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云农经(2020)4号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水利(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供销社:
根据《云南省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云农办〔2020〕1号)和《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云农经〔2017〕22号)(以下简称“《评定办法》”)的精神,决定开展2020年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和监测的标准
(一)省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的标准
本次评定和监测的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应达到以下标准:
1.按时报送年度年报进行公示,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2.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省级示范社标准。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合作社数量达到3个(含3个)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
(5)入社成员80个以上,联合社成员300个以上;
(6)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7)《评定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评定和监测的标准
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以下简称“省级用水示范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2.规模较大。参与农民用水户2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
3.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等制度并认真落实。
4.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5.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等方面成效明显,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省级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评定程序
(一)评定对象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州(市)级示范社,并符合《评定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本次评定省级示范社和省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示范组织(以下简称“省级用水示范组织”)不限制具体名额。各州(市)申报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用水示范组织要兼顾产业分布,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成效显著、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性建设任务以及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二)评定工作程序
1.提交材料。2020年6月10日前,符合条件新参评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填写《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发展情况表》(见附件1),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水务)、林草、供销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评定材料(资料清单见附件2)。
2.县级审核。2020年6月30日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申请后,对照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并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在《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发展情况表》(附件1)中“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加盖县农业农村局公章,正式行文上报州(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评定材料纸质版原件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保管)
3.州(市)复核。2020年7月20日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充分征求发改、财政、水利(水务)、林草、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供销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将以下材料PDF格式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邮箱:ynhzjjzdc@163.com。
(1)州(市)正式推荐文件,并附《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云南省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2)州(市)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会商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反馈、会签文件等)。
(3)《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发展情况表》(附件1),文件名统一设置为“2020年XXX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材料”。
三、省级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监测程序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2011-2018年原省农业厅命名的1162家省级示范社和10家省级用水示范组织。省级示范社(用水合作组织)名单请登陆ynhzjjzlxz@163.com邮箱(密码:a111111)查看。
(二)监测工作程序
1.提交材料。2020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填写《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发展情况表》(见附件1),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监测材料(资料清单见附件2)。
2.县级审核。2020年7月31日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申请后,对照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对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并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在《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发展情况表》(附件1)中“部门审核意见”一栏加盖县农业农村局公章,正式行文上报州(市)农业农村局。(相关监测材料纸质版原件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保管)。
3.州(市)复核。2020年8月31日前,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充分征求发改、财政、水利(水务)、林草、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供销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将以下材料PDF格式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邮箱:ynhzjjzdc@163.com。
(1)州(市)农业农村局的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正式文件,并附《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5)、《云南省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名单汇总表》(见附件6)、《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见附件7)。
(2)州(市)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部门会商并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会议纪要、征求意见反馈、会签文件等)。
(3)《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发展情况表》(附件1),文件名统一设置为“2020年XXX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监测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省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评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请登陆ynhzjjzlxz@163.com邮箱下载相关电子版材料。
(二)参加评定和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不予评定或视为监测不合格。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
(三)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认真做好申报或监测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特别是县级行业(农业农村、水利(水务)、林草、供销)主管部门要把好第一道关,以确保示范社的真实性、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和监测工作。
附件:
1.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发展情况表
2.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和监测材料清单
3.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汇总表
4.云南省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汇总表
5.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6.云南省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
7.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用水示范组织)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