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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部人事司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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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农业农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凝心聚力投身“三农”事业,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农村部决定2019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各级机关(含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使用事业编制)及其内设机构。

    

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各级机关(含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使用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

    

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曾获得“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全国农业先进个人”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及以上称号,之后未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名额分配

本次表彰实行差额推荐评选,推荐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省(区、市)农业农村系统国有单位在岗干部职工总数并作适当调整。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推荐名额(附件1)进行推荐,推荐时要充分考虑农业农村系统各领域各行业的代表性,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分布。中央农办秘书局,农业农村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均不超过1个,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可适当增加,但分别不超过6个、3个、3个。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坚决贯彻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认真履行职责,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成效显著;

    

3.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领域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运转协调,近5年内没有发生违纪违法事件;

    

4.领导班子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思想解放、勇于开拓,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带领干部职工团结进取,奋发向上,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5.干部职工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干部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好,单位风气正。

  

(二)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工作业绩显著,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处处发挥表率作用,近5年没有发生违纪违法事件;

    

4.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5.从事“三农”工作5年以上。

    

三、组织领导

    

成立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评选办”)设在人事司,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牵头成立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候选对象审核推荐工作。请于10月18日前将本地区评选工作联系表(附件2)报送部评选办。

    

四、评选程序及进度安排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履行基层推荐、省级初审、部评选领导小组审核等程序,并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内三次公示,公示期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基层推荐工作于10月30日前完成。

    

(二)省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就基层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初审,按照推荐名额提出初审推荐对象并排序,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地区初审推荐对象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于11月8日前将初步推荐材料报部评选办。初步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附件3)、先进个人初审推荐表(附件4)、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5)以及推荐对象简要事迹(2000字以内)。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初审推荐审核工作组织情况、征求意见情况、考察情况、公示情况、推荐意见。

    

中央农办秘书局,农业农村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的拟推荐对象,经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于10月30日前将初步推荐材料报部评选办,待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正式推荐材料。

    

(三)部评选办组织开展形式审查,重点对各地区各单位推荐材料的规范性,以及推荐渠道、程序、范围、推荐名额比例、行业代表性等进行审核,确定有效推荐对象。部评选领导小组研究并差额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反馈各省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四)各省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30日前将正式推荐材料加盖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公章后报部评选办。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6)、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7)、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附件8)、正式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9)、公示材料原件。

    

(五)部评选办组织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名单报部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最终表彰对象,由农业农村部印发表彰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要重点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并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和领域的代表性。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人员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不超过先进个人评选总数的2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且继续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身份参评。

    

(二)严格评选标准。评选工作要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德绩兼备,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标准,要坚持优中选优,确保推荐对象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实行自审负责制,所在地区(单位)要对拟推荐对象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拟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要坚持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廉政意见必听、有关信访举报必查。省级评选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深入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坚决杜绝带“病”推荐、参评。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所在省(区、市)或单位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相应的推荐名额。对已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

    

六、表彰形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联 系 人:李厥桐 牛敏杰

联系电话:010-59194484、59193323

传  真:010-59194086

电子信箱:nxhyjzx@126.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2号楼806室

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研究咨询处

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1.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评选工作联系表

   3.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初审推荐表

   4.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个人初审推荐表

     5.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初审推荐对象汇总表

   6.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7.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8.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个人推荐人选征求意见表

     9.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9日


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推荐名额分配表

序号

单   位

先进集体推荐名额

先进个人推荐名额

1

北京市

7

19

2

天津市

7

19

3

河北省

9

28

4

山西省

7

23

5

内蒙古自治区

8

28

6

辽宁省

8

25

7

吉林省

8

25

8

黑龙江省

11

28

9

上海市

7

19

10

江苏省

8

25

11

浙江省

8

25

12

安徽省

8

25

13

福建省

7

25

14

江西省

8

25

15

山东省

9

25

16

河南省

10

28

17

湖北省

10

28

18

湖南省

10

25

19

广东省

9

25

20

海南省

7

19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

7

13

22

重庆市

7

19

23

四川省

9

23

24

贵州省

7

19

25

云南省

9

28

26

西藏自治区

5

9

27

陕西省

7

21

28

甘肃省

7

20

29

青海省

7

13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7

19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

19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

13


附件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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