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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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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农字〔2025〕47号


三亚市、琼海市、定安县、屯昌县农业农村局,海南省水利灌区松涛灌区管理分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第一批)的通知》(琼财农〔2024〕1307号)已向相关市县下达2025年增殖放流资金。为有效推动项目开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市县实施方案上报我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9401-2010)《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2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增殖放流物种保育体系建设,优化完善放流物种,加大科技支撑和放流效果评价,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增殖放流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发挥渔业在净化水质、生态修复、多样性保护、渔民增收的功能。优化增殖放流物种结构,合理确定各物种增殖放流规模、布局,逐年加大土著鱼类放流种类和数量,进一步提高增殖放流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持续推动我省渔业增殖放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海南水系复杂多样,开展增殖放流要统筹兼顾放流区域的生态环境、生态系统结构,结合水域实际情况,按照“一河一策”、“一鱼一策”等方式方法,开展增殖放流物种适宜性评估,科学确定增殖放流适宜水域、物种、规模、结构、时间和方式等,严禁违背生态规律盲目放流入侵种、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等。


(二)突出重点

加强土著鱼类、重要经济鱼类的种群保护和资源恢复,适当增加放流品种的数量,特别是加大对海南土著鱼类苗种的数量,在保持或略微缩减生物生态净水型物种数量的同时,增加增殖试验储备型、濒危物种拯救型等物种增殖放流。


三、物种选择


放流的种类一般选择水域中的常见种、土著种,禁止放流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外来种。根据我省渔业生态修复需求和历年来增殖放流的效果以及实践经验,本年度增殖放流共选定紫红笛鲷、红鳍笛鲷、斑节对虾、青石斑、鲢、鳙、鲮、光倒刺鲃、倒刺鲃、大刺鳅等放流物种,功能定位为渔民增收、种群恢复、物种多样性保护。


四、放流规格


放流活动严格按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开展。适度加大放流物种规格,放流苗种规格的确定需要考虑苗种生产的实际。在增殖放流实际操作中,放流苗种规格应根据相关品种苗种生长、苗种来源、水域生态环境状况以及放流水域凶猛性鱼类资源等科学评估确定。一般放流苗种规格以当年可育成的大小为准,不宜盲目追求大规格。


五、放流标准


放流种类的亲本来源于当地,苗种能规模化生产。放流的鱼类苗种必须依法经种质鉴定无误、检验检疫合格,确保质量合格、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供应商水产苗种生产和管理符合农业部颁发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并有省级水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六、放流时间和地点


2025年8月30日前完成放流任务,同时尽量避开台风季和暴雨季,提高放流的成活率。放流地点可选择各水域水流相对平缓、水域较开阔的地点来实施。具体实施时考虑到实际水域条件和放流活动的安全。


七、资源恢复效果的评估


放流后技术支撑单位要做放流效果的跟踪评估,根据跟踪评估的情况适时调整放流的种类和数量,提出放流效果评估报告和下一阶段增殖放流的意见。


八、具体实施


(一)实施内容

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补金项目计划在我省4个市县(三亚市、琼海市、定安县、屯昌县)、1个水利灌区(海南省水利灌区松涛灌区管理分局)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投入经费405万元,计划放流苗种数量8648万尾、其中海洋物种7850万尾、经济物种700万尾、本土物种98万尾。


(二)计划安排

相关市县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组织相关程序,编制增值放流方案、通过省农业农村厅评审、制订增殖放流任务、苗种采购、放流效果评估等,确保2025年8月30日前将招标采购的增殖放流苗种放流到指定区域,同时做好增殖放流绩效评估和总结工作。


(三)资金使用

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资金下达给我省用于增殖放流的资金总额为405.00万元。放流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放流苗种以及放流前期苗种检疫、暂养、包装、运输等费用以及放流期间的公示公证、宣传标志和放流后期跟踪监测、效果评估、放流区域渔政执法管理等费用。


各市县增殖放流任务量


(四)预期目标

此次资金主要支持相关市县的淡水河流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通过增殖放流,因地制宜补充经济鱼类和地方保护性水生生物种群数量,加快了放流区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效果。


九、绩效目标


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9401-2010)等相关要求由相关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水生生物增殖放流。


(一)完成时限:2025年8月30日前;


(二)完成任务量:8648万尾(详见:各市县增殖放流任务量);


(三)群众满意度:群众满意度等于或大于90%;


(四)资源奉献率:等于或大于2%。


十、工作要求


(一)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各市县主管部门要确定技术支撑团队,提高供苗单位的准入门槛,完善监管制度,严把苗种质量关,加强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建设,健全包括放流物种和地点的选择论证、种质评价,抽样、质检、计数,放流效果评估等技术规程。


(二)加强资金管理

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力度,确保放流顺利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和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加大资金支出进度,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资金的支出工作,并按要求汇总相关单位项目资金支出情况,于每月5号填报到“农业转移支付管理平台https://zyzf.xnzb.org.cn/”。


(三)建立增殖放流公证公示制度

在放流前和放流过程中,各主体单位要委托公证单位对放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全过程进行公证,在放流区域设置放流标识牌、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等措施,将放流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管和执法

各市县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持续加大对增殖放流区域内使用有毒有害渔具渔法进行非法捕鱼和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放流后破坏放流苗种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增殖放流的长效性。


(五)做好增殖放流档案管理

2025年11月底报送本市县渔业增殖放流项目总结和放流效果评价等技术报告,增殖放流经费使用情况说明等文件。放流前后技术支撑、公证、财务等相关文件、票据、图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专人管理。


联系人:徐刚,联系电话:13976630223。


查看政策原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5年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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