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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摘要)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2018-08-14
203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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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商财[2015]36号


各州、市商务局,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精神,根据当前内贸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结合我省商务发展实际,现提出2015年度资金安排和实施细则:
    一、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资金安排和实施细则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提出的“加快培育限上商贸企业”,即从内贸专项发展资金中安排3800万元,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160户,每户奖励5万元。结合《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统计局关于调整201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促进工作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商市〔2014〕75号),制定使用方案如下:
    (一)奖励资金来源
    从省级内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从云南驻境外商务代表处结余经费中安排800万元。
    (二)具体奖励方案
    1、奖励原则
    坚持扶优扶强,培育升限,调动企业积极性,增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扩大消费中的主体地位。
    2、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我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
    一是扶优扶强,对2014年9月至2015 年8月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排名靠前的现有限上商贸企业进行奖励。
    二是培育达限,增强发展后劲,对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新增(从限额以下升入限额以上企业)限上商贸企业择优进行奖励。
    3、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分为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排名靠前的现有限上商贸企业和2015年当年新增(从限额以下升入限额以上企业)限上商贸企业两大类,其中:
    对云政发〔2015〕25号文件中提出的“对全省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行业排名前列和在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排名前2位,且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企业50户,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奖励,餐饮、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首先,按州市内部排名,对每个州市2015年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中排名前2位(符合条件企业不足2户的州市按实际符合条件企业数确定)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其次,再按全省总量排名,除去按州市内部排名中已纳入奖励的企业,对2015年现有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四大类行业中排名前列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对于以上两类在2014年9月至2015 年8月的销售收入(营业额)增速超过15%的限上企业进行奖励,每个行业分别奖励50户企业,批发、零售业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餐饮业、住宿业每户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云政发〔2015〕25号文件中提出的“从新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中择优奖励160户,每户奖励5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对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新增(从限额以下升入限额以上企业)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按同期实现新增(从限额以下升入限额以上企业)户数中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增速达到全省限额以上平均增速且总量排名前160户,每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4、奖励办法
    根据省统计局会同省商务厅共同审定的奖励企业名单,由省财政厅按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逐级下拨给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兑现给企业。
    5、奖励资金使用管理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商贸流通发展,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商务、统计、财政部门要做好跟踪问效、统计监测、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加快发展电子商务资金安排和实施细则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5]25号)提出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有关政策措施,制定使用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享受补助政策的企业主要指通过自建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云南本省产品,且电子商务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企业。
    (二)补助对象
    1、工业企业。纳入统计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
    2、商贸流通和农业企业。商贸流通及农业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300万元。
    (三)补助时限
    2014年10月-2015年9月
    (四)补助标准
    2014年10月-2015年9月网络销售额累计300万元的2%作为起点给予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五)补助方式
    企业于2015年第三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一年累计发生的电子商务销售额,按照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提供书面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工业企业报所在州市工信和财政部门;商贸流通企业报所在州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农业企业报所在州市农业和财政部门,由州市分别归口上报对应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后,汇总到省商务厅、工信委、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至企业所在地财政局,并及时兑现到企业。
    (六)电商培训
    安排200万元,用于组织企业及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开展电商务培训,提高其对利用电子商务销售本省产品的认知水平和应用能力,营造发展电子商务的良好环境。
    (七)申报材料    
    通过自建平台发生的电子商务销售额,企业要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凭证、支付结算凭证。通过第三方平台发生的电子商务销售额,企业要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第三方交易凭证、三方交易合同、支付结算凭证。
    (八)资金来源
    2015年省级财政新增预算5000万元。
    (九)资金使用管理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达规企业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企业奖励资格,不得享受财政资金奖励。工业、商务、农业、财政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外公布。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州、市商务局,滇中产业新区经贸局要按照实施细则抓好落实,形成全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快速增长的良好局面。
 
 
                                                                云南省商务厅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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