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 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来源:国家粮食局
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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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调〔201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做好2015年小麦和稻谷收购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小麦和稻谷执行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收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也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合理设置委托收储库点,并积极入市收购,充实地方储备。地方设定的委托收储库点要与中储粮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相互衔接。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轮换收购的粮食价格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对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 中储粮公司要与预案启动同步向委托收储库点提供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 第十八条 本预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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