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的通知_政策文件_政务公开
津农计财〔2025〕43号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为扎实推进“津农精品”品牌提质工程,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市农业农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8月5日
(联系人:赵恒一;联系电话:022-63083761)
天津市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
为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市发〔2024〕2号)、《天津市农业品牌化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津农委〔2024〕6号)部署,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3〕13号)要求,扎实推进“津农精品”品牌提质工程,加强政策引领和项目扶持力度,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项目支持,加快推进我市农业品牌化建设,不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精品培育品牌不断壮大。2025年重点培育一批产品优、信誉好、产业带动作用明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品牌经营主体,塑强一批品质过硬、特色鲜明、知名度美誉度消费忠诚度高的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持续扩大小站稻、沙窝萝卜纳入全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的影响力。
二、支持方向及标准
(一)支持方向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及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开展以下内容:
1.支持营销渠道拓展。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布局线上销售渠道,支持在京东、天猫、淘宝、拼多多、美团等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等线上店铺,不包含店铺保证金等费用;支持电商直播设施改造提升等,不包含直播平台保证金和流量推广费用;支持线上店铺运营服务及配套设备设施提升。布局线下销售渠道,支持在重点商圈、交通枢纽及产业融合片区、乡村旅游重点片区等核心区域开设线下直营店、展销专区专柜专馆、移动店铺和连锁销售网点等实体门店,不包含保证金、滞纳金等费用。支持设立展示中心、消费体验馆、创意设计坊等,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营销场景。支持品牌农产品进驻上述营销场景开设专区专柜。支持打造“津农精品”家宴等营销新模式。
2.支持品牌宣传推介。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开展线上线下品牌展示推介活动。支持依托各类节庆活动推介农业品牌。支持加大品牌海外推广,参加重要节点国家和地区巡展推介活动。支持参加“津农精品”系列擂台赛、直播联赛等各类赛事活动。支持开展“线上+线下”全媒体传播,支持与主流新闻媒体合作,策划品牌推广活动,开展专题报道,讲好农业品牌故事,提高农业品牌传播声量;支持利用抖音、快手、视频号、小红书等网络新媒体开展农业品牌推广,通过注册运营企业账号或委托专业机构,采用图文、话题互动、视频、直播等形式多渠道、跨圈层传播;支持在重点商圈、“三站一场”、主干道路等场景开展多类型品牌宣传。
3.支持数智化集成应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检测等产业链环节信息化技术与装备建设。支持应用第三方成熟客户端产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源与数字服务。支持开展智能种养殖所需算力应用及模型构建等。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应用农产品智能仓储、智能分拣、无损检测等供应链数字化工具,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整合运用物联网、GIS定位、区块链、AI技术与装备,搭建农产品从产地到餐桌的全链条溯源体系;支持打印张贴追溯二维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增强消费者对品牌农产品的信任度。
4.支持品牌基础建设。支持与专业机构合作开展品牌研究、战略规划、传播推广、数智管理。支持商标设计、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咨询服务。支持依标生产,建立健全覆盖种源、种植(养殖)、加工、储运、包装等各环节的企业标准,打造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支持开展品牌农产品营养成分及功能检测。支持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生态原产地保护、ISO质量管理体系、GAP良好农业规范等认证。支持品牌策划、包装、文创等产品设计与制作。
5.支持提升服务能力。支持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统筹用于市、区两级品牌建设,加大品牌战略规划、传播推广、市场营销等相关工作力度。
(二)支持标准。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不超过该主体申报项目总投资额的50%,单个经营主体补助金额不低于5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应用于上述支持方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资金比例不超过中央下达资金的40%,其中,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资金比例不超过下达本区资金总额20%。
三、申报条件
1.根据《天津市农业品牌化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重点培育品牌,立足天津市粮食和“菜篮子”重要农产品供给,择优扶持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作为项目支持对象。
2.申报主体必须有较强的带动性,具备资金筹集和建设能力,项目建成后在同类型项目中应处于领先水平,能较好体现项目服务产业、服务增收能力,具备相应的经济社会效益。
3.申报主体必须诚实守信,经查询“信用中国(天津)”,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及以下农业企业不享受政策扶持。
4.申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进入“津农精品”品牌目录的,结合产业融合片区、乡村旅游重点片区和精品线路,有较健全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有一定产业融合发展基础的优先支持。
5.上年度项目未按时结题验收的,不再予以支持。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谋划好区级统筹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围绕本区重点培育品牌筛选项目实施主体,明确项目实施思路、重点任务、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内容。区级实施方案应于2025年8月20日前印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同步报市农业农村委。市级统筹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委制定资金使用方案。
(二)主体申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项目申报单位认真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制定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按项目所在地分别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三)遴选评审。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区实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评审,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完成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5年8月28日前,将评审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四)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进度安排开展建设,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五)评审验收。实施主体在完成项目建设并提出验收申请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公示,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及时督促实施主体进行整改。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资金严格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3〕13号)有关规定。
(六)资金拨付。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验收结果,及时向通过验收的实施主体分批次发放补助资金并予以公示。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抓总,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组织管理,明确实施内容,细化具体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引导实施主体加快补齐发展短板,生产能力和营销能力不断提升。
(二)严格项目管理。市区两级统筹资金,不得用于差旅费、会议费等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无关的日常工作支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压实实施主体直接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工作风险自查和监督评价机制,梳理查找风险点和不足,有针对性的制定防控举措。坚决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并取消资金支持。
(三)加强绩效管理。项目验收后,由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区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对照《天津市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对本区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自评,于2026年2月底前,将全区项目总结、绩效自评报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将结合各区绩效自评结果对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测算确定资金分配意见,采取适当形式通报各区。
附件:
1.项目申报书
2.XXX(经营主体名称)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3.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4.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