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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作社
农场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
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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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为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结合农业农村部相关要求,我委制定了《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

                                  2025年7月14日

(联系人:陈莹;联系电话:022-63083642)


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5〕70号)工作安排和《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3〕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任务安排,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支持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包括8个农民合作社、40个家庭农场,分区任务详见附件1)。得到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能够进一步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并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引领带动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增强服务带动能力,为我市进一步完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提供支持。


二、支持范围


支持对象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且纳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且赋码的家庭农场。具体条件包括: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涉及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的,应按照《天津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订立合同,并在合同中准确标明相关承包地块代码。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区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家庭农场通过雇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七)符合重点方向。支持主体经营范围应围绕全市“三农”工作重点任务,符合本地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方向,对区域产业发展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本年度重点支持对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菜篮子产品供给有重要作用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夯实组织规范运行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


(二)支持提高生产经营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提高粮食单产水平,提升产品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长产业链条,围绕主导产业向上下游产业链拓展,发展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品牌销售、休闲农业等产业融合发展业态。


(三)支持提升联农带农服务能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技术培训、订单带动等形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四、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择优采取奖补方式给予支持。单个家庭农场奖补资金总额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10万元,单个合作社奖补资金总额不低于2万元、不超过2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农业农村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编制的“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申报书”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择优确定支持主体。各区农业农村委要积极宣传奖补政策,公开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申报。有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编制“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申报书”(参考模板见附件2),项目内容应具备实施的基本条件,能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提升内容、资补资金支出方向、预期产生效益等内容,且资金测算合理。经主体申报、区农业农村委进行综合评定后,提出支持主体名单和奖补金额,在区农业农村委网站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镇街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本区支持主体名单。


(二)编制区级实施方案。确定支持主体名单后,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尽快完成区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明确支持对象、奖补金额、支持内容、目标任务、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于7月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三)抓好组织实施。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机制,做好主体申报、奖补发放、信息公开等工作,动态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及时更新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合作社培育、家庭农场培育任务资金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获得奖补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实行名录库管理,分别通过重点监测农民合作社名录库、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动态监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联农带农情况。


(四)规范资金使用。各区农业农村委要会同区财政局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对拟奖补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资格审查,对财政资金支持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严禁同一建设内容重复享受财政补助,不得用于购买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支持的农业机械,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同时,应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保障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


(五)及时兑现资金。在项目结束后,按照主体自验、区级验收的程序开展项目验收,参照《市农业农村委财政支出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津农委计财〔2019〕125号。区农业农村委在完成项目验收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同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据实上报资金执行情况,加快资金兑付。


(六)强化项目总结。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全面总结项目完成情况,梳理项目实施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及问题不足,形成工作总结,于2025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合作经济指导处,相关数据材料同步填报上传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


(七)加强绩效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要按照2025年度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和《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做好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项目工作,并于项目实施完成后,实事求是开展绩效自评。市农业农村委将对各区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附件:

1.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清单

2.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申报书(参考模板)

3.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查看政策原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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