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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的通知
来源:国家财政部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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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涉农政策 政策库 内容详情

财农便〔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大连、宁波、青岛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有序开展,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现将2014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央对省考评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财农〔2009〕457号)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2014年度重点县(包括第四、第五、第六批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省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要求进行自评,并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形成省级自评报告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考评材料。为便于组织考评和材料存档,请按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材料目录”(见附件1)对考评材料进行归档整理,装订成册。

  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4省(区)根据《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办农水〔2013〕)155号)有关要求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并按照“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绩效考评材料目录”(见附件2)对考评材料进行归档整理,装订成册。

  省级自评报告和考评材料请于2015年3月20日前,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至wuchengliang@mof.gov.cn,nsc@mwr.gov.cn)。逾期不报,按照绩效考评有关要求扣分。

  财政部、水利部将按照财农[2009]457号、办农水〔2013〕1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考评。

  二、省对县考评

  省对县绩效考评工作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负责。请各省按照绩效考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适时开展,并对绩效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请各省在2014年度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对县绩效考评结果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省对县绩效考评材料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存档,财政部、水利部择机抽查省对县绩效考评情况。

  甘肃、宁夏、新疆3省(区)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县仍按照重点县要求进行绩效考评。

  联系方式:财政部农业司 吴程量 010-68553235

  水利部农水司 王 欢 010-63204416

  附件:

  1.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材料目录

  2.东北四省区节水增粮行动绩效考评材料目录

                                               财政部农业司  水利部农水司

                                                         2015年2月28日

 

附件下载:

 

财农便16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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