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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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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动物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农牧发〔2026〕2号)等要求,切实做好全省2026年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制订了《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


一、总体目标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全面落实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持续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加快推进“先打后补”改革。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饲养的鸡、鸭、鹅、鹌鹑等家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监测评估基础上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免疫的出口家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省饲养的牛、羊、养殖鹿等家畜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根据评估有必要时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其他亚型的口蹄疫免疫,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实施。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省饲养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和地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全省在小范围实施集中免疫。开展集中免疫的县(市、区),每年11月前将下年度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方案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登记。非集中免疫区需免疫的规模养殖场,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经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后实施。全省种畜禁止免疫。


(五)其他动物疫病。各州(市)狂犬病、炭疽、日本脑炎、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流行性腹泻、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马流感及其他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由本行政区域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病种和区域。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先打后补”。积极稳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宣传指导力度,扩大改革覆盖面。按照《云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做好登记、免疫实施、效果监测、补助审核等工作。


(二)加强技术指导。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全省动物疫病流行态势,分年度制订强制免疫方案,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做好技术指导服务。各州(市)依据本计划及年度强制免疫方案制订辖区年度强制免疫方案,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等动物防疫政策宣传,组织对县乡兽医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合作社、村级防疫员开展免疫技术培训,指导做好个人防护。


(三)规范信息填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规范做好免疫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平台建立电子免疫档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汇总强制免疫信息,落实免疫进展月报告、春秋季集中免疫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


(四)强化效果评价。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估,春、秋防强制免疫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的,要及时组织补免,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巩固边境免疫带建设。边境各州(市)持续做好边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重点关注境外动物疫病流行及动物疫情发生情况,要及时落实免疫经费,优先保障边境地区疫苗足量储备、供应,强化免疫密度和质量,有效降低境外疫情传入风险。


(六)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兽用疫苗和诊断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制度。督促指导开展“先打后补”的养殖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疫苗经营企业采购强制免疫疫苗,通过平台扫描疫苗二维码录入追溯信息。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


四、组织保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指导辖区内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评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养殖场户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查看政策原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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