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规划确认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规范畜禽屠宰企业规划确认等有关工作程序,我单位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规划确认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向我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6年1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 hbtzgl@163.com,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规划确认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3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规划确认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第2号)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现就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规划确认、审批、备案、注销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符合规划确认与取消资格
(一)规划确认的依据。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按照《河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3-2030年)》执行,严格控制生猪定点屠宰点总量,鼓励生猪定点屠宰点升级为厂。在全省牛羊鸡鸭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出台前,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点)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2015年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49号)执行,待新规划出台后按新规划执行;鸭定点屠宰厂可容缺建设,待规划出台后纳入并占用规划内指标。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超过规划设置数量。
(二)规划确认的程序。申请人在畜禽定点屠宰厂(点)项目建设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确认选址前,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屠宰车间设计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请示设区市、雄安新区农业农村部门。经设区市、雄安新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请示设区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同意并书面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后,及时答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定州、辛集市规划确认由申请人向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选址需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请示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书面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且按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 第2号)要求随附相关材料。
(三)关于取消建设规划资格。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在确认符合规划后三年内建设峻工。自确定符合规划之日起三年内未完工但已开工建设的,经企业书面申请,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农业农村部门同意,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建设时间可延长一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建设规划资格:
1.上报符合规划的材料与事实不符;
2.从确定符合规划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
3.从确定符合规划之日起虽开工建设,但三年内未完工且未提交延期申请的;
4.在规定延长时限内仍未峻工的。
二、关于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建设竣工后,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向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提交《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审查申请表》;
2.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
3.厂(点)区总平面图,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
4.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
5.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6.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书;
7.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
(二)条件审查。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对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的具体要求,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三)征求省级意见。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建成竣工后,由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设区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征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提交以下材料:
1.征求意见的函;
2.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基本情况登记表;
3.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现场审查情况登记表。
(四)审查决定。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根据审查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关于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在全国屠宰管理系统备案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编码规则。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编码规则仍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规定执行。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厂(点)按以下规则编码:
1.第一位大写字母代表屠宰种类。N代表牛;Y代表羊;J代表鸡;Ya代表鸭。
2.第二位大写字母代表厂或点。A代表厂,B代表点。
3.数字含义。第1、2位数字(省级行政区划代号);第3、4位数字(市级行政区划代号);第5、6位数字(县级行政区划代号);第7、8位数字(畜禽定点屠宰厂或点序号)。
(二)备案向省级提交的材料。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在全国屠宰管理系统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的函;
2.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文件;
3.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屠宰许可证;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排污许可证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
6.对企业安装和使用视频监控情况的验收说明;
7.对企业建设洗消中心情况的验收说明。
四、关于畜禽定点屠宰厂(点)重新申请和变更信息
(一)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厂迁址新建、原址重建的,应当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二)变更信息。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信息变更申请表;
2.变更前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原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关于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停业歇业和复产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书面报告。未提前书面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经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书面确认合格后方可复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六、关于新建厂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4〕32号)要求,对于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在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对未通过省级检查的企业停止其屠宰检疫出证权限。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专家组对新建厂进行第一次检查;第一次检查未通过的,由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第二次及以后检查,检查组人员由省农业农村厅从《河北省畜禽屠宰现场检查员备选库》随机抽取。
七、关于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注销、吊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由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农业农村部门呈报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或由发证机关依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注销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收回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1.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再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
2.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失效或过期的;
3.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复产前经设区市、雄安新区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4.厂区厂房转变用途或主要屠宰设施设备缺失、拆除,不具备屠宰条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5.企业主要负责人且指定联系人失联,农业农村部门无法进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经农业农村部门或发证机关公告告知等有效方式,企业仍不参加听证或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定程序报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1.畜禽定点屠宰企业涉及食品安全犯罪,应予吊销证照的;
2.畜禽定点屠宰企业严重违反防疫规定或逃避检疫、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出厂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情节严重的。
3.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吊销证照的。
(三)经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注销、吊销的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及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请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向行政审批部门通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确保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农业医发〔2016〕11号)、《河北省农业厅关于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有关事宜的通知》(冀农业医发〔2017〕12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牛羊鸡定点屠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农发〔2022〕110号)、《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冀农字〔2024〕9号)等文件废止。
附件:
1.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审查申请表
2.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信息变更申请表
3.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基本情况登记表
4.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现场审查情况登记表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3日
【查看政策原文:关于公开征求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规划确认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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