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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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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在厅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9月24日(七个工作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余鸿斌

联系电话:0571-86757753

电子邮件:744891317@qq.com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29号

邮政编码:310020


附件:

1.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9月15日


附件1   

 

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保障农村村民基本居住权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指示批示精神,以保障农村村民基本居住权益为前提,以落实“一户一宅”为基本要求,对人均土地少和城镇开发边界内不能通过分配宅基地方式保障农民建房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守正创新,多措并举,多渠道落实农村村民居住权利,多方式保障实现户有所居,为缩小“三大差距”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夯实基层基础。


二、着力保障“一户一宅”


宅基地是依法用于保障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各地要在面积限定、规划管控的前提下,着力保障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要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审批建设管理,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居住需求。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三、拓宽户有所居保障方式


(一)积极推行统规统建。对新规划的农村居住小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规统建。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需要,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农村集聚安置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农民居住小区,配套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资源集聚、人口集聚、服务集聚。


(二)有序推广多户联建。遵循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的原则,科学规划农村居民点,合理布局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加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对老宅拆后重新建设的、以及新建房屋区域,因地制宜推行多户联建方式,减少户间土地浪费,促进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要推出多户联建通用图集,及时总结推广多户联建在农房审批、施工管理和确权颁证等方面的经验做法。


(三)鼓励建设农民公寓。人均土地较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划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并确权登记发证到户,依法保障农村村民的财产权益。限额以下的农民公寓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地可结合宅基地标准合理确定农民公寓分配标准。


(四)有序纳入城镇住房支持体系。对因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控等原因导致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受限制的区域,要落实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探索地票、房票、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解决刚性住房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扩大城镇保障性住房供给范围,缩小城乡差距。


(五)加大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力度。各地要对农村低收入家庭开展精准化、常态化的住房救助。要按照“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农村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力度。鼓励村集体规划新建农村安居房,或者改造利用质量安全、产权合法的农村闲置住房,通过分配、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


(六)稳慎探索农民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农民自愿、基本保障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农民经济状况和地方财政情况的基础上,可探索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农民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扩大农村村民住房支持的途径和力度。


四、加强政策支持力度


(一)优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农民建房的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支持各地在落实“三区三线”、村庄建设边界等上位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村庄规划用地布局,明确拆旧和建新地块,为农民建房提供支持。允许村庄建设边界内暂不明确开发建设用途的区域,探索规划“留白”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建房等乡村建设需求预留建设用地空间。确实无法为新增农民建房提供落地空间而涉及修改规划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规划修改。
    

(二)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围绕农民建房实际需求,多渠道保障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一户一宅”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家保障范围,实行实报实销、应保尽保,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县级统筹落实。经依法审批后,可以使用保护等级为Ⅱ级及以下林地用于农民建房。积极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对通过复垦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农民建房。


(三)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对进城落户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和住房,各地可通过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多种方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五、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等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加强规划、用地指标、政策、资金统筹,积极探索农民户有所居的保障路径、方式、机制。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农民群众自愿选择适合的户有所居实现方式。要严守法律法规政策底线红线,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小产权房”合法化。


查看政策原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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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建立健全农村村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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