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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来源:
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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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滇中产业新区水务局:

2015年1月10日至24日,水利部第45、46稽察督查组对我省2014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了稽察督查,稽察督查组深入到我省大理州祥云县、临沧市凤庆县、保山市腾冲县、昭通市绥江县、文山州富宁县、曲靖市陆良县和富源县、红河州金平县8个县,对部分项目进行了现场抽查,并于2015年1月24日召开稽察督查反馈会。同时,为配合水利部稽察督查,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工作,我厅印发了《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云水农〔2015〕8号),由厅领导带队组成10个专项督查组,与水利部稽察督查组互为补充,全面开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从水利部第45、46稽察督查组和省专项督查组稽察督查情况来看,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主要还存在着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前期工作深度不够、中间产品和原材料未进行抽检、项目规划布局不合理,施工质量不达标、水质保障措施不力、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现场管理资料缺失、工程运行机制和水价机制不完善,维修养护经费筹集困难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相关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同时,保障供水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地方政府负总责,中央给予适当补助的政策开展工程建设。县级人民政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充分认识自身职责,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请示汇报,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强化前期工作,加强水源水量和水质论证。各地应因地制宜做好工程规划布局,最大可能开展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水利厅关于编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2014、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水农〔2014〕14号)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工作,杜绝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现象发生。在规划设计中,要充分开展供水水源水量和水质论证,对水量和水质不达标的项目应采取有效解决措施,确保供水水量符合《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州(市)水利部门要严格审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对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需重新编制,确保工程规划科学、设计合理、造价经济、方便实用。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项目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检验、检测。各地要按照建设工程的项目划分原则和标准,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的检验。对水泥、砂、碎石、钢筋、管材等主要原材料未按技术标准进行分批(组)抽验(检)的,后续项目建设中应着重进行加强并完善;对混凝土(砂浆)等中间产品应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要求进行抽样检测。以上检验检测报告应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示制,按照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对已建工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返工处理,对在建工程,要把好施工质量关和材料质量关,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程、规范组织施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三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是国家专项资金,也是民生资金,必须实行专账存储、专款专用。一是要规范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单独建账核算,资金拨付应遵循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二是要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范会计核算,项目成本核算对象应以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作为核算对象,以施工单位、乡(镇)等作为核算对象的应及时纠正。材料预付款、材料货款应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和核算,支付的材料货款不允许按预付备料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或按“库存材料”账务处理。三是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要按照签订的管材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等,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比例标准留足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痕迹资料的收集归档。痕迹资料是项目建后能真实还原项目建设整个过程的重要旁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等整个过程形成的资料,要按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后管理和竣工验收等资料,尤其要重视项目建设中对质量、进度、投资等控制中实施监督和管理的书面记录、图片和影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七、进一步完善运行管护机制。一是进一步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作用,联合财政、发改、卫计等有关部门,先建机制、再建工程,研究设计出一整套方案,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机制,落实工程管理护人员,落实维修养护经费,完善运行管理工作制度,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八、进一步完善工程验收相关工作。州(市)、县级水利部门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验收、审计等收尾工作。2011-2014年度已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州(市)级须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加快推进2015年工程的结算、审计、验收工作,确保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收尾工作并达到初验要求。

九、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工作。各州(市)、县及水利部门要积极协调环保等部门,切实加强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工作,按照“千吨万人”以上农村供水项目必须建立水源保护区、“千吨万人”以下项目必须划定水源保护范围的总体要求,应地制宜的划定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确保农村供水水质安全。

十、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各市(州)要督促县(市、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警机制建设,完善供水工程应急预案,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可靠。




                       云南省水利厅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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