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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意见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林业厅
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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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林改革〔2016〕10号      


各州、市林业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体林权流转,不断完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政策,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0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深刻领会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重大意义

2006年以来,我省开展了以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责任为主要任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国率先建成了覆盖全省的林权管理和林权服务信息网络。同时,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省委、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管理办法、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业投融资、林木采伐管理等多项林改配套改革文件,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出了积极努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集体林权流转市场日益活跃,规模不断扩大,方式不断创新,流转市场健康有序。但由于集体林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配套政策措施不完善,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全省各地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林权流转不规范、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是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措施,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事关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林改成果的巩固和拓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要结合处理集体林权流转历史遗留问题留下的经验教训,深刻理解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重要意义。要按照《意见》要求,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准确把握林权流转原则、切实规范林权流转秩序、严格林权流入方资格条件、努力完善林权流转服务、强化流转合同管理、加强林权流转用途监督、推进林权流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搭建集体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正确处理好林权流转与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与发展现代林业的关系,以及流转中农民、市场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林权流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有序进行。

二、完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规范化管理要求,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完善本地区集体林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工作规程,保障集体林权流转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省厅也将开展针对性调研,适时研究出台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政策措施,以适应集体林权流转规范管理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广大林业工作者政治理论素质、法规政策水平、业务管理和工作协调能力,提高基层林业工作者的政策法规宣传、技术指导、林权管理、市场咨询、林地融资和合作经营等服务能力。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以指导、服务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功能平台,提高林业信息化服务水平,变管理型为服务型,为林农提供政策咨询、林业审批、资源评估、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交易引导等服务,实现政务公开、做到阳光操作,热情服务、依法办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林权流转当事人通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流转交易,使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603)》。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定期检查和日常动态监测,堵塞工作中产生的或者可能产生的漏洞,积极开展"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活动,确保各项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林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能破坏生态功能。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集体林权流转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集体林权流转工作,把林权流转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为当地党委、政府开展林权流转当好参谋助手,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要明确职责,实行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林权流转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行为不规范、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要加强林权流转情况的统计和监测,并定期汇总、分析林权流转情况。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林权流转等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让广大林农更加清晰地认识林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将林权流转、抵押贷款等工作的利弊关系向群众讲清楚、分析透,使之入脑入心,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生态安全意识。同时,让媒体充分了解林业改革与发展政策,努力营造落实林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请于2016年10月底前(含电子版)上报省林业厅。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 见(林改发〔2016〕100号)

 

                                                                                    云南省林业厅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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