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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开展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云水农〔2014〕93号)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水利厅
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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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0日,省水利厅印发了《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全面开展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云水农〔2014〕9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便于云南省各州(市)、县(市、区)水利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群众更好理解该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在下一步工作中发挥指导作用,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执行口径、主要措施及操作方法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以及省委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厅党组提出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畅通民生水利诉求,强化民生水利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为此,2014年5月,我厅组织成立调研组,通过“看、听、问”等方式深入基层,到开展了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试点,探索了一些方法,示范了一些样板,总结了一定的经验,制定了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目的意义

长期以来,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严重不足,运行管护滞后,工程老化失修,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问题十分突出,且当前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由于受工程招投标法规限制以及其他体制机制不顺的限制,项目规划立项建设存在政府全程包办、施工队伍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导致群众民生水利诉求不顺、群众参与度和满意度低、“等靠要”意识严重,工程建设纠纷多,不利于工程建设管理的顺利推进以及效益持久发挥;通过政府资金引导支持,可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管护的主体作用,助推农田水利事业良性发展。通过全程式参与改革,把群众作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主体,把项目建设方案、资金、质量、管理、运行全面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评判,可避免政府部门全程包办,保障行政全力公开运行,符合当前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行、提高依法治水能力的客观需求。

三、执行口径

《意见》的适用范围:全省山区水利整村推进、中央财政小农水重点县、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大中型灌区骨干以下的渠系配套等农田水利项目。

四、主要措施及操作方法

(一)确定总体原则

一是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开展农田水利建设,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坚持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妥善处理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要重点选取那些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水利项目作为切入点,力求取得实效。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实际,结合水利建设各项规划,加强分类指导,确保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切实可行和农民群众直接受益。四是坚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要规范议事程序,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和审批过程、项目申报、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等全过程透明、公开,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

(二)保障项目前期阶段充分行使群众选择权

凡开展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其建设内容、筹资筹劳的范围和标准,都必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相关政策规定,切实把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县水利部门须发放《项目立项群众意愿表》,项目受益农户绝大部分农户支持的,项目方可立项申报。

项目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由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水利部门依据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对村级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项目的规划设计,编制完成的设计方案要在项目受益区设置公示栏,广泛征求群众对设计方案的意见和建议。技术人员根据群众所提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设计方案。

(三)保障项目实施阶段充分行使群众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将群众参与贯穿于工程招标、施工组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投资控制各个环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在项目实施中,对于技术要求高,配套难度大,确需公开招标由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建设的项目,要组织群众代表全程参与招标过程,群众代表要作为工程业主代表参与工程施工协调、质量监督等;对于与群众利益关系紧密,施工难度小,工程形成固定资产产权及管护责任落实到单个农户的单项工程,可由群众代表和部分群众组成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工程的施工组织;县水利部门要与项目实施小组签订项目执行协议书并拨付工程预付款,由项目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受益农户或外劳利用当地设备和物资进行施工,县水利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实施小组在项目实施的每个环节,要注重质量把关;县水利部门根据协议要求,定期派出技术人员到项目区指导和抽查,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采取报账制拨付建设资金。

(四)保障项目验收阶段充分行使群众监督权和评判权

项目完工后,要将项目建成情况、项目采购、物资质量、实施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群众投工投劳筹资等相关信息在张榜公示。公示7天后,对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并填写《项目验收前群众满意度调查表》。受益群众绝大部分群众满意,项目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有议事主体的1至2名村民代表共同参与到验收委员会中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参与到验收委员会中的村民代表有权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效益作出评判。

(五)保障建后管护阶段充分行使群众参与权和监督权

工程完工后,县级水利部门要指导群众积极参与工程产权的明晰、运行机制转化、管理责任和管护措施的确定。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对于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由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工程的运行、维修和管护。

在分类明晰工程产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工程经营管理者负责工程经营管理期间的维修养护。可探索建立农村专业化管理队伍,实行工程的有偿管理和服务

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制定工程管护措施,合理收取水费,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县级水利部门应帮助落实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用于对公益性农村基础设施工程的维修养护。实现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长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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