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南繁信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琼农字〔2025〕125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南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配套实施的《南繁信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繁信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南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动南繁信用评价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对象
在我省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亲本繁育、种植鉴定和种子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评价对象)。其中,在三亚市、东方市、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亲本繁育、种植鉴定和种子生产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重点评价对象。
二、评价主体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南繁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等信用管理工作。市县有南繁管理部门的,由南繁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三、评价内容
按照《办法》附件《海南省南繁信用评价标准评分表》的评价项目与评分标准进行评价。
四、评价程序
评价周期为一年,首次评价的时间自《办法》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后续评价周期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自评申报。每年2月底前,评价对象向所在地市县农
业农村部门申报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信息,填写《南繁信用评价自评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所有材料需签字盖章确认,《南繁信用评价自评表》和相关佐证材料的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一并发送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定邮箱。
(二)市县初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辖区评价对象提交的《南繁信用评价自评表》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核实,核查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相关信息查询来源详见附件1说明),确定该信用主体的评价等级,并将评价结果在辖区内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异议复核。评价对象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所在地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评价对象。
(四)复核公告。每年4月底前,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需完成上一年度的信用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汇总形成《市(县)南繁信用评价分级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将电子版及盖章扫描版报送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无评价对象的,在统计表中备注,并盖章报送。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后,评价结果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进行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D级南繁信用主体名单抄送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南繁信用评价结果事关海南自由贸易港“二线口岸”通关及南繁业务管理多项工作。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要对照《办法》和本方案的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评价事项,认真研究评价指标体系,准确把握评价的方向重点,设置举报电话和邮箱,严谨细致推动信用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南繁信用评价的使用质效。评价对象数量较多的市县,可委托第三方具备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信用评价。评价对象需按照本方案要求,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填报《南繁信用评价自评表》。
(二)客观公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信用评价工作要客观、公平、公正,对所有被评价对象应平等对待,避免偏袒或歧视。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将严肃处理。
(三)加强应用。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加强评价对象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督促评价对象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四)其他事项。本方案由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试行期间将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并对南繁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动态调整。本方案自《办法》实施之日起试行两年。
六、联系方式
各市县南繁信用评价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通讯录(附件3)。
附件:1.南繁信用评价自评表
2.市(县)南繁信用评价分级情况统计表
3.市(县)南繁信用评价工作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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