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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供”用地助力乡村振兴的意见
乡村振兴战略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开发利用处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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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施“点供”用地助力乡村振兴的意见

云自然资〔2020〕140号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健全完善我省乡村产业用地保障政策体系,协调推进生态管控与乡村建设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实施“点供”用地制度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宗旨,打造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为统领,遵循生态优先基本发展原则,按照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兼顾民情、保持特色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建设规模和布局,精准化配置土地要素,推进生态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多赢目标。


二、“点供”用地界定及适用范围


“点供”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和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按照建(构)筑物垂直投影占地面积点状布局,以“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和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一)实施要求。一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是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三是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四是结合地形地貌水土条件,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布局和强度,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上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50亩;五是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


(二)实施范围。

准入清单:一是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二是现代农业、乡村旅游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三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四是半山酒店等旅游新业态用地;五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点状项目用地。


负面清单:一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限制使用林地区域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的;二是选址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区,以及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经评估不能建设的;三是挖山填湖、削峰填谷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四是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和变相发展房地产的项目;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三、加强规划计划保障


(一)落实乡村用地指标支持。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及各地在制定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发展和项目用地。


(二)预留规划实施弹性。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点供”用地项目,在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按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已经明确“点供”用地范围和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各地可以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保障“点供”用地项目建设;对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依法依规落实用地指标、明确规划用地性质,项目批准后更新数据库。对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点供”用地建设项目,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依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时做好统筹衔接。


四、分类审批管理


(一)用地报批要求。一是“点供”用地应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进行分类审批管理,建设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符合不征收(收回)、不转用规定情形的,按原用途管理。二是涉及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的,项目用地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内部零星分散,确实难以按原用途管理和保护的插花地、夹心地、必要的建筑间距、沿建筑物绿化等用地,应一并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三是涉及征收土地的应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审核意见。


(二)用地报批方式。

征转用地报批。“点供”用地建设项目范围内永久性设施建设确实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并实施征收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项目用地申请征收土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征收土地的情形;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应编制成片开发建设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农用地转用报批。“点供”用地建设项目范围内永久性设施建设确实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但不实施征收的,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不征不转按原地类管理用地。“点供”用地项目中符合不征收(收回)、不转用规定情形的用地,可由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明确种植、养殖、管护、修复和经营等关系,按原地类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规定的,深度贫困地区旅游项目中为景观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项目区内的农村道路、设施农用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相关规定办理。


五、灵活土地供应


“点供”用地项目可根据实际建设需求,灵活搭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生态用地等不同地类、不同用途土地,充分整合利用乡村自然景观、历史人文等资源优势,协调提升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效益。


(一)点面结合差别化供应建设用地。“点供”用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可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个整体供应。“点供”用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规划用途确定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涉及多个用途的,可按照主导用途确定供地的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以及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供应;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城乡公示地价体系,按照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和土地估价结果,规范确定有偿供地底价。


(二)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点供”用地项目规划条件出具可采取“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方式办理,对“点供”用地项目整体出具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供地时,可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罚则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对使用矿山废弃地的“点供”用地项目,允许矿山废弃地修复与土地供应合并实施,公开竞标一次性确定项目主体(土地使用权人)。


(三)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鼓励“点供”用地项目使用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可依法以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鼓励“点供”用地项目通过流转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统筹古村落历史人文保护与开发利用。需结合农村“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形地貌开发的旅游休闲等项目,依法办理转用手续,达到水电路等基本施工条件后,可供地开发。


六、规范登记发证


“点供”用地项目为单个地块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登记发证;为多个地块搭配或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土地登记,可按项目区各地块的不同规划用途和产权管理需要,核发一宗地一证书或多地块一证书。


“点供”用地项目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须整体持有,可依法转让、抵押,但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七、强化用地监管


(一)严格项目实施监管。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发展改革、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水利、林业草原等部门协同推进,做好全要素全流程联合监管,确保政策精准执行、规范实施。要严格项目准入控制,严禁项目“搭车”,严禁以“点供”用地方式建设商品住宅、私家庄园、私人别墅等房地产项目,造成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严禁多用少批、“应转不转”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坚决遏制“大棚房”、“违建别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等问题。严密监控防范用保留原地类的农用地等建景观公园、湖泊湿地等人造工程,改变地类性质形成违法用地。严格监管处置项目主体不按约定时限和标准开发建设,形成闲置土地问题。


(二)强化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点供”用地项目主体是生态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用地合同中必须明确按原地类管理使用土地的生态保护责任条款,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用地情况开展巡查监管,监督项目主体履行生态保护责任,及时发现、纠正、查处项目主体故意破坏或保护不力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依法征收的土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做好补偿安置工作。要妥善处理好进场道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关系,切实维护承包经营权人和林权所有人等合法权益。要坚持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严禁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对实施流转的集体土地,确保收益稳定合理,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增值收益。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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