖装备设备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产品和条件


(一)产品品目

集约化肉鸡养殖场层叠式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以下简称肉鸡养殖成套设备)。


(二)产品条件

肉鸡养殖成套设备由笼具系统、自动喂料系统、自动清粪系统、自动饮水系统和环境控制系统等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先进性:肉鸡养殖成套设备或主要设备应至少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


2.适用性:在我省的应用数量不少于3家养殖场(户)。


3.合规性:参与试点的肉鸡养殖成套设备应达到《辽宁省集约化肉鸡养殖场层叠式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配套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1)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包括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土建部分。


4.安全性:肉鸡养殖成套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性要求。


5.宜机化:肉鸡养殖成套设备布局应与肉鸡舍设计统筹考虑,保证肉鸡养殖成套设备运行顺畅,操作、检修方便。


(三)生产企业条件

本着保证产品质量、保障用户权益的原则,参与试点的肉鸡养殖成套设备生产企业须由主要设备生产企业一家集成,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试点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内容。


2.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有固定生产场所,具备生产肉鸡养殖成套设备或主要设备能力,能够提供安装和售后服务。


4.企业应自主生产主要设备,成套设备其余组成部分可由企业自行选择。企业必须保证生产或所选设备均为出厂新品,保证其质量、性能指标要求。对选配设备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管理、监督并负主体责任。


5.企业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进行投档,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6.配合核验和抽查,进行用户培训(重点内容包括设备操作、安全规程、维护保养等),并形成培训记录。


二、试点期限和资金规模


(一)试点期限。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和发票时间均在试点期限内且符合技术规范的肉鸡养殖成套设备)。


(二)资金规模。全省试点资金规模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在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各市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额度内统筹使用。


三、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全省(不含大连市)涉农县(市、区)。


(二)补贴对象。从事集约化肉鸡养殖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详见《辽宁省肉鸡养殖成套设备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2)。依据同档产品近年市场销售最低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肉鸡养殖成套设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同一年度内购机者为农民的享受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享受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及相关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的机具,不得重复享受本补贴政策。


四、补贴操作流程


肉鸡养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采取“先建后补、核验确认、县级同意结算、省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


(一)生产企业投档。试点成套设备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进行投档,自主投档面向全国相关生产企业 (投档通知另行印发)。


(二)申请建设。申请人在购置肉鸡养殖成套设备前,须携带有关资料(见附件3)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4)。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当前资金使用情况和申请人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该试点政策和产品条件等要求,现场查看建设前的场地条件并拍照留存。审核不通过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自主建设。购机者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建设,自主购买成套设备。购机者应与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注明养殖成套设备组成和金额,附设备清单和设备布局图等),并监督安装。安装结束后,应与生产企业进行成套设备安装(含调试)质量验收,并形成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材料。所有补贴设备须有税控发票,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四)开展核验。竣工后,购机者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核验,出具安装图纸、发票、合同、设备清单、主材材质单等资料,装订成册。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委托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开展资料和现场核验。核验完成后,核验机构填写《辽宁省肉鸡养殖成套设备核验表》(见附件5),出具核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核验对象、参与人员、核验方式和流程情况,建设质量与规范有关参数的一致性及安装调试、争议事宜情况等内容,并附核验表),报告中须有明确的核验结论,并提出有关建议。


(五)运行情况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购机者和第三方核验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收到核验报告5个工作日内告知购机者核验结果。对审核通过的购机者,应告知购机者按设计规模试生产至少一个饲养周期,确认养殖成套设备运行正常后,办理补贴后续流程;对审核不通过的购机者,应书面告知不通过原因,经整改后再行核验,整改次数不得超过2次。试生产期内,购机者应留存影像和生产记录资料,印证按设计养殖规模和养殖成套设备运行情况,及购机者与养殖成套设备组成部分、鸡舍内外、主要设备铭牌等合影记录。


(六)申请补贴。审核通过后,购机者携带有关资料(附件3)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主申请办理补贴资金。审核未通过的,不予办理。


(七)审核公示。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购机者申请办理补贴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资金兑付。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肉鸡养殖成套设备投入使用一个周期(出栏一批肉鸡)且设备运行正常后,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上传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资金兑付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实行省集中发放的通知》(辽财农〔2024〕90号)执行。资金兑付后,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适时开展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方案解读、政策宣传、检查督导等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关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试点全过程管理、全流程监督,积极作为,担当尽责,为肉鸡养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提供可靠组织保障。


(二)搞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营造工作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宣传肉鸡养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试点工作。享受补贴政策的养殖场应在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牌内容应包括补贴对象信息、享受中央补贴的产品信息、补贴金额等。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所规定的流程开展补贴试点工作,切实提高补贴透明度,确保补贴公平、公正、公开。参与补贴试点的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使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材料,提供的肉鸡养殖成套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性要求,对肉鸡养殖成套设备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补贴实施过程中,生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购机者和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程序。


(四)严格风险防控。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点关注肉鸡养殖成套设备市场销售价格变化情况,发现补贴比例畸高、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可先行封闭产品,立即展开调查。对存在的违规失信行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执行。

当年12月15日前,各地要将肉鸡养殖成套设备试点工作情况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

1.辽宁省集约化肉鸡养殖场层叠式自动化养殖成套设备配套技术规范(试行)

2.辽宁省肉鸡养殖成套设备补贴额一览表

3.肉鸡养殖成套设备补贴试点实施各阶段提供资料清单(参考)

4.辽宁省肉鸡养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申请表

5.辽宁省肉鸡养殖成套设备购置补贴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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