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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渔船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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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渔船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26〕18号


沿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海南海警局,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省大数据发展中心:


《海南省海洋渔船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5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海洋渔船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渔业高质量发展部署,有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根据农业农村部与海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建海南渔业绿色发展先行区战略合作协议》及相关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规范管理、提质增效、保障安全、促进转型为核心,统筹发展与安全,着力破解海洋渔船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省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全省海洋渔船管理基础全面夯实,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健全。2030年前,推动渔船公开交易流转,科学核定小型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完成存量“船证不符”渔船整改,严控新增“船证不符”渔船、基本解决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小型渔船等历史问题,渔船安全水平显著提升,渔业生产秩序持续优化,初步形成与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现代渔业管理新格局。


三、实施范围


在全省所有沿海市县(含三沙市)范围内,对在册海洋渔船和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小型渔船,全面开展管理改革试点工作。


四、重点任务


(一)建设“海南省渔船超市”平台。打造集渔船交易服务、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审批服务、信息公示于一体的省级综合性服务平台。引导渔民购买本省结余的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补足渔船功率。确保渔船数量和总功率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内。制定“十五五”大型渔船更新改造补贴实施方案,满足建造大型渔船需求。强化平台与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政府,省财政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完成日期:2026年9月30日) 


(二)全面整治“船证不符”历史遗留问题。在科学统筹全省船网工具指标的基础上,平台分配的船网工具指标专项用于现有“船证不符”渔船流转,不得用于新建渔船。对已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登记管理,但仍存在“船证不符”情况的海洋捕捞渔船进行限期、分批、分类整改,逐项消除实船参数与“系统”登记参数不一致情况,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渔民的堵点难题。对于新增的“船证不符”渔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确保“存量”和“增量”问题齐抓共管。(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政府,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完成日期:2029年12月31日) 


(三)科学管理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双控指标。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综合考虑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渔民传统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科学确定并下达各市县海洋小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实现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政府,完成日期:2026年12月31日) 


(四)核发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小型渔船安全证书。按照“存量过渡、只减不增、过错淘汰”的工作原则,对通过安全技术评估的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小型渔船,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核定渔船作业类型和规范船名等措施,统一核发安全证书,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方面实行与在册海洋渔船统一的制度标准,但不享受国家资源养护补贴、更新改造补助、减船转产等财政扶持政策。(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政府,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海南海警局,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完成日期:2026年12月31日并长期坚持) 


五、职责分工


(一)省农业农村厅。承担改革牵头抓总职责。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督导评估和考核验收,健全“船证不符”整改制度机制;指导监督市县开展各项工作;负责“海南省渔船超市”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资金支持;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有偿配置款项足额缴入省财政国库。


(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沿海市县政府全面领导本辖区改革工作,确保风险可控、推进稳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渔船摸底排查、数据核实上报、交易资格审核、法定检验组织、安全评估、证书核发等基础工作。


(三)省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负责全省渔船检验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市县开展渔船海上执法检查以及打击“船证不符”增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省财政厅。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致原则,落实“渔船超市”等海洋渔船管理改革相关工作省级经费保障责任。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将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有偿配置收入按规定足额及时上缴财政国库。


(五)省公安厅、海南海事局、海南海警局。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船治安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走私偷渡防控、海上综合执法等工作,形成监管合力,保障改革平稳推进。


(六)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推进“渔船超市”平台与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保障数据畅通、业务协同,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统筹,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各相关单位协同参与的省级工作协调机制。沿海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压实属地责任。沿海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完善政策落实机制,紧盯关键节点,按时保质报送进展。加强全过程动态监测与风险研判,发现问题立行立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夯实资源管理基础。组织开展近海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调查,摸清主要经济种类生物学特性与分布规律,监测关键环境要素变化,为科学实施捕捞总量控制、强化资源养护、精准制定小型渔船管控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统筹用好省级相关资金,保障改革必需经费。鼓励引导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可持续的多元化投入保障体系。


(五)做好宣传引导与风险防控。各地各部门要深入渔港、渔村、渔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精准传递改革意图。密切关注渔民诉求和思想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改革顺利推进。


查看政策原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海洋渔船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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