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中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和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表彰活动清理优化结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要求,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已列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表彰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9月25日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选工作,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推广、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吉林省农业强省和现代化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推广奖”)是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的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表彰项目,用于表彰在全省种植业、农机、渔业、能环和畜牧等领域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及其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推广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等环节,采取申报评选制,每3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推广奖评选表彰政策拟定、项目管理及评审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组成,吉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推广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初审推荐等工作,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推荐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核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要求。对于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第三章 表彰数量和参评范围
第七条 按照省委相关批复规定,每届推广奖表彰名额不超过150项。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评奖总数的15%,二等奖不超过评奖总数的40%,三等奖约占评奖总数的45%。
第八条 省内省(中)直单位及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单位,各类农业企业、学会或协会性质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均可作为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该奖项。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得作为推广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在项目实施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章 申报评选条件及要求
第十条 申报评选推广奖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评选一等奖项目。技术集成创新、熟化转化、推广应用能力很强。推广范围很广、规模很大、普及应用率很高,连续推广3年以上。推广方式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推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作用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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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评选二三等奖项目。技术集成创新、熟化转化、推广应用能力较强。推广范围广、规模大、普及应用率较高,连续推广3年以上。推广方式方法与机制有创新。推进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大,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农村增活力作用显著。
(三)近3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推广成果。
(四)具有成果应用证明,推广活动中涉及的物化成果、生产规程等符合有关规定,不会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五)同一技术已获得同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参评。
(六)评奖项目需有县级及以上农业推广科研项目支撑。
(七)同一技术原则上不得在不同单位、不同等次重复申报。
(八)产权明晰,无知识产权纠纷,成果无争议。
(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表彰奖励活动的不得申报推广奖。
第十一条 申报评选推广奖应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奖励申报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四)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五)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等部门出具的成果验收或评价报告或其他成果水平和质量的应用证明(含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具体数据);
(六)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七)涉及技术专利的,需提供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和法律状态检索报告。
以上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在评审阶段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评选推广奖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省级(含中直)单位主持、推广范围跨市(州)的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5名;由省级单位主持在一个市(州)内推广的项目、市(州)单位主持的推广范围跨县(市、区)的项目和省级、市(州)级在一个县(市、区)级单位主持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数量逐级递减,具体以每届评审通知为准。
(二)省、市级单位主持的项目,县级及以下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参加比例不得低于70%;县级单位主持的项目,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参加比例不得低于50%。
(三)主要完成人必须参加实施周期一半以上,在技术集成、示范推广、咨询指导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须在申报材料中具体说明。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申报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三条 申报评选推广奖主要完成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须具有法人资格。
(二)每个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
第十四条 主要完成人在项目实施期内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申报评选。
第五章 评审表彰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严格遵守申报时间节点,申报的项目应在主持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信息。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召开推广奖评审会议,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省内外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的7—9名专家组成。
评审推广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请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一等奖评审程序。
1.申报一等奖的项目,由项目主持人向评审委员会进行答辩。
2.全部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要求填写选票,按票数多少评选出获奖项目。
3.如得票数相同,出现并列的项目超过应评选的项目数,评审委员会进行第二轮投票,依次进行。
4.采取“不滑档”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二三等奖项目采取会评形式。评审委员会根据各项目推广内容的实用性、科技含量、推广前景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填写选票,按奖项设置比例,根据得票数评出获奖项目。
第十九条 审核公示。全部奖项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拟获奖项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表彰,对主要完成单位颁发证书,对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和发放一次性奖金。
各等级奖项的奖金额度根据评奖年度省财政预算资金额度确定,主要用于奖励项目及主要完成人,按项目主要完成人贡献的大小分配。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信函以寄出日邮戳为准),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电话。对于匿名、超出公示期限、没有依据的异议,不予受理。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委、省公务员局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