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积分:0
开通VIP会员 · 享八大权益
未开通
农小蜂VIP , 您的专属数据定制管家
立即开通
退出登录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厅
2018-08-14
2031 阅读
打开微信扫一扫,打开网页后点击屏幕右上角分享。

云农科〔2011〕92号

 

 

各州、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有关州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使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工作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厅对2002年云南省农业厅和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省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推进科技兴滇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为云南省农业厅设立的厅级科技成果推广奖,面向全省基层农业系统,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每年评定、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三条  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旨在奖励我省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第四条  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表彰奖励不超过100项,按成果的科技水平、创新性、推广范围和获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其中一等奖约占10%,二等奖约占30%,三等奖约占60%。

 

第三章  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评审标准

一等奖:

1、综合技术总体水平达省内领先,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达国内先进。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先进水平,其中单位面积(亩、头等)产量、产值和项目新增纯收益居省内领先水平; 

3、科技成果转化或新技术、新品种经过有组织、有计划的推广,其覆盖面达省内适宜面积的30%以上,或州市的50%以上,县域的70%以上。

4、组织管理科学规范,推广方式和方法先进,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

5、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农民增收显著,对全省有较大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等奖:

1、综合技术总体水平达省内先进,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达省内领先;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地区内领先水平,其中单位面积(亩、头等)产量、产值和项目新增纯收益达省内先进水平。 

3、科技成果转化或新技术、新品种经过有组织、有计划的推广,其推广覆盖率达省内适宜面积的20%以上,或州市的40%以上,县域的60%以上。

4、组织管理科学规范,推广方式和方法较先进,组织管理水平达省内先进;

5、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农民增收较明显,对全省有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等奖:

1、综合技术总体水平达本地区内领先,核心技术的创新能力达省内先进水平;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本地区内达先进,其中单位面积(亩、头等)产量、产值和项目新增纯收益达本地区领先水平。

3、科技成果转化或新技术、新品种经过有组织、有计划的推广,其推广覆盖率达县内适宜面积的50%以上。

4、组织管理科学规范,推广方式和方法有所改进,组织管理水平本地区内领先;

5、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明显提高,农民创收明显,对全省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是农业部、省政府、省农业厅或各地州(市)、县政府下达的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并全面完成合同(或计划)所规定的各项指标。

2、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提高,或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成效。

3、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生产的农(畜)产品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4、无重复报奖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符合规定。

5、具有技术评价证明或成果应用证明,成果无争议。

6、申报项目材料齐全有效。

 

第四章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第七条  主要完成单位

1、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新品种、组织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各级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单位和省属单位不得作为完成单位申报奖励项目。

3、主要完成单位:一等奖完成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完成单位不超过8个,三等奖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第八条  主要完成人

1、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在生产第一线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技术人员,对项目的设计、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未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具体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列为主要完成人。确在第一线长期从事推广工作并在项目的推广、开发或关键技术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40%以上时间在第一线),需有县以上政府部门的证明,并经本人签字,方可列为主要完成人。

2、省级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列为完成人。具有高级职称在报奖项目中承担核心技术任务并起关键作用的省级专家可适当放宽。但在1个申报项目中,省级单位人数不得超过3人。

3、县以下(含县)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少于总人数的30%。

4、主要完成人数:一等奖不超过30人、二等奖不超过20人、三等奖不超过15人。

5、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申报项目的完成人。

6、完成人应以贡献大小为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

7、项目主要完成人不得作为本项目的验收和成果鉴定小组成员。

第五章  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九条  项目技术评价

申报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须有项目技术评价。需要组织专家验收或鉴定的项目,由各州市农业或科技部门组织进行。

鉴定(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材料、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鉴定(验收)意见要明确具体、评语恰当、必须由鉴定委员本人签名(不得代签或打印),鉴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鉴定委员对鉴定意见承担责任,但不负责推荐成果评定等级。

第十条  经济效益计算

申报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项目经济效益目前统一按四川省农科院《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计算,农机项目可采用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学院的《农机和农业工程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计算。国家有统一计算标准后调整。

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写明主要计算过程、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两种数据。

 

第六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省农业厅设立云南省农业厅学术委员会,负责开展科技奖励政策拟定,拟获奖项目、人员、等级审核复核及组织评审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科教处。

第十二条  各州市农业局牵头会同畜牧、渔业等部门组织成立本地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各州市评审委员会由各专业7名以上推广、科研、技术开发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鉴定实行同行专家评议的原则,“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和要求

1、推荐农业技术推广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推荐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技术评价证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5)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或统计部门出具的应用证明和效益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8)其他附件。

2、推荐书、完成人详细情况表、技术评价证明、应用证明须使用统一规定格式。除规定手写的内容(如完成人、鉴定委员的签字)外,其余内容必须打印。

3、报奖项目名称要能够体现项目主要实施地点、主要技术成果和效益等方面内容,要简明扼要,以不超过15个字为宜。

4、全套报奖材料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及有关涉密项目管理规定,申报材料中不得有涉密内容。

 

第七章  评审和授奖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

1、各州市评审委员会根据云南省农业厅有关年度推荐报奖文件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初评工作,并将推荐报奖项目报送省农业厅奖励办公室。

2、省农业厅奖励办公室对各州市初评推荐报奖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项目,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

3、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实行限额推荐评审制度。由云南省农业厅学术委员会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评审。

省农业厅学术委员会对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进行复评,对三等奖项目进行复核。

省农业厅学术委员会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含2/3)委员参加为有效。项目复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评结果须由2/3以上到会委员(含2/3)通过有效。

第十六条  云南省农业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或异议期后,报厅批准。

第十七条  云南省农业厅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并以省农业厅文件在全省农业系统进行表彰。

 

第八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八条  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可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在公示期内(7个工作日)向省农业厅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所完成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真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厅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条  属实质性异议内容,由省农业厅奖励办公室(设在科教处)负责协调,各推荐单位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审核异议方与被异议方的异议意见和答复理由,或者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省农业厅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省农业厅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厅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属非实质性异议内容,由推荐单位处理,提出初步意见及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省农业厅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对发现获奖项目、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的,省农业厅奖励办公室将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有关单位和人员两年内不得申报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2年颁布的原《云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奖励办法》(云农(联)字﹝2002﹞6号)同时废止。

推荐内容
2024年江苏省一号文件: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落实农业现代化走在前重大要求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各省(市、区)一号文件
2024-03-29
2024年安徽省一号文件: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各省(市、区)一号文件
2024-03-29
2024年浙江省一号文件: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坚持和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打造乡村全面振兴浙江样板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市、区)一号文件
2024-03-29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推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4-03-29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品牌化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2024-03-29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环京周边蔬菜生产基地拟推荐名单公示
2024-03-29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农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农机
2024-03-29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24-2025年乡村振兴标准化行动工作计划的通知
乡村振兴战略
2024-03-29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省级特色产业帮扶基地名单的通知
2024-03-29
海南省乡村振兴促进规定
乡村振兴战略
2024-03-29
关注我们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微信:nxf365
反馈建议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