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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绿色食品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评价处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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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绿审〔2020〕142号 


各有关单位、有关专家: 

  

为加强绿色食品评审专家库组织建设,规范绿色食品评审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科学、高效,中心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和《绿色食品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了《绿色食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绿色食品评审专家库(2020版)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2020年12月3日

 

绿色食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绿色食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和《绿色食品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绿色食品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和管理,审核评价处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能够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二)从事资源环境、种植、养殖和加工、农产品或食品质量安全、质量认证等相关专业、行业工作; 

  

(三)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熟悉绿色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要求,掌握食品质量安全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主要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申请入选专家库的申请人可登陆中心网站,下载并填写《绿色食品评审专家申请表》。个人申请的,应提供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采用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应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寄送中心。对特殊需要的专家,可经中心邀请,直接进入专家库人选名单。 

  

第六条 中心应当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和条件;审核评价处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列入专家库。 

  

第七条 中心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底进行一次调整,由审核评价处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征求相关处室意见,报中心领导批准。 

  

第八条 参加绿色食品专家评审组的专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第九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中心聘请,担任绿色食品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依法依规对参评绿色食品相关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独立出具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绿色食品审查工作、专家库管理和专家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绿色食品相关制度、标准和评审工作动态; 

  

(五)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咨询报酬;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绿色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二)按照《绿色食品专家评审工作规范》,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所涉及的工艺流程、产品配方、技术或者贸易合同等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方存在利益关系,或遇到其他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和通讯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中心审核评价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移出入选专家库: 

(一)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与被评审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或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五)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六)从事与绿色食品评审专家身份不符的工作,或者公开发表不利于绿色食品事业发展言论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报酬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以及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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