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畜牧业管理局、气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金融监管支局,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为稳妥有序做好我省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气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2025年6月5日
附件
吉林省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稳妥有序做好我省2025年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更好发挥农业保险抵御风险的保障作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建设农业强省,按照《关于加快吉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吉财金〔2020〕242号)、《吉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吉财金〔2022〕521号)、《关于推进吉林省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工作的通知》(吉金发〔2025〕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保大宗、保特色、优模式”协同推进,有力有效做好农业保险扩品种、扩区域、提标准,强化补贴资金管理、精准投保理赔与绩效评价,为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险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大宗农产品保险有关政策。一是试点开展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制定《吉林省玉米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1),坚持预算约束、审慎而行,对试点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承保期间动态调度、监控保险机构承保面积、保险区域、投保理赔服务和进度等有关情况。督促承保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验标查勘、损失鉴定等操作规范,做好“保前风险评估、保中风险控制、保后风险补偿”闭环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二是提高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风险保障水平。根据玉米成本投入变动情况,在原有保险金额750元/亩的基础上,新增800元/亩、850元/亩两档,各参与主体可根据区域风险状况、生产经营属性、自身保费承受能力等实际,进行差异化保险。三是全面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在省内全部市县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保险金额690元/亩、保险费率6%;保费承担比例为中央财政45%、省级财政30%、农户自交25%。同时,取消大豆物化成本保险保额450元/亩的相关政策。四是继续稳步实施中央财政补贴的7种粮油作物(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葵花籽、马铃薯)物化成本保险、3大粮食作物(玉米、水稻、小麦)完全成本保险、玉米和水稻制种保险,以及能繁母猪、育肥猪、仔猪、奶牛等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保费补贴比例等有关政策保持不变,助力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二)支持特色农产品保险高质量发展。一是采取固定比例方式对特色人参、肉牛保险给予重点、优先、持续奖补保障。人参保险出台工作实施方案,调整优化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承担比例等有关政策,助力人参产业尽快做强做优做大;肉牛保险仍按原有政策执行。二是安排一定额度的奖补资金支持梅花鹿保险发展。督促有关市县结合本地区鹿只饲养成本优化保险方案,提高保险金额、降低保险费率;并根据市县财政承受能力,提高保费承担比例、降低农户保费负担。三是继续按原有政策,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肉鸡、食用菌等其他特色农产品保险(规模化集约化显著或保费规模超过50万元)发展。奖补资金按照各市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规模、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分配,助力乡村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做好过渡期内脱贫保险工作。一是按照脱贫过渡期内摘帽不摘政策的要求,做好帮扶政策延续,到2025年底,继续对省内脱贫户实施“6+N+1”产业保险政策。督促各市县进一步统一、规范各险种的保险金额、理赔金额、保险期间等内容,并督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相关服务,助力增强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二是优化资金拨付方式,自2025年起,将“6+N+1”产业保险的保费补贴,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同时,非脱贫县无需先行承担“6+N+1”产业保险20%的保费补贴,切实提高保费补贴资金到位率。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补贴资金管理。一是加强预算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当地农业保险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科学测算年度保费补贴需求,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本级保费补贴。承保机构要严格落实各级财政部门的保费补贴管理要求,对超出财政预算安排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财政部门不予保费补贴。二是加强应收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解决历史拖欠保费补贴,尽快安排资金予以补足;各承保机构应加强应收保费的财务管理,对不属于财政补贴范围的保费,要尽快调整账务,不得将财政部门列为应收对象;各市县财政部门在保费补贴结算审核过程中,应将保费补贴核减情况及时告知承保机构,并督促承保机构完成账务调整。三是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市县和承保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各险种保费承担比例,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及时调整财政垫付农户应承担的自交保费政策。四是省级财政将探索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线上结算模式,提高资金审核效率。
(二)压实各级主体责任。一是承保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工作的有关要求,从加强标的信息查验、完善查勘理赔制度、加强理赔周期管控、科技赋能和风险减量、保障农户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等方面,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精细化管理,构筑农业保险安全防线。二是保险监管部门从规范业务操作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等方面,净化市场经营环境;并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加快主要险种示范性条款的开发、修订和实施工作。三是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部门指导基层有关单位,及时更新和完善主要险种的损失鉴定技术规范,切实提高损失确定的公信力;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共享土地承包和流转、种植养殖数据、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重大气象灾害等信息,通过建立数据印证对比机制,协助承保机构精确核验承保理赔数据。四是各市县要立足资源禀赋、集中统筹财力,规范做好本区域农业保险有关工作。既要围绕特色产业规划和布局,科学建立和动态调整特色农产品保险补贴名录,避免补贴资金分配过度分散;也要根据特色农产品属性和价值、生产风险状况等,优化完善保险方案(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理赔标准和方式等)和保费承担比例,有关政策应在区域内保持一致。
(三)健全“农业保险+”体系。一是完善产品服务供给。承保机构要遵循市场规律,从农户切实需求入手,因地制宜探索开展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要在依法合规开展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努力研发推动“商业险、附加险”等保险产品,不断满足农户更深、更广、更全面的风险保障。二是丰富保险服务模式。承保机构要强化与“信贷、担保、期货”等金融工具协同联动,发挥普惠金融优势作用,推行将农业保险保单作为重要增信方式,缓解农户融资难、贷款难等问题。
(四)加强工作费用管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严格落实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的要求。一是养殖险、森林险防灾防损(防疫)费相关标准,继续按照原有要求执行。各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要加强费用支付、使用管理,建立完善防灾防损(防疫)费项目评估、检查机制,对实施过程、效果进行跟踪,提高使用效率。二是降低协办费支付比例。自2025年起,协办费支付比例降至不超过2.5%。其中,支付给单个乡镇级协办机构的比例,全年不超过承保机构当年委托协助办理农险业务实收保费的0.5%;支付给单个村级协办人员的费用,可参考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全年支付比例不超过承保机构当年委托协助办理农险业务实收保费的2%。各承保机构要加强对协办机构、协办人员的承保、理赔业务培训,规范管理其协办行为,避免发生侵害农户利益的问题。
(五)开展农险绩效评价。根据农业保险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突出承保机构业务操作规范、服务质效、内部管控、农户满意度、合规经营等内容,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运用。
附件:
1.吉林省玉米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吉林省大豆完全成本保险有关政策标准
3.吉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情况表
【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吉林省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