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10月16日(公示期一个月)前将书面修改意见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黄晓兵
联系电话:0571-86757367。
电子邮件:zjxmsy2025@163.com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29号
邮政编码:310020
附件:
1.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9月15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持续抓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落实生猪生产省负总责要求,做好“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根据《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46号)《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农牧发〔2021〕12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东部区及周边省份外,暂停屠宰用生猪调入我省。跨省调运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0公里,后续视重大动物疫病风险情况进一步缩短跨省调运距离。
二、省外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猪养殖企业,可以“点对点”调运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以下且用于饲养)到我省。
三、支持省内生猪养殖企业到周边省份“走出去”养殖,推广“企业+基地”等紧密合作养殖模式。
四、省外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须经备案及指定通道报验后调入我省。
五、对来自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区或无疫小区、与省内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供货渠道且信用良好的生猪养殖企业所提供的生猪,以及由近一年内抽检均达标、无违法违规记录的省外生猪屠宰企业生产的生猪产品,可实行便捷化报验调入。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