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文非遗〔2015〕10号
各州、市文化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文化农庄建设,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大力发展乡村文化旅游和特色文化产业,促进文化惠民工作,经省文化厅研究,现将《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建设文化农庄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文化厅
2015年4月13日
云南省文化厅关于建设文化农庄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若干意见》的精神,为推进和规范文化农庄建设工作,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发展乡村文化旅游和特色文化产业,实现文化惠民目标,特提出建设文化农庄的指导意见。
一、建设文化农庄的重要意义
“文化农庄”是指在历史积淀丰厚,传统文化生态富有特色,自然生态良好的村寨内,以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要任务,以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为途径,以村民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通过文化农庄建设,积极探索民族文化、农耕文化与乡村旅游相结合,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相互促进,在保护利用和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发挥传统文化资源优势,开展文化服务与产品贸易,村民增收致富,提升村民文化自信,促进文化农庄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文化育民、文化乐民、文化富民的宗旨,建设云南美丽乡村。
二、建设文化农庄的方针原则
文化农庄建设,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传统文化保护与旅游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当地民众的文化主体地位;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设立文化农庄的条件
文化农庄设立应具备相应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传统文化内涵和形式保存真实完整;村寨和民居建筑特色鲜明;自然生态环境良好;道路交通条件便利;村民的文化认同和参与积极性较高;当地政府重视支持,工作措施有力。
四、建设文化农庄的主要内容
要结合乡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彰显文化特色和地域特征,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突出“八个一”的建设内容。
建立一个组织。文化农庄管委会是由农庄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经当地人民政府认可的农庄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农庄的日常管理和开展活动。
建立一所学校。建立“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农民素质教育网络学校”,主要培育农庄新型劳动者。
建立一支村寨歌舞队。以村民为演员主体,挖掘整理和创作表演当地的民族民间文艺节目。
建立一批民族文化传习馆(或示范户)。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核心,以村民家庭为载体,活态展示民族传统文化。
建立一个特色文化巷道网络。以具有悠久历史和浓郁民族文化内涵的村寨巷道和景点游路组成的,富有特色的交通网络。
推出一批传统文化产品:依托“公司+合作社+农户”生产经营方式,生产和营销一批独具特色、适应市场需求的民族传统工艺产品。
设立一个农耕文化观光体验区。利用当地农耕田园风光和良好自然生态的优势,吸引和满足游客的文化体验需求。
扶持一批农家乐接待户。利用民居建筑和特色小吃,满足游客体验农村生活和品尝当地美食的需求。
五、申报文化农庄的程序
文化农庄设立申报,由农庄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编制《文化农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经由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将申请报告、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函、《文化农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省文化厅审批。省文化厅将组织专家对拟申报的文化农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文化农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符合设立条件的项目,省文化厅正式行文公布其为文化农庄。
六、建设文化农庄的保障措施
1.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由县级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文化农庄建设应根据《规划》要求,制定文化农庄建设实施方案。
2.科学编制《文化农庄建设规划》。要在调查研究、统筹协调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文化农庄建设规划》。《规划》要与美丽乡村建设、旅游小镇建设、特色村寨建设、民族团结示范村建设和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相衔接,将文化农庄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化农庄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宣传、展示;文化农庄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文化农庄建设的八项主要任务。
4.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由民族文化、旅游发展、村民代表等组成专家组,发挥专家的指导、咨询作用,为文化农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5.动员社会参与。调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参与建设,形成合力;广泛动员,扩大宣传,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建设文化农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